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与反思】中国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服务外包中的挑战与策略
类别:非营利组织
导言
在改革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服务导向的非营利部门的清晰议程中,许多地方政府通过与社区层面的非营利组织(NPO)签订合同,建立了一个本地服务体系。最近,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的Zhaonan Zhu(朱照南),纽约城市大学亨特学院的Rong Zhao(赵荣)和北京师范大学的Chuanjin Tao(陶传进)三位学者从竞争性制度逻辑视角出发,考察了我国NPO所经历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研究发现官僚逻辑、管理逻辑、专业逻辑和关系关系逻辑在服务领域中共存,并且每种逻辑对NPO的期望都不相同。NPO在应对这些相互竞争的制度逻辑的各种要求时,面临三个主要的挑战:权力不足的状态、合法性危机和问责困境。尽管如此,NPO还是致力于社区服务并展现了NPO在处理这些挑战时的作用。它们使用的策略包括使用中介平台来减少权力失衡、与居委会分享合法性的妥协、建立专业身份、扎根社区以及同时满足向上和向下的问责制。论文发表在非营利组织类专业期刊Voluntas上面。
(文献来源:Zhu, Z. , Zhao, R. , & Tao, C. . (2021). Chinese npos in service contracting at the community level: challenges and strategies. VOLUNTA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online first March 16:1-15. DOI: 10.1007/s11266-021-00332-y)
研究问题
2003年,中国主要城市开始试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Dong&Lu,2019; Jing&Chen,2012; Zhao et al,2016),当前社会服务领域的公共服务外包已经扩展到全国范围。这项政策努力的基本原理包括政府职能转移、公共服务体系改革以及促进以服务为导向的非营利部门的发展(民政部,2016–54)。由于在建立社会地位和合法性方面长期的斗争和资金短缺,中国的非营利组织(NPO)非常热情地欢迎这一政策。
在大多数西方福利国家的服务提供中,公私合作已被制度化,国家成为社会服务领域的主要出资者(Salamon,2012)。尽管这种伙伴关系极大地扩展了这些国家/地区中非营利部门的服务能力,但学者和实践者经常报告说,对政府资金的依赖导致了NPO的使命漂移(mission-drift)、自治权的丧失(loss of antonomy)、政策倡导的淡化(dilution of advocacy)和官僚化(bureaucratization)(Alexander,2000;Frumkin2000)。对政府购买NPO服务的早期研究也发现,NPO在与政府的合同制关系中面临许多挑战(Hsu&Hasmath,2014;Zhu&Chen,2013)。例如,没有政府关系的组织在合同竞争中处于劣势,政府与NPO的关系极为不平等(Zhao et al,2016)。在合同关系中,中国NPO的主要挑战是“制衡政府的侵入”(Yu&Chen,2018,p.934)。
尽管早期研究已经达成共识,中国的NPO在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方面面临困难,但现有的研究往往集中在政府的行为以及政府与NPO之间的宏观关系上。很少有研究认为在政府主导的合同环境中,NPO具有自主性,或者关注NPO如何在强大的制度影响下坚持组织的价值观和使命。此外,与早期的服务合同的试验不同,作为一种改革公共服务提供和城市治理的机制,中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体系正在社区层面广泛建立起来(Hou, 2017; Wang &Deng, 2019)。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作为社区层面的新的利益相关者——居委会,加入到服务合同的过程中。但是,对于社区层面讨论政府购买NPO服务的研究仍较少。为此,本研究从竞争的制度逻辑的角度分析了NPO在政府购买社区服务中的挑战与应对策略:,试图回答以下研究问题:
(1) NPO在政府购买服务体系中,在社区层面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什么?
