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微草堂笔记》因果故事 151
慎交友
陈石闾说:有一大户人家的儿子和几个宾客在九如楼看戏。酒正喝得高兴,忽然有一客人发病倒在地上。在搀扶灌水抢救时,这位客人突然坐起,张开眼睛直视。先是捶胸痛哭,责骂那儿子放荡游乐;然后咬牙切齿,握紧拳头,责备宾客们引诱儿子。那声色俱厉的样子,好像是要和人打架。那儿子听出是父亲的声音,吓得爬在地上发抖,面无人色。客人们都躲避潜逃,有的还踉跄跌倒,摔破了额头。四座的人看了,无不叹息。这是雍正十二年的事,石闾曾亲眼目睹,只是他不肯说出其姓名罢了。
我已故的老师阿文勤公说:“如果一个人家不交往宾客,那么孩子就无从接近士大夫,所见到的只有婢女家奴,就没有榜样好学习了。但一个人家宾客太多,也肯定会有好色之徒或恶人混杂其间,和他们亲近,受他们影响,会给孩子带来无穷之害。”几十年来,用我所见闻的事来一一验证,知道阿公的话真是药石之言。
鬼病
据文安人王岳芳说,有个女巫能看见鬼。她曾到一官宦人家,偷偷对女仆说:“你家娘子床前有一个女鬼,穿着暗绿衣衫,胸前沾满了血,脑袋倒挂在背后,样子非常恐怖。你家娘子快要生病了。”不久,夫人寒热大作。女仆把女巫的话告诉了主人。主人便准备纸钱酒食送鬼,夫人的病便好了。我认为风寒暑热都可能作病,何必非得说是鬼在作祟呢。一个女巫说:“风寒暑热引起的疾病,发病时是逐渐地有所感觉,病愈时也是逐渐退去。鬼作祟的病症却是突然而起,突然而止的。绝不会有错。”似乎也有些道理。
难断之狱
肯定不能断的案,不一定在情理之外;越在情理之中,就越不能分明。门生吴冠贤任安定县令时,我从西域从军回来,住在他的衙署中。听说有少男少女两个人,都十六七岁,一起在车前喊冤枉。少男说:“她是我的童养妇。父母死后,就想抛弃我另嫁。”少女说:“我本是他的胞妹。父母死后,他想霸占我为妻。”问他们的姓名,两人还能记起来。问他们的乡里,则说他们的父母都是到处流浪的乞丐,每天迁徙,已不记得是哪儿的人。问起与他们一起行乞的人,则说:“他们到这里才几天,父母就亡故了,因而不知道他们的来历。只听到他们以兄妹相称。但小家小户的童养媳,与丈夫按惯例互称兄妹,这可没法分别。”
一个老吏说:“这事就像捕风捉影,没有证据,又不能用刑逼供。断合断离都难保不错。但如果是断离错了,只不过破坏了一桩婚姻,算是小过失;如果是断合错了,就会乱了人伦,那过失就大了。不如断离。”推敲再四,也没更好的办法,竟依从了老官吏建议。
由此回忆起姚安公任职于刑部时,织造官海保家资被没收入官,官府派三个军士严守他的房宅。房宅共有数百间,夜深时风雪大作,三人插牢外门,一同在幽深的寝室中点了灯一起喝酒。大醉之后,偶然把灯剔灭了。三人在黑暗中相互碰撞,因而殴斗起来。打到半夜,都放挺了。躺倒睡觉。到了早晨,才发现一人死了。另外两个人,一个叫戴符,一个叫七十五,受伤也很重,幸而没有死。审讯时,两人都说是一起把那人打死的。被判抵命也不怨。至于那夜在黑暗之中,觉得有人扭我就扭对方,觉得有人打我就打对方。不知是谁扭了我、打了我,也不知我扭的是谁、打的是谁。至于受伤轻重以及谁的伤是谁打的,不但这两个人不能知道,就是使死者复生,也必不能知道。既然一条命不能用两条来抵偿,那么任凭官随意判定其中一人有罪,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如果一定要审讯出是某人所为,那么就是颈顼手足上都给带上刑具,所得到的也不过是假供词。官府竟无可奈何。这么挺了一个多月,恰巧戴符病死,便借此了结了此案。
姚安公说:“把这件事归罪于最先挑衅的人,也可结案。但考察当时的情况及供词,挑衅者实在不知是谁。如果用刑逼供,还不如随意判决。至今反复考虑,还是没有想出一个审理的方法。刑官难道是容易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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