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丨如何界定新就业形态“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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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王晶晶
如今,平台用工成为重要的新就业形态,外卖骑手、速递员、网约车司机等平台灵活用工人群快速增长。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尽管平台用工在促进社会就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当前仍存在不少现实问题需要解决,突出表现为工作时间长和劳动强度大、社会保障滞后两方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公共管理研究室主任王伟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积极探索和发展新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重点将平台灵活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没有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事实上,早在2019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明确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对“工伤”进行严格的界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比如,某网约代驾司机同时开启多个代驾软件接单,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这里由哪家平台承担工伤责任成为难题。可见,工伤保险的保障边界将难以界定、责任难以明确、产生的财务负担也难以得到合理分担。
对如何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王伟进认为,应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基础上,增加工具选项,设立新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适应数字时代劳动变革的大趋势。
如何为灵活就业人员构建新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王伟进表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是新型职业伤害保险主要面向未纳入工伤保险的各类灵活就业人群。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以家政工、技术小工等为代表的规模较大但容易被忽视的传统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群体多通过提供工作机会、不直接参与交易的中介平台提供服务,与消费者直接缔约,职业风险涉及交通事故、摔伤等。另一部分是以外卖骑手、闪送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为代表的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平台同时与消费者、灵活就业人员缔约,在交易过程中发挥组织作用。职业风险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过劳猝死等。
二是探索新型职业伤害保险。一方面,适应多元灵活就业的发展趋势,让新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面向工伤保险无法覆盖的人群,让脱离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保障。另一方面,参照社会保险机制设计。具体制度设计要充分体现政府主导、社会分担、强制参保、财政补贴等特征,实行政府主导、商业机构参与运作的模式,以提高保险的综合效益。
三是实现政府、平台与灵活就业人员的责任共担。政府责任可通过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基金、进行财政补助、提供保费抵扣个税等政策支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调剂、省级统筹”,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综合考虑用工方的劳动规则约束、算法调控和灵活就业人员自主性等因素,双方均有控制职业风险的能力和义务,因此,风险须共担、费用须共筹,用工平台或企业承担有限雇主义务,灵活就业人员承担有限雇员义务。
四是根据用工平台类型、职业伤害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差异化的缴费方案。
五是建立便于转移接续的个人账户制度。在社会统筹基础上,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账户跟随职业状态转移、中止和重启,可覆盖兼职人员兼职部分工作时间。个人账户实际缴费额度折算为记账积点,以此确定伤害保险待遇等级,方便在不同地区间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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