(2) NPO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中国公共服务体系的变革与政社关系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一直呼吁改变国家公共服务体系。在2000年之前,政府几乎提供了从教育到社区发展的所有的公共服务。随着人们对社会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仅靠公共部门无法满足这一需求,中央政府已经认识到公共部门系统在能力和有效性方面的局限性。此外,他们还意识到了蓬勃发展的非营利部门的服务优势。因此,中国政府一直在尝试将这种“政府控制和提供”模式转变为“政府主导的公私合作”模式(Yu,2011)。
自2000年以来,中央政府一直明确地、积极地促进直接提供服务的NPO的发展,并通过将服务外包来鼓励NPO在公共服务提供中发挥作用(Huang,2017;Huang&Ji,2014;Saich,2018)。此外,自2013年以来,政府已将其社会治理议程的重点转移到社区层面,并试图发挥社会组织作为社区治理参与者的角色(Xi,2017)。然而,由于NPO、地方政府与社区层面现有服务提供者(即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复杂,转型面临挑战。
由于政府与新兴且资源贫乏的非营利部门之间的巨大权力差异,中国NPO在与政府的合同关系中面临重大挑战(Hsu & Hasmath,2014;Zhao et al., 2016;Zhu& Chen, 2013)。例如,有人认为,党和政府嵌入在社会中,并使用“嵌入式控制”或“内隐控制”策略来控制合同关系中的NPO(Guan,2015;Liu,2011)。具体而言,在服务承包合同中,NPO面临着丧失专业使命、内部治理官僚化、服务行政化、服务内卷化的风险((Li etal. 2012; Zhu& Chen, 2013)。NPO倾向于使用工具性方法来满足国家对服务合同的期望(Cui et al., 2012; Xie& Wu, 2016)。例如,它们的生存策略侧重于提高其行政效率和形式化以满足合同的程序要求,或使其收入组合多样化以减少对政府的资源依赖。
在中国的行政系统中,居委会是中国社会中最底层的政府组织。在这种背景下,政府通过服务外包合同向社区引入了专业的非营利提供服务。当NPO(由许多专业社会工作者领导)进入居民社区并获得政府合同资金时,它们不可避免地需要处理与现存的、名义上的服务提供者——居委会之间的关系,而居委会本身就是政府系统的一部分。毫不奇怪,处理与居委会的这种关系具有挑战性。
社会服务领域的竞争制度逻辑
作为一种元理论,制度逻辑方法适用于多个层次的分析,包括社会层次、领域层次、组织层次和个人层次(Thornton&Ocasio,2008)。现有研究证实了一个领域中多种制度逻辑的共存,并表明领域层次的逻辑是由更高层次的社会逻辑塑造的(Kitchener,2002;Lounsbury,2007;Reay&Hinings,2005)。在社会服务领域,NPO在复杂的机构环境中运作,其中多个利益相关者(例如,出资者、受益人、国家和地方政府、评估机构、专业工作者)有不同的要求和期望。因此,这些组织经常受制于相互冲突的制度要求((Broek et al.,2014;Skelcher & Smith,2015)。
具体而言,研究人员已经明确了影响社会服务领域参与者的三种主要制度逻辑:专业逻辑、管理逻辑和官僚逻辑。专业逻辑强调在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和增进人的权能方面的专业性(e.g., Reay &Hinings,2009)。管理逻辑优先考虑以市场为导向的竞争,效率、有效性以及对活动的细致记录,以应对问责要求(Hansen, 2011; Hasenfeld, 2015;Hood, 1991)。以自上而下的官僚制为特征的官僚主义逻辑具有政治决策和集权化的倾向(Coule &Patmore,2013; Saz-Carranza &Longo, 2012)。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西社会在政治、文化和社会上的巨大差异,中国和美国的NPO在非常不同的制度环境下运作,因此面临着不同的外部挑战。具体而言,美国NPO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应对类似企业的运营与履行社会使命之间的紧张关系。然而,中国NPO的主要斗争是平衡官僚主义和寻求自治的需要(Yu&Chen,2018)。
案例研究方法
