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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字没有一撇,也构成商标侵权吗?| 海辉知识产权

周一心律师 海辉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组合商标是指通过将商标元素(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进行组合,形成的一种使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通过图形和文字或者文字与字母进行组合形成的商标,比如我们熟悉的阿迪阿斯三叶草商标就是由三叶草图形和Adidas字母组成。一般来说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知名公司在注册商标、规划商标策略的时候都会将单一元素的商标以及各种组合元素的商标分别进行注册维护,以起到全面保护的目的。但是对于普通企业来说,维护大量商标的成本非常高,所以往往在选择注册商标的时候将所有公司可能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元素揉在一起,注册组合商标。

那么,既然你注册的商标有这么多元素,我就挑其中一个元素进行仿,是不是就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高枕无忧了呢?

我们通过一起典型案例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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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陕 08 民初 254 号(被改判)
(2019)陕民终134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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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获得了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维权。经营过程中,涉案商标及所属公司获得了诸多荣誉,市场影响力较大。神木市天下永和豆浆店成立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经营范围为小型餐馆,其经营的店面字号招牌、餐具、室内装潢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及图案,但店面字号招牌中突出显示了“永和豆浆”字样,其他标识相对很小。永和公司认为天下永和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 1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另,2017 年 6 月 27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永和豆浆”商标无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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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审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永和公司的“永和豆浆”文字商标被商标局宣告无效,“永和”并非永和公司专属,“豆浆”为通用名称,因此稻草人图案是涉案商标的显著部分,天下永和店使用的永和文字及图片组合标识在相同或近似服务不会使公众与永和公司注册商标产生混淆。遂判决驳回永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陕西高院认为永和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天下永和店的标识从整体外观具有一定的区别,但注册商标经过权利人多年全国连锁加盟的使用方式,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该商标组合要素中的“永和豆浆”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构成该商标的主要部分。天下永和店在使用过程中突出“永和豆浆”字样,与涉案商标主要部分字、音、义完全相同。同时天下永和店认可使用“永和豆浆”标识是因为其市场的知名度。对于天下永和店使用的圆形图标,该图标并未被突出使用,不能够达到商标识别来源的基本功能。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天下永和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天下永和店辩解“永和豆浆”为通用名称、其使用圆形图为加盟标识以及在先使用等理由,因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天下永和店停止侵犯永和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永和公司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 7 万元,驳回永和公司其余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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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该案件作出改判的主要理由其实隐含在了两份判决书的法院认定部分中,虽然没有详细阐述但是我们不难发现一点,虽然永和豆浆的文字商标被无效,但陕西高院仍然认为在组合商标中与文字商标永和豆浆相同的文字元素应当作为组合商标的主要元素进行保护。这就足以说明,某一组成元素,作为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能够起到组合商标中显著性的作用,就应当进行保护。一旦受到仿冒,就应当认定为侵权。

那么如何来确定是否为组合商标中的主要元素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标要素与组合商标之间的物理关系。通过对于该要素在组合商标中的位置、大小比例、观感来确定该要素在组合商标中的作用大小;2、判断权利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对于各要素使用的频率、突出程度来确定该要素是否属于核心要素;3、判断能否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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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无论单一还是组合商标的权利人,一定要注意及时、合理、恰当地使用、维护自己的商标。而那些希望依靠仿冒商标搭便车赚一笔的商家,法律不是儿戏,与其想些歪门邪道,不如踏踏实实创造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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