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身体不容侵犯,对未成年人性侵害说“NO”!
您身边触手可及的朋友圈
在微博上有一个儿童性侵实验的视频。
大致的情节是,一个叔叔诱引孩子们脱下衣服,几乎所有的孩子都懵懂着选择了顺从。
参加实验的父母都大吃一惊,后怕不已。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的家长还是不知道如何传递给孩子正确的性观念。
性教育的缺失,让孩子们在遭受性侵害时不会保护自己。
儿童性侵害,一直都是一个沉痛的话题。
怎样算未成年人性侵犯?
令孩子感到不舒服、不好的触摸和行为,都算是猥亵/性侵犯。
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触摸孩子身体的隐私部位;
2.让孩子触摸他/她的隐私部位;
3.给孩子看一些图画或电影,上面有衣着暴露甚至不穿衣服的人;
4.给孩子讲色情故事,或开有色情内容的玩笑;
5.强迫、诱骗孩子与之发生性行为。
……
所有将未成年人卷入性接触(包括直接身体接触,和间接接触性行为)以达到侵犯者性满足的行为都属于性侵犯。
家长如何预防?
身为孩子的监护人,家长除了照顾好孩子日常生活和学习外,还应时刻注意孩子的思想心理变化,及时向孩子灌输性保护问题:
1、辅导孩子了解身体部位,对隐私的地方如胸部、下体不能被人随意触碰,教会孩子拒绝他人的触摸。
2、不应刻板规定孩子一切要听大人的话,要教他们适当地拒绝别人的要求,以保护自己。
3、侵犯者包括熟人和陌生人,教孩子学会识别坏人,增强他们对事情的分析力和警惕性。
4、从游戏中训练孩子的观察能力,记住他人的相貌,也可根据情景训练孩子的应变能力。
5、教导孩子秘密有多种性质,安全的秘密会给你带来惊喜,但危险的秘密则伤害自己,是不应遵守的,可以及时和家长交流。
6、评估孩子平时的上学路线或经常玩耍的地方,确保在这些地方的安全。
7、不要轻易让陌生人得知孩子的名字,免得孩子被误叫时,以为是熟人而降低防范。
8、帮助孩子列出他们认为可以信赖和求助的大人名单,如亲友、老师、邻居等,并写下应急联络电话。
9、鼓励孩子表达自己的感受,接纳他们的惊慌、哭泣和发怒,多了解他们的情绪,建立信任和支持的亲子关系。
10、父母平时多拥抱孩子,让孩子感受正常关爱的接触,以区别侵犯性的触摸。
11、对于孩子在网络世界可能遭受的性侵害,家长需要格外留意,一定要知道孩子在跟什么样的人接触,知道他们在干什么。
12、父母以身作则,净化社交圈,结交品行端正的朋友。不要随便把有“劣迹”的亲戚朋友带回家中做客。因为在儿童心目中,来家做客的叔叔、阿姨都是好人。
此外,如果小朋友已经遭受了性侵害,家长要做的事:
1.迅速报警,不可隐忍。
2.保留内衣、内裤,犯罪分子留下的体液、毛发等物证,并将其提供给警方,及时前往医院进行相关的身体检查,并保存好病例。
3.切忌谴责,给予支持并寻求专业的心理救助。
4.提起诉讼。
坏人被抓住以后,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孩子应当学会什么?
1.警惕无人场所
外出或玩耍时,请避开偏僻无人的场所(小路、树林、河边等)。去公共卫生间或乘坐电梯时一定要和朋友或家长同行。
2.守护自己的身体
要坚决对肢体接触、身体摩擦、语言挑逗等行为说不。绝对不要在父母之外的任何人面前脱衣服,谁都不可以。
不论在什么场所,一旦有人对自己实施肢体接触、身体摩擦等行为,要坚决说不,并迅速离开现场,向老师、家长或者警察报告。
3.不随意在公共场合暴露孩子的隐私部位
因为孩子小,不少家长觉得没必要过于介意暴露隐私部位,但你的无意之举很有可能引起有心之人的注意。在你不经意的时候,别人有可能已经将你的孩子确认为目标。
因此,不管孩子多小,都不在公共场合暴露孩子的隐私部位。即便是面对熟人,也尽量做到不暴露孩子的隐私部位。
4.不要随意在社交平台发布孩子的照片
社交平台有利于分享大家在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但也增加了危险性。千万不要随意将孩子的照片、视频发布到网上,避免有心之人恶意收集并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5.遭遇侵犯要勇敢反击
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孩子更多的支持和鼓励,教育孩子内心要镇定、坚强、勇敢。即使是认识的人,当你与他(她)独处时,如果感到气氛变得让你不舒服时,请尽快离开,并向周围的人求救。一定要背下紧急联络电话(报警电话和父母电话),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联络求救。
6.警惕身边的熟人
为什么熟人比较容易得手?—— “因为他们利用了孩子的信任,家长却不知道。” 这里的“熟人”,远到八竿子打不着的远房亲戚,刚认识没几天的路人;近到邻居家的某叔叔、补习班的某老师;甚至有可能是长辈或者亲戚…… 熟人犯罪,很多情况下都是机会犯罪。一些人发现孩子没有反抗意识,或者孩子很好恐吓、很好哄骗,就会威逼利诱把事情糊弄过去。
保护未成年女童相关法律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发展,涵盖的社会问题也逐步完善,针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我国刑法规定了如下罪名:
1.强奸罪
概念: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3.定罪量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特殊情况:
1)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因按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 少男的越轨行为与强奸罪的界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责成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但是,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使用一些具有强制性手段;或者奸淫多名幼女的;等等。后果严重,一般指造成幼女怀孕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或者造成幼女自杀的;等等。
2.猥亵儿童罪
1.概念: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2.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3. 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具体情况: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身心健康,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人,既包括男童也包括女童。本罪中猥亵儿童是指对儿童实施性骚扰、侵犯的行为。不论行为人与被害人性别是否相同。本罪法条第二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中“聚众”是指纠集3人以上。“当众”是指实际为众人所见的情形。
在台湾作家林奕含《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书里,被老师性侵的房思琪曾经想和母亲谈论“性”。
思琪用面包涂奶油的口气对妈妈说:“我们的家教好像什么都有,就是没有性教育。”
妈妈诧异地看着她,回答:“什么性教育?性教育是给那些需要性的人,所谓教育不就是这样吗?”
更令人感到震惊的是,思琪妈妈的观点,是全中国大多数家长想法的缩影。
早一刻转变观念,很可能少一个孩子受到侵害。
愿每个孩子都能在阳光底下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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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整理自湖北之声、青春武汉、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喵姐早教说
编辑:不吃香菜
校审:木莉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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