本研究使用定性案例研究方法。与同一地方政府机构(即街道政府)签定合同的北京W街道的18个结构被选为案例组。研究者长期深入参与北京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领域的实践,能够为研究收集丰富的数据。具体来说,本研究的作者多年来在北京专业从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并且在进行此项研究之前,与该市社会服务领域的NPO建立了深入的互动关系。对于本研究,由于与地方政府和服务性NPO的长期合作,有机会在W街道行政区参与了2014-2015年的整个合同签订和执行的过程,这使我们可以了解这个典型的街道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的全部情况。
数据收集
在2014-2015年的一年内,通过与W街道政府办公室和18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NPO的两轮田野调查,研究者收集了大量数据。18个NPO包括17个直接服务机构和一个中介服务组织。数据来源包括21个半结构化访谈,一个焦点小组和几轮参与式观察,以及丰富的二手资料,例如机构和政府文件与报告。首先与所有18个组织进行了一次焦点小组讨论,持续了大约3小时,然后对来自每个NPO的关键人(例如董事,项目经理和其他关键人员)进行了共计20次访谈。然后,开展了和W街道2个政府办公人员(直接负责签订合同项目的合同经理人)的访谈。
每次与NPO的访谈都花了90到120分钟,与NPO的访谈关注两个主要问题:1)签订合同的程序以及他们在整个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挑战;2)应对这些挑战的组织策略和行动。与两位政府官员的访谈持续了大约90分钟,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政府制定的合同政策和程序;2)他们与NPO的关系和经验;3)对NPO绩效的一般评估。此外,参加了合同招标过程、中期绩效审查会议和最终项目审查会议。在这些观察过程中,特别关注了所使用的绩效评估程序、所使用的绩效标准,以及政府与NPO之间的关系动态。最后,收集并分析了各种政策备忘录、合同文件以及提供关键信息的文件。
数据分析
数据分析过程遵循定性研究的典型惯例:整理数据;对访谈转录和辅助材料进行编码,并编写关于新想法的备忘录;描述代码并进行主题分类;并做出解释(Creswell&Poth,2018)。所有访谈都被录音和转录,使用软件Nvivo 12进行编码。在研究问题的指导下,在对转录文本进行编码的第一个周期中,以“NPO的挑战”为主题标记了涉及不同参与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NPO的困境的所有实例。以“NPO的策略”为主题来编码与NPO缓解紧张关系、增强合作相关的行为。
在第二轮编码中,采用制度逻辑理论作为分析视角,以“解释数据中正在发生的事情”(Saldana,2016)。在此过程中,获得了有关NPO的主要挑战的三个基本编码:“NPO的无权状态”,“NPO的合法性危机”和“NPO的问责制困境”。当重新编码“NPO的策略”时,发现NPO使用的四个主要策略——使用中介平台、与居委会分享合法性、建立专业身份和建立社区以及满足向上和向下的问责制。此外,确定了四种主要的竞争性制度逻辑,它们为签订合同的NPO创造了挑战性的环境:官僚逻辑、管理逻辑、专业逻辑和关系逻辑。在图 1中,总结了获得发现的主要编码主题。
研究发现
社区层面服务外包合同中的主要参与者
在W街道的服务提供系统中发现了三个主要参与者:街道政府、居委会和NPO。街道政府的主要职能包括公共服务管理和其他综合城市管理。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每个街道政府都是其管辖范围内的住宅社区的服务规划者、出资者和监管者。W街道位于北京C区,它包括七个人口约为67,000的居民区。过去,W街道政府主要依靠七个居委会来提供公共服务。如前所述,这些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处理街道政府分配的政治和行政任务,它们无法为预期服务的社区提供足够的服务。
自2010年以来,C区启动了一项名为“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合作”(三社联动)的社会治理计划,该创新方法旨在改变社区治理和社会服务提供系统(政府官员)。从2011年到2015年,C区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支出约为1300万美元(即8700万元人民币)(Li,2015)。2014年,W街道办开始与NPO签订服务外包,为其辖下的七个社区提供各种社会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家庭服务、残疾服务、心理健康服务、幼儿教育、法律援助和社区能力建设。
