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助力复工复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浙江省杭州市两级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防疫与执行并重,两手都要硬、两仗都要赢。突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在助力脱贫攻坚、促进复工复产、保障民生稳定等方面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
6月9日,杭州中院举行“善意文明执行助力六稳六保”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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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协商
健身俱乐部“起死回生”
杭州某健身俱乐部是一家连锁经营公司,在杭州地区健身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行会员充值消费模式,现有充值会员3万多名。2019年10月,该健身俱乐部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余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健身俱乐部分期支付租金等费用约350万元。
2020年1月,因为健身俱乐部未按期足额支付当期租金,开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恰逢疫情暴发,健身俱乐部停业,没有任何营业收入,暂时无力支付租金。开发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拒绝提供租赁场地,健身俱乐部复工复产无望。余杭区法院即走访开发公司与健身俱乐部,获悉在疫情发生前,健身俱乐部积极履行,已支付前2期租金130万元,部分会员从其他渠道获悉健身俱乐部有“官司缠身”,经常相约去俱乐部询问了解情况,更有会员要求退会员费,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风险隐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疫情防控。
余杭区法院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协商,从被执行人履行主动性和疫情不可抗力出发,分析“竭泽而渔”可能“两败俱伤”,从维护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上明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开发公司同意延期付款,继续提供租赁场地,同意法院不对健身俱乐部采取失信、限高措施,尽力协助其复工经营。最终,健身俱乐部申请复工成功,会员权益得以保障。
“善意文明执行,绝不是为强制执行松绑,绝不是减小强制执行的力度,而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以最小的成本、最低的代价,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毛煜焕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努力把损失降至最低,稳定社会秩序,是当前发挥执行服务职能的首要之义。
疫情防控以来,杭州中院及时出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执行篇》,回应社会关切为公众答疑解惑。针对健身俱乐部案,余杭区法院坚持“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善意文明开展执行工作,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既往履行记录和履行意愿,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兼顾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共赢,为依法防控疫情、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该案例还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13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杭州中院编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宣传册1万册,通过“走亲连心三服务”活动发放给企业和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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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养鱼
保住400多名职工生计
疫情防控期间,杭州中院连续下发《关于依法稳妥开展财产保全工作 支持实体经济稳中向好的通知》《关于规范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的若干指引》等文件,要求做到“四个一般”,一般先查封主债务人的财产,一般不“死封”被保全人的机器设备,一般不冻结其基本账户,一般仅冻结支付宝账户余额,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坚持“谦抑、审慎、善意、衡平”原则,慎用财产保全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查封,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放水养鱼的,尽量不“死封”“死扣”雪上加霜,有效释放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为被执行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便利条件。
杭州某公司诉甘肃某铝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铝业公司位于甘肃省某全国深度贫困县,而铝业公司百万吨铝产业链项目是甘肃省政府“十二五”规划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当地的重点项目。
此案在诉讼保全实施中,杭州中院依法查封了铝业公司厂区内存放于113个电解槽内的约1130吨原铝等其他财产。2020年3月2日,铝业公司以“企业正接洽来料加工业务,亟需复工复产”为由,向杭州中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原铝的查封措施,并承诺解封后“仅为生产使用,不会转移该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地经济合作局亦向杭州中院来函请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经调查,铝业公司是电解铝生产企业,电解槽内的原铝是生产用的基础材料,原铝投入电解槽后已成为生产线的一部分,只能用于电解铝流水线生产,且生产消耗后,须有等量原铝进行补充,否则生产线将面临巨额损耗。上述原铝对企业的复工复产起着关键性作用,由“死封”改为“活封”,能够使查封的原铝发挥最大作用,对原告胜诉权利实现的不利影响有限。另一方面,保全查封的机械设备、股权均已办理质押登记,结合其他保全财产,原告债权的实现已有相当程度的保障。且铝业公司复工复产对原告所享有质权下的质押物,即铝业公司的股权、机械设备,也能起到保值作用。
综合考虑到当前疫情的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现实需求以及脱贫攻坚的国家治理目标,杭州中院最终裁定允许甘肃某铝业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使用杭州中院查封的其厂区内存放于113个电解槽内约1130吨原铝。近日,铝业公司400多名职工致信杭州中院,感谢杭州中院法官“做出了具有政策大局观和最有司法温暖的裁决,解决企业400多名工人的生计问题,助力西部企业复工复产,跨省传递司法温情”。
