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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和平、何欣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公告

杭州中院 2022-03-31

为规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杭州中院下发《杭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根据《指南》要求,现对临安法院关于吴和平、何欣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公告进行发布。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吴和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公告

(2021)浙0112执清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吴和平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吴和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吴和平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B座8楼;邮政编码:310012;联系人:朱律师;联系电话:17306753326)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吴和平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临安区人民法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吴和平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会议形式、地点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何欣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公告

(2021)浙0112执清2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何欣舞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何欣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何欣舞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2号楼(国浩律师楼),邮政编号:310008;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8248486620,1318505361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何欣舞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何欣舞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会议形式、地点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来源:临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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