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光伏和储能,江西发布分时电价新机制草案
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后,江西省发改委起草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文,峰、谷、平三个时段将作出重要调整,夏季的20:00-22:00,冬季的17:00-19:00成为尖峰时段;夏季的16:00-20:00,冬季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
高峰时段电价上浮6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60%。
这些变化将改变企业及居民用户的用电成本和结构,可能会对储能及分布式光伏产生重大影响。
原文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在2021年10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给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邮箱:jxfgwsjc@163.com;
邮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
邮编:330036。
附件: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18日
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江西电网及其下一级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电范围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
(二)峰谷时段划分。根据江西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季节负荷特性,将每日用电划分为峰、谷、平时段。
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3.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三)分时电价标准。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电价执行,高峰时段电价上浮6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6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力用户平均分时电价按现行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加3分确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江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二、其他事项
(一)分时电价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部分未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更换,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力用户,可向供电企业申请执行平均分时电价,选定后1年内保持不变,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
(三)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仍按我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2]122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五)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目录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六)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并合理调整分时电价机制。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机制,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
(二)各地要密切跟踪、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三)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字[2005]972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县级电网全面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1]2746号)以及单独批复的县级电网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注:
1.时段划分: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2.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552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合计2.67525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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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后,江西省发改委起草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文,峰、谷、平三个时段将作出重要调整,夏季的20:00-22:00,冬季的17:00-19:00成为尖峰时段;夏季的16:00-20:00,冬季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
高峰时段电价上浮6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60%。
这些变化将改变企业及居民用户的用电成本和结构,可能会对储能及分布式光伏产生重大影响。
原文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在2021年10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给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邮箱:jxfgwsjc@163.com;
邮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
邮编:330036。
附件: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18日
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江西电网及其下一级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电范围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
(二)峰谷时段划分。根据江西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季节负荷特性,将每日用电划分为峰、谷、平时段。
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3.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三)分时电价标准。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电价执行,高峰时段电价上浮6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6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力用户平均分时电价按现行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加3分确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江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二、其他事项
(一)分时电价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部分未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更换,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力用户,可向供电企业申请执行平均分时电价,选定后1年内保持不变,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
(三)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仍按我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2]122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五)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目录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六)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并合理调整分时电价机制。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机制,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
(二)各地要密切跟踪、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三)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字[2005]972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县级电网全面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1]2746号)以及单独批复的县级电网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注:
1.时段划分: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2.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552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合计2.67525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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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后,江西省发改委起草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文,峰、谷、平三个时段将作出重要调整,夏季的20:00-22:00,冬季的17:00-19:00成为尖峰时段;夏季的16:00-20:00,冬季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
高峰时段电价上浮6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60%。
这些变化将改变企业及居民用户的用电成本和结构,可能会对储能及分布式光伏产生重大影响。
原文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在2021年10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给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邮箱:jxfgwsjc@163.com;
邮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
邮编:330036。
附件: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18日
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江西电网及其下一级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电范围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
(二)峰谷时段划分。根据江西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季节负荷特性,将每日用电划分为峰、谷、平时段。
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3.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三)分时电价标准。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电价执行,高峰时段电价上浮6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6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力用户平均分时电价按现行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加3分确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江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二、其他事项
(一)分时电价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部分未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更换,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力用户,可向供电企业申请执行平均分时电价,选定后1年内保持不变,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
(三)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仍按我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2]122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五)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目录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六)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并合理调整分时电价机制。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机制,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
(二)各地要密切跟踪、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三)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字[2005]972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县级电网全面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1]2746号)以及单独批复的县级电网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注:
1.时段划分: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2.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552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合计2.67525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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