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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幻问答第一弹 | 戈叔、安卓、胡哥、岳林、小丘五人抢答现场

法社科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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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近几年国内开始兴起法律与科幻研究。这一领域对于多数人来说是陌生的。为此,《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律与科幻”专号(点击手记)开设了法律科幻问答。设计了若干个问题,邀请八位学者来回答。他们来自于文学、法理学、宪法、网络法、人工智能法等不同领域,结合他们自己的研究经历,娓娓道来,从而勾勒出中国的法律与科幻研究的未来。

法律科幻问答共有六问。今天推送第一问:“法律与科幻”研究、“法律与科技”研究,这两个领域的边界在哪里

访谈学者简介

郑   戈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杨安卓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胡   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岳   林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邱遥堃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本书目录


“法律与科幻”研究、“法律与科技”研究,这两个领域的边界在哪里


胡凌:前者更多是幻想性的,即在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科学场景中,会有何种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发生作用的约束条件是否有所改变。后者往往是经验性的,根据已经发生了的事实和技术发展,总结法律是如何受到特定技术或生产方式影响而发生变化的。现在关于法律与科技研究的很多面向都更像科幻。例如,关于人工智能主体、元宇宙的研究,仅围绕一些概念展开,缺乏实际对应的场景和问题。在我看来,这就和幻想文学无异。但并不是说法律与科幻研究无法提出真问题。基于现实经验而尝试提炼出一般性的法律原理而不是无由头的想象,既适用于过去和现在,也适用于未来。未来的研究应当朝这个方向努力。


邱遥堃:边界在于研究问题的现实性。科幻只是虚构(fiction)的科技,并不具有现实科技问题的影响力与紧迫性。以二者皆热议的人工智能规制为例,法律与科技研究关注现实的人工智能、特别是算法应用的过程与后果。例如,数字内容平台的算法是否制造了信息茧房,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平台的算法是否区别对待了消费者,以及这些算法是否足够透明乃至是否促进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使考虑更高层次的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问题,也现实地对应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分配、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归属,以及背后隐含的互联网平台权利与义务问题。毕竟人工智能只是其工具,二者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具有相互替代性。


但法律与科幻研究并不受限于任何科技发展的现实,可以在此基础上展望未来,预先考虑极端情况下的法律问题。例如,信息茧房与算法歧视的发展尽头,可能造成社会极端分裂、分层的反乌托邦,解构现代法律依赖的人人自由与平等假定,使之向前现代状态倒退。强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在法律与科幻研究中才能真正成立,如何根据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来修正原来适用于人类智能规制的法律,人类如何驯服或至少与机器人共存,才成为独立于平台责任研究的人工智能责任研究的主要内容。



杨安卓:法律与科幻研究和法律与科技研究之间的边界就是没有边界。科幻与科技之间不是二值的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一个连续统。如果法律与科技的研究的展开就像空间上一步一城地扎硬寨,打死仗,那么法律与科幻研究就像跳岛战术,在科技尚未能证明或实现的地方事先建立起法律和科学的可能关联。


作为技术的社会实践如果要真的能够切实影响法律实践,至少需要有一个工程解。但倘若目前的技术条件有所局限,尚未能完成工程实现,则在此之前人们可能探寻出一个科学解或者数学解,从而建立起一个研究模型;而在科学解和数学解亦未能实现以前,人们可能会寻求一个哲学解,搭建起一个分析框架;而倘若哲学解亦无所建树,框架尚在模糊之境,人们很可能已经率先抵达了科幻解,通过想象创立了一个可能世界。以意识上传为例,目前人类并不清楚意识的问题的科学原理,当然也不可能在工程上实现意识上传。然而,哲学上的思想实验和科幻文学上的想象早已提供了各种丰富的社会关系的可能改变,以此为基础供法学家作为分析的出发点。如果科幻想象建立起的社会运行模型与科技实现后的社会运行模型只有微小差异,则一俟技术成熟之后,可以直接或仅经过微调后即调用此前所积累的研究成果,将法律与科幻研究转换为法律与科技研究。


加来道雄就是一个衔接典范。他是一个如假包换的物理学家,超弦理论的开创者。无数以平行宇宙为主题的科幻作品建立在他的物理学理论之上。加来道雄自己也创作了非常多部科普著作,尽管他否认这些作品是科幻作品,但实际上他时常借助科幻文学的内容与题材传播其科学观念。当我们在引用加来道雄的著作时,很难截然分清这是法律与科幻的研究还是法律科技的研究。例如加来道雄的《超空间》和《平行宇宙》,虽然是严格基于物理学与数学的科普作品,但对我身边那些并未受过科学训练的法律人同行来说,和科幻作品并无二致。这里要插一句题外话,在科技与科幻以外,“科普”应该是法律人从事法律与科技研究领域的一个中间门径。科普作品所描述的科学世界是基于严谨的目前已知的科学原理的,只是抽离了数学的量化描述与物理的实验观测。而后者对法律研究而言,在多数领域中并不是一定必须的,实际上也是法律人的学术训练所难以企及的。因此,准确可信而易于理解的科普作品无疑是法律人通向与科学交叉领域的津梁。


