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花店卖巧克力,杭州男子投诉成功后却把市场监管局告上了法庭…原因你可能想不到
鲜花店出售巧克力,被投诉
2019年7月底,龚先生通过某软件购买了滨江某某花店的情人节巧克力玫瑰礼盒。收到礼盒后,龚先生发现礼盒中的巧克力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且了解到花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却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于是,龚先生向滨江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要求:一是退货退款,二是赔偿,三是处罚和奖励,四是书面回复。
举报没奖励?这不行
在收到龚先生的投诉,滨江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对某某花店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经查,该花店确实未取得小食杂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所售卖的巧克力鲜花礼盒也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滨江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花店售卖巧克力鲜花礼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对该花店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9月29日将处理结果告知龚先生。但龚先生对处理结果并不满意,认为滨江区市场监管局没有对他要求举报奖励事项进行处理,故提起诉讼,将市场监管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请求奖励依据不足,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龚先生举报后,及时立案调查核实,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向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龚先生要求奖励的诉求,此次举报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利害关系人的举报”,龚先生的举报事项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遂以诉讼请求依据不足,驳回原告龚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外,承办法官通过案件关联后发现,龚先生在杭州市各法院共有一审案件19起,均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龚先生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杭州中院提出上诉。
杭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龚先生向滨江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的申请,实质属于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其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消费者为解决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所提出的申请,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滨江区市场监管局认定龚先生不符合应予奖励的情形,并无不当。根据《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举报奖励程序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启动,因龚先生不属于应予奖励的情形,滨江区市场监管局未告知龚先生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驳回了龚先生的诉求。
来源:滨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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