4月17日,甘肃企业给承办法官送来了锦旗,感谢法院的温情执法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允许某建筑设备安装租赁公司使用查封的机械设备,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余杭区法院出具证明表示查封的房产余值可以设定抵押,帮助被执行人千岛湖某度假酒店办理融资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举措都是杭州法院在结合疫情当下脱贫攻坚的政策背景、企业复工复产的迫切需求、企业当地的实际状况、解除保全后的利弊因素等审慎评估后认为,解除保全不但风险可控,更多是对原告胜诉权利实现的又一重保障的基础上采取的变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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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前督促
购房款全额退回
2018年以来,被告杭州某房地产公司在建德市人民法院涉案238件,大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疫情缓解后,多数原告向建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注销网签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因该案系串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标的额达数千万元。建德法院执行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立案材料后,第一时间移交给执前督促人员,督促人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察觉到这些案子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一面是申请执行人拿回房款的急迫心情,另一面则是涉案公司的正常经营。一旦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必然会对房地产公司发展带来致命打击。建德法院执前督促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企业,将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予以告知并且向其阐明立案执行后的不利后果。企业表示会积极配合及时将房款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但是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希望法院不要立案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同时也表示,因案涉标的额较大,希望法院给予其一定的时间,让其筹款。督促人员将企业的这一请求反馈给申请执行人,通过沟通、交流,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此后不到一周时间,申请执行人全额收到企业退回的购房款。
杭州中院探索开展执前督促履行,出台了《关于开展执前督促履行的实施意见》,对适合执前督促的案件,立“督”字号,由有经验的调解员及执行员等进行督促,督促不成的进入执行程序。建德法院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执前督促程序,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有效维护企业利益,使得被执行企业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义务,避免被纳入失信名单,对企业运营造成不良影响。
杭州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暂时困难但是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被执行人,以“蓄水养鱼”,而非“竭泽而渔”的方式,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给陷入困境的企业多一点谅解,让企业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之外,感受到司法温度。今年以来,杭州法院共登记督促案件4405件,督促履行39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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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
制药公司恢复生产
今年3月,杭州中院出台《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试行)》,试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及时将修复情况推送给市信用办更新“钱江分”。
浙江某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制药公司支付浙江医药公司合同货款。因河南制药公司未按期履行,浙江医药公司向萧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南制药公司是一家中药制药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被列入河南省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企业之一。2018年,河南制药公司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未及时履行裁判义务,被萧山区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南制药公司破产重整。受信用影响,河南制药公司无法申请减税及防疫补贴,故其破产管理人向萧山区法院寄送《关于删除失信信息告知函》及企业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解除对河南制药公司作出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经核实研判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萧山区法院立即为河南制药公司信用修复,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
萧山区法院收到河南制药公司信用修复申请后,通过讨论研判在2小时内依法紧急屏蔽其失信信息,以便该公司申请减税及防疫补贴,保障防疫药品正常生产,助力了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
据了解,今年1至5月杭州法院对646家企业和3376名个人进行信用修复。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可临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修复信用。
1月2日,杭州中院院长斯金锦(右二)赴余杭某企业走访调研
“杭州法院将围绕‘浙江要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助力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注重强制与善意的平衡,把握力度与温度的平衡,不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公、不力得不到保护,为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接地气、可感受的司法服务和有力有效的司法保障。”杭州中院院长斯金锦表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6月29日第06版
作者:余建华,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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