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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陆续复工,“法律指南”请收好!

杭州中院 2021-04-30

编者按


根据中央、省、市委的统一部署,企业将有序复工。为妥善处理企业复工前后与劳动者的关系,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企业复工、劳动者工资待遇发放、企业减负等问题作了系统原则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依法防控、有序防控的职责,积极倡导企业和劳动者凝心聚力共克时艰,我们根据《意见》规定的最新内容,结合实际,就此类问题予以解答,作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23个民商事法律问题解答点击蓝字可查阅)的补充。


企业依法有序复工


(一)企业复工的原则
1、根据政府统筹安排,符合政策规定并依法履行报批义务。2、避免人员聚集,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灵活用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3、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


(二)区分处理1、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2、其他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3、劳动者未能按期复工的:(1)若劳动者因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的,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2)若劳动者不愿复工的,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倡导协商处理优先


(一)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的原则1、稳定劳动关系,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2、以协商为路径,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共克时艰。


(二)区分处理1、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2、支持困难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3、依法保障劳动者工资待遇权益。(1)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2)对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企业是劳动者的家,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疫情当前,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维护息息相关,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以稳定劳动关系为前提,鼓励企业与职工携手共渡难关,协商处理企业复工、劳动待遇等问题。

 

相关文件:

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网站)

网站链接: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07_358328.html


2、《杭州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

网站链接:http://jxj.hangzhou.gov.cn/art/2020/2/7/art_1692685_41884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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