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接车送,包食宿,这样的“发财”项目真有那么美?自欺欺人罢了!
车接车送
包吃包住
还能轻松拿钱
施某某没有想到
这样的“神仙”项目
竟然主动找上门了
难道真有这样的好事?
案件详情
“兄弟,在家忙什么呢?”2019年6月,初中同学雷某某联系上了施某某。
“最近闲着呢!” 施某某答。
“我这里有好的发财项目,你等着,我开车过去接你。”雷某某说。
没过多久,雷某某就开车找到了施某某。
“什么发财项目?”施某某迫不及待地问。
“这个发财项目很轻松,只要办银行卡给我,我出钱收。”雷某某说。
听到是这个,施某某心头一紧。因为他多少也有听说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可能是用来洗钱的,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对我不会有事吧?”施某某问。
“你放心,卡中又没有钱,你又不会有损失。”听到这里,施某某抱着侥幸心理,决定做了。
过了几天,雷某某开车带着施某某在内的4人,直接到了省外的一个城市,先让施某某办理了3张手机卡,然后到三家银行办理银行卡。
在施某某等人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雷某某在车上通过手机指挥,将卡绑定了新办理的手机号码,同时将银行卡密码统一设置成138138。
办理银行卡时,银行工作人员提醒施某某不能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但出了银行门,施某某等人还是将银行卡和手机卡交给了雷某某。
在交卡给对方的同时,施某某还不忘问一句“对我没有什么影响吧?”嘴上虽这么说,但行动上却很“诚实”。
过了一段时间,雷某某再次联系施某某收卡。
施某某觉得没事,就拿上由雷某某为他买的高铁票,直接到省外再次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和银行卡,交给了雷某某。
2020年3月,雷某某联系施某某,让其将之前办理的银行卡注销掉再办出来,可以再卖一次。
施某某照做,结果到银行一查,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银行卡涉及违法犯罪已被冻结,不能注销。
这下,施某某确信,自己出售的银行卡已被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但是他仍没有收手,仍然在雷某某的要求下,再次办理银行卡,或者将自己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出售给了雷某某。
2020年12月,警方在办理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发现多笔涉案资金流向了施某某的账户。12月4日,施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抓获归案。
“我十分后悔,虽然明知可能用于犯罪,但还是做了,真不该侥幸。”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施某某非常后悔。“我知道他们买我的卡肯定是用于犯罪的,其实,其实,我就是自欺欺人罢了。”
经查,施某某在明知雷某某(另处)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名下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账户出售。施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内异常总进账金额共计500余万元,已查明的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起,涉案总金额90余万元。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
施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施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日前,西湖区检察院办理了多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大多是犯罪嫌疑人出售自己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或出售以自己身份注册公司后办理的对公账户,或利用自己的账户进行收钱转钱等。
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有如下特征:
1.明知出售银行卡或其他账户涉及违法犯罪,但抱有侥幸心理
2.存在自我安慰,自欺欺人的现象。犯罪嫌疑人明知对方会用自己的账户进行违法犯罪,还自我安慰“不会有事”,自欺欺人
3.钱来得快,越陷越深,并容易将自己的亲朋好友拉下水,往往动员或骗自己的身边人出售银行卡和账户
4.大多在不正规的渠道,找所谓的兼职或“网赚”项目
检察官提醒:
出售电话卡、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利用,为上游犯罪(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给打击上游犯罪带来了困难,为此,国家部署开展“断卡”行动,斩断利益链条。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不能为了贪图蝇头小利,出售自己账户,这可能导致自己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