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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若干实务问题解析(上)| 海辉执行
Original
王溢律师
海辉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参与分配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比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多个金钱债权竞合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参与分配一直都是重点和难点,主要是因为涉及多个债权人、不同的执行法院、不同性质的执行案由等。拿笔者所在的江苏地区来讲,全省三级法院,甚至是同一城市的同一级别的法院,在参与分配的具体实践中都存有不同的操作方法,为此,江苏高院出台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总结多年实务经验的同时,将不同的操作方法予以统一和规范,达到公平和效率的兼顾。纵览该份《指导意见》,里面不乏诸多“硬核”规定及亮点,笔者结合工作经历,将部分“亮点”进行呈现,和诸位同仁一起总结提升。
【 亮点一 】
《指导意见》第8条和第21条第3款完善了关于参与分配的截止时点问题
解读: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但如何理解“执行终结”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在执行实务中主要存在拍卖成交日、执行款发放日、过户(以物抵债)裁定送达日等主流观点。由于千变万化的执行进展情况,上述观点都无法完全适用于每一类执行案件,《指导意见》根据不同的财产类型、不同的处置方法、不同的送达方式加以区分,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公平原则。
就无锡地区而言,相较之前最特别的一点在于,对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该意见改变了之前以拍卖、变卖成交前一日作为参与分配时点的规定。
【 亮点二 】
《指导意见》第5条明确了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5. 具有下
列
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1)执行法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知债权的;(2)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所涉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3)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公司股权,该股权明显无财产价值、价值较小或者难以变现的;(4)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难以现状处置的无证房产或者农村宅基地上房产的;(5)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解读: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同时,结合参与分配制度的定义,均不难看出参与分配需以“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为前提。
在执行实务中,主持分配法院考虑到“执行到位率”这一考核因素,往往会寻找理由不准许其他债权人来参与分配,使得其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获得更多的受偿金额。
《指导意见》将“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细化后,本质上维护了他案债权人的利益,也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若主持分配法院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被执行人能够用于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一方面保护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赋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救济的权利,可谓两全其美。
【 亮点三 】
《指导意见》第6条明确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正在诉讼、仲裁、公证程序中,应当在参与分配程序中预留财产份额的情形
6. 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应根据其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
(1)债权人对执行财产首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的;
(2)债权人为职工,请求支付其被拖欠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
(3)受害人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的;
(4)债权人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
(5)人民调解协议的债权人已申请司法确认的;
(6)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表明,原则上只有在对财产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才能在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下申请参与分配。假设没有明确这六种特殊情况,即便执行法官考虑到民生疾苦,也无法依职权对款项主动进行分配,否则势必会有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不仅使得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还会引来这六类人群的申诉、上访等事件。《指导意见》突破了这一规定后,使得执行法官有法可依,既肯定了首查封债权人的保全行为,又保护了涉民生案件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满足了该类人群的生活保障,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笔者看来,执行程序被看作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参与分配制度对胜诉案件的债权人而言往往又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江苏高院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细化和统一了强制执行程序中最大、最繁琐的一个难点,对律师同仁来说,学好、用好参与分配制度至关重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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