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当庭撕毁询问笔录,拘留!

杭州中院 2021-07-28

2021年4月2日,因案件当事人戴某当庭撕毁询问笔录,桐庐法院依法决定对戴某司法拘留5日。



2020年5月,戴某进入杭州某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在任职期间,公司以戴某负责的工作给公司造成了10万余元经济损失、存在严重失职为由将其开除。


2020年11月,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戴某与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作出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戴某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共计3.6万元,并为戴某缴纳2021年11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


双方均对该仲裁决定书不服,互将对方诉至桐庐法院。戴某认为,仲裁裁定3.6万元太少,起诉要求补发工资、社保和医保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74万元;公司则起诉要求无需向戴某支付任何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桐庐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


2021年4月1日上午,桐庐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戴某在核对询问笔录进行签字时,突然情绪失控,当庭撕毁询问笔录,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



桐庐法院认为,戴某行为严重干扰法庭秩序、妨碍案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戴某作出司法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戴某由于自身的冲动,将在拘留所度过今年的清明小长假,可谓是得不偿失。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忠诚卫士。法庭神圣、肃穆而庄严,法律尊严不容践踏。一切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法庭规则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桐庐法院


随手学,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应知应会知识(一)

表彰!杭州法院全国先进集体2个,全省先进集体2个|学英模 当先进

亮眼!杭州法院破产审判助力营商环境建设成绩单出炉

点“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