在此过程中,W街道的服务提供系统中包括18个非营利性机构。街道政府办公室(街道办)希望这些NPO提供更多服务,从而取代居委会的一部分功能。但是,街道政府没由明确定义社区中两种服务提供者——居委会和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的NPO的关系。此外,必须指出的是,这些NPO大多数是在2010年之后成立的,其中只有六个在2010年之前成立。这些NPO的经验不足,以及两种类型的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分工不明确,给W街道政府的日程安排带来了挑战,也使满足居民的需求变得困难。两种利益相关者遵循不同的制度逻辑给合同关系中的NPO带来了紧张的态势。
社区服务外包合同中的多重制度逻辑要求
研究发现,NPO在社区层面的政府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制度逻辑要求。NPO有基于专业逻辑的内在制度逻辑要求——即其满足服务受益人需求和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专业能力。这种制度逻辑是社会服务领域规定的,也是NPO确立其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并履行其使命的前提。但是,与街道政府和居委会的现有系统相比,NPO大多是新成立的,在社区中没有经验和关系网络。由于街道政府和居委会建立的服务提供系统拥有更强大的权力、资源和社会网络,NPO的运转被这两个利益相关者的制度逻辑所影响。
W街道政府同时遵循官僚逻辑和管理逻辑。它的服务计划是自上而下的;它要求以最低的间接费用来获得严格、标准化和可量化的项目成果,并且主要对上级政府负责。作为一个准政府组织和一个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也遵循两种制度逻辑,即官僚主义逻辑和中国社会的“关系”(即人际关系或裙带关系)逻辑(Barbalet,2020;Fei,1998)。具体来说,官僚主义逻辑反映在居委会的工作中,因为服务活动的设计和提供的服务类型主要面向政府任务、并对街道政府负责。此外,在动员社区居民参与时,居委会主要依靠居民中的中共党员和少数积极响应其工作的居民。尽管委员会只代表所有社区居民的一小部分,但它们与这一核心居民群体建立了密切的个人关系。通常,当社区委员会需要社区居民的合作时,社区委员会将使用这种紧密的网络。在分配下发到社区的政府资源时,他们还将优先考虑该网络中的居民。换句话说,这是一种基于裙带关系的互惠关系。政府、居委会和NPO之间的逻辑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紧张关系,签订合同的NPO必须克服这种紧张关系。
服务外包中的非营利组织:挑战和相应策略
NPO在签约中的无权状态
NPO面临的第一个挑战是他们在服务外包合同系统中的无权的状态。受关于政府与NPO合作的国家政策讨论的影响,大多数NPO认为,他们应该成为政府在服务承包方面的合作伙伴以及社区中专业、独立的服务提供者,而事实并非如此。
在本研究的提供者关系中,政府通过对NPO下达强制性命令来控制关系。在焦点小组访谈过程中,一个NPO的领导说:“政府是老板;我们只是仆人。我们甚至不被允许为我们的项目做出合理的决定。”例如,NPO不被允许在受益人选择中拥有发言权。W街道政府更倾向于在七个社区之间平均分配资源,而NPO则认为服务应提供给针对需求评估确定为需求最大的社区。街道政府的基本原理是基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思维,优先考虑资源的均匀分配,以避免居民之间的任何不公平感。接受采访的一位政府官员说,由于NPO的专业能力不足(例如,缺乏组织管理、计划编制和劳动力方面的经验),政府必须承担“家长”角色,以确保将税款得到充分利用。
使用中介平台减少权力失衡
