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女友的一百多万,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贵重物品
是不少情侣间表达爱意的方式
但有些恋人在分手时
会因财物的处分问题闹到法院
近日
萧山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
据原告大卫称,2016年初,其与被告小梅经朋友介绍认识,彼此情投意合,很快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刚确立恋爱关系那会儿,两人相处得很融洽。大卫因为有过一次失败的感情经历,对这份感情很是看重,对小梅的要求几乎是有求必应。从给小梅日常花销到出去旅游,到最后发展到为小梅买房、买车等大额消费。前前后后,大卫称自己总共花费了100多万,逐渐超出了大卫的承受范围。
2019年年初,考虑到双方年龄也大了,大卫向小梅提出了结婚的想法,但在婚房问题上,两人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少矛盾。数次分分合合之后,2019年6月,二人正式分手。
“我们谈恋爱谈了两三年,我为她买房、买车,带她旅游,买美容卡,花了不少钱。”据大卫称,2016年至2019年期间,他在小梅身上花了100多万。
2020年9月,大卫将小梅诉至萧山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小梅返还款项96万余元。
“我和大卫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我们曾经是男女朋友,他所主张的‘借款’大多用于两人的日常花销和共同生活支出上。”庭审中,小梅辩称,大卫提到的款项都是赠与,因为自己在这段感情中也付出了不少;大卫还在2019年6月自愿向自己出具了一份《赠与协议书》,明确了大卫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款项都是对自己的经济补偿,属于自愿赠与,双方分手后大卫不得以任何形式追讨。
庭审中,小梅表示,除二人分手后大卫转给自己的4万元以外,拒绝返还其他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卫在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追讨”的承诺后,却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有违诚信,结合大卫并无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除小梅自愿返还的4万元外,法院判决驳回了大卫的其余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赠与协议的效力及所涉款项性质认定问题。本案中,原告明确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并无胁迫等情形,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上述财产进行处分,且该处分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公序良俗,故该赠与协议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大卫以“案涉款项系借款”为由起诉来院,既有违诚信原则,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法院驳回大卫的其余诉讼请求。
作为成年人
我们在法律中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需要为自己的自愿行为“买单”
分手应该体面
恋爱期间更应该保有理智
千万不要被爱情冲昏了头脑
造成既伤心又无奈的结局
来源:萧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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