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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处罚180000!通江公布消费维权七大典型案例!

四川通江 2019-06-30


又到了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了

不知道小伙伴们在生活中

有没有遇到过网购买到假货?

被夸大的宣传广告忽悠消费?

发现不正规产品冒用名牌商标?



为了让大家能够对消费者的具体权益

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就在今天上午,红军广场开展了

通江县2019年纪念“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工作人员为现场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常识、如何选购保健食品、如何识别假劣药品、十大消费警示等进行宣传解读。



张大爷

前几年对保健品不了解,当能治病的药品吃,买了好几千的放在家里。今天是3·15消费打假的日子,儿子早早就说今天红军广场要举行大型宣讲活动,喊我来了解一下。以后晓得保健品不是药品,不能治病,以后再不乱买了。



在红军广场活动现场,还设立了消费维权咨询和投诉服务台,由工作人员现场受理消费者咨询和投诉事项,积极为广大消费者答疑解惑,及时调解处理相关问题。



据了解,此次活动现场共发放宣传单3900余份,接受咨询1000余人次,受理举报投诉24件。


今天的活动,就是要向广大老百姓宣讲法律、普及法规,提升广大消费者的识假辨假能力,增强消费维权意识,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行使监督权,主动参与消费评价,全面营造共治共享氛围。

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



没有去到活动现场的朋友们

也不要着急,江小妹还给大家带来了

通江县消费维权七大典型案例

一起学习一下:当我们作为消费者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记得该出手时就出手!



2018年10月,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洪口镇街道居民投诉反映其被骗购买假药,请求帮助追回购药款的投诉。


经查,2018年4月,投诉人在镇街道广场上被他人以报纸宣传的方式对其推销了一种名为“参芪博力康片”的药物,称该种药物能够对高血压、糖尿病、前列腺炎等病均有显著疗效,投诉人购买了6盒,共计花费2940元。服用该药物后,不但病情未得到好转,反而导致其病情加重,后找销售方退款却无法取得任何联系。


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再三拨打票据上的联系电话,在表明身份并提出了相关要求后,对方终表示同意协商调解,全额退还了投诉人的购药款。



2018年4月,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关于某建材门市销售不合格铝合金的投诉。


2018年5月,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到对投诉人反映的建材门市所经营的铝材进行了随机抽样,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9月,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92.8元及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10月,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居民投诉反映其在通江县至诚镇加油站斜对面的某洗车场洗车后导致车辆受损,找商家索赔无果。


经查,该洗车场修建的临时通道处方型钢管没有焊接,其与公路连接处是商家自行制作的钢筋搭建物,面上用铁板和塑料板覆盖,钢筋一端受到压力时则会引发另一端翘起的现象,导致投诉人所驾驶车辆离开时钢管弹起将车辆的前保险杠损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耐心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由洗车场向消费者苟先生赔偿车辆损坏维修费用2000.00元。



2018年9月,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购物超市销售假冒伪劣“百年泸州老窖”系列白酒,涉嫌侵犯“百年泸州老窖”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接投诉后,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4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实施了行政扣押措施,并经商标持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勘查鉴定系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经查明,由于当事人明知道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还继续销售,系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且“泸州老窖”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2018年11月12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百年泸州老窑窑龄30年”白酒4瓶;并处罚款180000元。



2018年9月19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通江县银耳协会投诉称发现某土特产门市经营的10袋“大巴山”通江银耳和30个包装袋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接该投诉后,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在门市内货架上发现 “大巴山”通江银耳10袋以及30个包装袋。2018年9月26日,经商标持有人通江县银耳协会的鉴定结论,证明上述银耳未经通江银耳协会授权使用通江银耳注册商标。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2018年11月,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没收侵犯通江县银耳协会商标专用权银耳10袋(规格为250克的6袋、规格为400克的4袋)的处罚决定,并处罚款30000.00元。



2018年3月19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匿名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通江县某乡镇城区设置的户外广告上宣称的金融贷款涉嫌虚假广告,请求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贷款商务中介机构,经营范围为不含贷款业务,不具备放款资质,当事人却对外宣传为金融贷款,与当事人提供的服务项目不符,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是金融机构,具有贷款资质。


该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18年5月28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决定,同时并处罚款20000元。



2018年1月13日,某消费者投诉反映以5890.00元在我县一家私城购买了一套布艺沙发,次日发现该沙发有裂口破损,立即拍照发给商家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告知称该破损系送货到消费者家中后被其孩子人为损坏的,无法退款退货,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接到该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到该家私城实地调查了解,家私城负责人称当时该款沙发仅有一套,且沙发右边扶手下确实有点损坏,故做了特价处理,原价7800.00元,特价5890.00元,并标明特价商品是不予退还的,但未标明该沙发是瑕疵商品。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如数退还消费者5890.00元货款。



看完了七大典型案例

小伙伴们对消费者权益内容

是不是有了更具体的了解呢?


无规矩不成方圆

遇到商家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

江小妹支持大家一定要学会

用法律维护个人权益!


江小妹带你看通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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