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诉讼时效这个点,当事人不提,法官不会主动审查!
2016年7月3日,老章为了资金周转,向童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年底归还。因老章未能如期返还借款,童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老章归还借款并赔偿损失。
开庭当天,老章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开庭前,童某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借条的复印件。庭审中,童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用以比对。
结果,法官在审查时发现,借条原件与复印件的借款期限不一致。复印件上的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12月30日,而原件上的借款期限则为2016年7月3日至2018年12月30日,原件比复印件晚了两年。
这是怎么回事呢?
经过法官询问,童某交代,起诉后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到借条的有效期只有三年,因担心超过诉讼时效钱拿不回来,于是擅自将该借条原件上的还款时间由“2016年”改成“2018年”,那时复印件已经交给法院了。
经过法官的说理和教育,童某承认了错误,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虽然认错态度较好,但童某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淳安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童某接受处罚,并已缴纳罚金。
法官说法
本想起诉追回20000元欠款,结果因为篡改证据还被法院罚了5000元,篡改证据这个行为千万、千万不要再有了!
这里介绍一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设置原本是为了当事人及时主张自身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但民事活动中还有另外一条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而是会尊重双方的合意,成全“守信”的美德。
在本案中,原告童某的诉求时效虽然已经过期,但因为被告未到庭抗辩,法院仍旧会缺席开庭审理,童某极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如今却“聪明反被聪明误”,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法官提醒,庭审规则千万条,诚实信用第一条,这既是为人的美德,也是法律的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淳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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