有法学家曾发表论文严厉谴责科幻对法律研究的介入,并高声疾呼:“法学不是玄学、不是科幻主义,也容不得太多不切实际的浪漫情结。”这种呼吁无疑是基于对科幻与科学的双重误解。实际上,就连科学自身也不见得容不下“玄学”,“科幻”,以及“太多浪漫”,难道法学是一门比科学更严谨的学问吗?其实严谨可能是假,保守才是真。Science杂志2007年曾发表William Sims Bainbridge的论文The Scientific Research Potential of Virtual Worlds,以《魔兽世界》作为虚拟世界的研究方法与工具。2015年,David Shultz又在《科学》上发表了论文Which Movies Ge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ight,将科幻电影与AI的科学研究相互印证,其中《超能查派》中对基于学习的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的探讨,《阿凡达》对虚拟化身(avarta)的法律主体资格及其国籍与属人管辖的探讨,都对法学研究不无启发。Nature杂志更是从19世纪起就时常刊发科幻小说。顶级科学杂志尚且如此,法律人又何必固步自封,将法律与科幻研究打入法律与科技研究的另册?


岳林:无论法律与科幻,还是法律与科技,作为交叉学科都没有专属于自己的领土。它们或穿梭于各个学科之间,或寄生于某个学科内部,或游离在晦暗不明的灰色地带。两个流浪汉之间是不存在房地产纠纷的。交叉学科之间也是如此。假如交叉学科也有自己的固定地盘,不同交叉学科之间也就可以再次互相交叉,衍生出新的交叉学科。“子子孙孙无穷匮也”……但是像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律史学这些跨学科研究,本来就是互相渗透和互相支撑的。例如,波斯纳在《法律与文学》中对复仇制度的分析,就把上述方法都用了个遍。


或许在学界内的“建制派”看来,学科就像民族国家一样,需要独立的国号(进入学科目录)、宪法(理论体系)、法律(知识结构)、政府(学术组织)、公民(研究者)和领土(研究对象)。但我认为,对于交叉学科,重要的不是正名或者划界,而是要找到自己的问题意识和研究兴趣。至于这些问题是否专属于自己,是否要与其他学科分享,一点儿也不重要。


如果法律与科技就是我们既熟悉又陌生的“科技法”,那么它已经具备了相对稳定的研究群体(成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和知识体系(出版多种科技法教材、专著)。科技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保护、科技管理制度、技术转让合同、与科技安全等问题,本来就属于民法、行政法和知识产权法等传统部门法的研究范畴。现如今,科技法与网络法也开始“暧昧”不清……从总体上看,法律与科技的“建制”地位,是法律与科幻望尘莫及的。从字面含义上比较,法律与科幻比法律与科技多出了一个“幻想”。这可能是它们在研究旨趣上最大的不同,即分别关注未来科技和当下科技的法律问题。但科技的“未来”与“当下”总是交织纠缠在一起。例如,近几年各路专家关于人工智能的种种理论和解释,往往让我们很难严格区分是科幻还是现实。简言之,想在“法律与科幻”和“法律与科技”之间找到一条清晰的边界,其难度不亚于水中捞月。



郑戈:任何“法律和××”研究都可以有“××中的法律”、“作为××的法律”、“通过××来表达的法律”以及“规制××的法律”四个可能的研究方向。我在《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一文中即指出:研究法律与数字科技,既需要考虑如何用法律规制数字科技(算法),也需要考虑通过数字科技(算法)来表达的法律以及作为数字科技(算法)的法律。但法律与科技中的科技是现有的科技,比如人工智能领域中已有的编程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如何用法律去规制它,以及如何用它来表达法律和辅助法律工作。因此,法律与科技研究完全可以被收纳进现有的法学学科体系,比如其中涉及的主体意思自治、作为人格权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为财产权的数据权益等因素可以作为民法学的一部分;基于数字技术而形成的新的商业组织形态(平台经济)和劳动就业形态(零工经济)可以作为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和劳动法的一部分。这并不是说现有的法学概念和原理足以涵摄和解释高速发展的技术及其带动的商业模式和治理方式创新现象,而是说法学本身的固有研究方法倾向于通过解释和续造而不是另辟蹊径来处理新的问题。作为对现有科技的回应,法律与科技研究从总体上说是在法学的既定结构中定位自身的。法学并不是以智识追求为要务的学科,而是服务于既定法律秩序以及其中的法律职业的守成之学。


法律与科幻研究则属于“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一种。人们对它没有解决现实问题的预期,而有激发想象力和创造力的预期。比如六识俱全且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离现有的科技还很遥远,但在科幻作品中却很常见。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人格”,似乎更适合作为法律与科幻研究的题材,而不是法律与科技研究的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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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珂欣

《法律和社会科学》CSSCI集刊投稿地址:http://flsk.cbpt.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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