W街道政府开始与17个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NPO签订合同时,还与另一个名为HUB的中介型NPO签订合同,以帮助管理与17个直接服务机构的签约过程。HUB是一家为其他NPO服务的专业机构。它在为直接服务的NPO提供培训和其他中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在与W街道政府的合作中,HUB的职责包括组织和管理NPO招标过程、中期审查以及最终项目绩效评估。在整个合同期内,它在调解政府与非营利关系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NPO了解该中介平台的重要性,因此他们积极利用这一机制来重塑与政府的权力关系并增强其专业技能。例如,他们使用此渠道传达他们的疑虑,并就某些要求与政府进行谈判。他们还利用了HUB提供的培训来建立自己的专业能力。此外,各个NPO都将此平台视为与其他直接服务NPO合作的渠道。QC机构负责人说:HUB是我们与其他NPO进行交流并彼此分享经验或资源的绝佳平台。HUB还为我们提供了解决实际问题的帮助,例如如何更好地建立与客户的信任;它还培训了我们如何动员志愿者和其他必要的社区资源。
NPO在服务签约中的合法性危机
当他们进入社区时,签订合同的NPO遭遇了合法性危机。与已经存在很长时间并且已经制度化的居委会相比,NPO处于不利地位。
首先,在引入NPO之前,一系列的居委会是W街道社区的主要服务提供者。这些居委会也是官僚政府体系的延伸。由于居委会与政府的联系,社区居民认为他们是政府代表以及合法的社区工作者。居民知道该机构的目的,并且不质疑其动机或权威。但是,NPO处在截然不同的情况。尽管与NPO签订服务合同已成为政府和中共双方共同推动的政策,并且政府和中共支持NPO作为当地社区的服务提供者,但社区居民通常对此并不了解,并且通常从未听说过NPO。AX机构的项目经理描述道:“当我们第一次在社区中开始组织活动时,居民以为我们招揽生意,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怀疑我们是欺诈。”缺乏居委会在社区中已经具有的政治合法性,NPO努力在社区中建立自己的地位,因此必须通过刻苦的努力来赢得居民的信任。
其次,居委会通过他们建立的以互惠为基础的个人网络以及社区中共党支部,获得了合法性。据XT机构的项目经理说,每个居委会都与一群活跃的居民(其中大多数是中国共产党的成员)建立了牢固的关系,并形成了一个由约一百人组成的核心网络。每当他们组织活动或事件时,他们都可以依靠这群人来参与和动员社区。相反,NPO没有现有的网络,因此社区中没有社会资本。
与居委会共享合法性的妥协
由于合法性、资源和组织网络的局限性阻碍了NPO在他们打算服务的社区中发挥作用,因此这些NPO依赖于已建立的居委会来成功地运行其项目。但是,从一开始,这对于NPO来说就很难做到。居民不仅难以接受NPO,而且居委会也对NPO表示不欢迎。这些居委会质疑服务NPO的身份、价值观和动机,并且不愿意为他们提供进入社区的帮助。因此,NPO做出了许多努力,以赢得居委会的认可并与之建立良好的关系。
NPO还学会了借用委员会的手段和合法性来获得社区的认可。ZX机构的负责人说:“当我们组织社区活动时,我们经常邀请居委会的一名成员参加。居住委员会的存在表明我们的组织得到了委员会和政府系统的认可。”尽管NPO不一定同意居委会的价值观或方法,但他们理解在专制体制中通过自上而下的方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性,并有意加以利用。
建立专业身份并扎根社区
NPO在与居委会的合作中采取妥协策略,以获得居委会的支持,但他们知道,如果要在社区中站稳脚跟,他们必须采取更长期的策略:扎根社区,树立专业形象,并建立新的社区网络基础。为了在社区中确立其独立的身份,价值和合法性,服务NPO努力通过扩展其网络并建立真正的社区意识来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并取得有效的项目成果。他们不仅试图在短期内满足需求或解决特定问题,而且还旨在实现长期影响。例如,AS机构的任务是促进社区参与和社区治理。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它从一个名为“阳台花园”的项目开始,首先创建了一个社区种植小组,后来又培养了一批忠诚的社区组织者。这些居民最终形成了一个紧密的社区,并成功地改变了社区的景观(例如,在社区的公共空间中增加了一些花园)。
NPO在服务合同中的责任制困境
在官僚政府体系中,要求下级政府部门遵守上级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正式规定。因此,W街道政府办公室的项目经理的首要关注是满足上级政府系统的要求。对于NPO而言,它们既要向上负责以满足政府的服务绩效要求(主要是围绕预算和审计),又要向下负责来满足服务使用者对服务能力和质量的要求(Ebrahim,2003,2005)。这给NPO带来了挑战,因为它们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的问责要求。考虑到中国新生NPO的脆弱性,其运作可能会受到政府要求的支配,从而导致NPO失去了对社区负责的意愿和能力。NPO的目标与政府要求之间的冲突以两种方式体现。
满足向上和向下的问责制
