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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3050万元、行贿267万元,金雪传一审被判12年!
9月30日,富阳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形式公开宣判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原董事长金雪传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金雪传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审理查明:
一、行贿罪。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金雪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杭州市拘留所民警陈明现金、车辆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7万余元 。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金雪传利用担任金桥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余某某等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305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金雪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其利用担任农村基层经济组织董事、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金雪传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金雪传自愿认罪,并退缴部分涉案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富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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