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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手腕”受伤,谁来担责?| 海辉普法

爱搓炉石的法师 海辉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当今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我们会有各种各样的交际交往,参加各式各样的聚会活动。如果在参加此类活动中不幸受伤了怎么办?能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吗?海辉律师从下面这个案例入手,和您一起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

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均在某理发店工作。2020年9月20日下午,李某在店门口邀请曾某进行“掰手腕”比赛,被拒绝后,李某再次邀约曾某,曾某遂与李某进行了掰手腕活动。后在掰手腕过程中曾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且经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曾某认为,李某是该理发店的店长,其一再邀约自己进行掰手腕,出于礼节,自己只得应约,后李某将曾某手腕掰断,应当对其伤残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余万元。


焦点争议:

1、扳手腕这项运动是否属于文体活动;
2、原告曾某是否是自愿参与;
3、被告李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审理认为:

一、扳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二、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按照自己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选择、决定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原告施加压力,加之掰手腕属于竞技性活动,常人均具有挑战自我、赢得美誉的心理获得感,虽原告在开始时拒绝了被告的邀约,但被告再次邀约时,原告选择迎战,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


双方在掰手腕的角力中的僵持状态系双方力量相当,在竞技中的正常行为,被告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被告突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


综上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海辉律师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可知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为:
1、受害人参加的是文体活动并且具有一定风险性;
2、受害人对该风险具有清楚的认识并且是自愿参加;
3、受害人在活动中由于共同参加者的行为受到伤害;
4、共同参与人对受害者的受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文体类活动有篮球、足球、游泳和跑步等都有可能涉及到自甘风险的问题。但是也要分情况讨论一种是没人组织自发性的文体活动,那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于自甘风险,如果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另一种是有组织方的比赛对于参赛者依然是适用自甘风险,但是对于组织者来说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组织者还要承担安保义务。


海辉律师提醒:

文体活动的参与者来应该做到以下几个关键点:
1、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这项活动的内容和风险,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并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该项活动;
2、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做危险动作做好自我安全保障措施;
3、活动中也要做到注意义务,遵守活动规则避免损害同伴的事情发生,若是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他人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活动组织者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个关键点:
1、充分履行严格谨慎和安全保障义务;
2、为避免发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以明确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参与者本次活动中隐藏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以让参与者签署相关的书面文件;
3、组织者也可以为参与者购买保险或者赠送保险来转移风险,也可保障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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