研究人员发现,提高运营效率、组织正规化和标准化管理是非营利机构获得政府资助和支持的先决条件(Frumkin & Andre-Clark,2000;Kreutzer &Jäger,2011;Suárez,2010)。同时,NPO由于与政府签订合同而呈现出官僚化倾向。在我们的分析中,我们观察到大多数NPO在接受政府合同后都经过了正规化过程,并对其财务和项目管理进行了专业化处理。他们这样做既是为了满足政府要求,又是为了加强内部流程控制。ZX机构的负责人说:“尽管政府的规定非常严格,但这确实有助于我们使项目和财务管理系统正规化。” 这一过程帮助NPO获得了政府的信任和认可。同时,由于过多的文书工作占用了项目设计和服务提供的大量时间和资源,因此也存在潜在官僚化的风险。
结论和讨论
研究发现,除了签约政府机构外,地方居委会——现有的服务提供者和更大的政府系统的扩展,其主要任务是执行政府行政任务并维护社区的社会稳定——一直是社区层面服务承包的关键角色。通过相互竞争的制度逻辑视角,了解到中国的服务承包过程在地方层面上呈现出多元并常常是相互冲突的逻辑共存的特征。NPO遵循专业逻辑,而政府和居委会遵循官僚逻辑和管理逻辑。此外,当居委会和社区居民合作时,还会采用以个人网络为基础的关系逻辑。每种逻辑对签约的NPO都有不同的要求和期望,并构成了挑战。具体来说,发现NPO面临着权力失衡和合法性危机。政府,居委会和NPO之间存在巨大的权力失衡,其中NPO权力最小、最脆弱。NPO没有权力或影响力与政府或居委会谈判;他们努力建立自己的独立的、专业的身份,没有被政府或居委会视为平等的合作者。此外,政府和NPO在问责制要求方面也存在分歧。街道政府要求NPO以官僚主义为基础,遵守其行政要求,即对上级政府的向上问责制,而NPO以使命为导向,遵循专业逻辑——对社区的向下问责制。由于新生的NPO的脆弱性,它们有被政府逻辑支配的危险,失去了向社区负责的能力和意愿。
为了履行其使命并使他们的组织管理专业化,NPO采用了各种策略来应对不同的紧张局势和危机。具体来说,他们积极利用中介平台来减少自身与政府之间的权力不平衡。他们聚集到一起,共同采取行动表达自己的关切和需求。为了获得社区的支持和合法性,他们努力与社区居委会建立了积极的关系。例如,他们自愿帮助委员会的行政工作,以换取他们的帮助。这样,他们获得了居委会的信任和帮助,然后能够在社区中分享居委会的合法性。此外,NPO也努力尝试建立专业身份,树立社区意识,并通过民主和自愿的方式动员社区参与。这样,他们获得了社区居民的合法性和信任,并能够在总体上产生更大的影响。最后,他们平衡了在满足向上和向下问责制要求方面的努力。面对政府的压倒性行政要求,他们采取去耦的策略应对不合理的官僚主义规则,并积极地使其业务专业化。同时,他们专注自身使命和服务,试图在社区中产生真正的改变。
总而言之,本研究的发现与先前的研究结果相呼应,即中国NPO在政府主导的合同关系中在维护自己的使命、项目目标和以社区为中心方面面临巨大挑战(Liet al,2012;Zhu&Chen,2013)。这是NPO、政府和居委会在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不同制度逻辑的结果。同时,还发现NPO具有令人敬佩的韧性:它们拥有在复杂而充满挑战的制度环境中运转的机构,并且为尽力社区提供好的服务。此外,他们还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机会进入社区,获得合法性,并迅速使自身专业化。这种能动性和自主性是很少被NPO相关的研究关注和讲述的故事。由于政府严格禁止以权利为基础的活动,这些以服务为导向的NPO正在努力以勤奋和毅力在社区层面发挥作用。
本研究的发现具有一些政策和实践意义。首先,政府需要理解和尊重NPO的以服务为导向的逻辑,并意识到由合同关系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例如部门的官僚化和使命漂移。紧张的关系是不可持续的。Huxman和Vangen(2005)指出,合作伙伴之间的权力失衡是不信任的根源。如果不考虑实力较弱的合伙人的利益,这些合伙人将减少他们对这种关系的参与和承诺(Merrill-Sands&Sheridan,1996)。第二,中介平台组织在中国公共服务体系改革和非营利部门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和NPO都应支持这种组织发展,并积极地将其用作实现各自目标的工具。第三,NPO应该知道,获得合法性和身份的唯一途径是通过专业性。只有成为无可替代的服务提供者,他们才能与政府进行谈判,并得到社区的认可。第四,政府和NPO应共同努力明确合理的行政要求,这可以帮助NPO专业化,并减轻不必要的行政负担。最后,政府应促进居委会与NPO之间的合作,要求居委会协助NPO,而不是干预NPO管理项目运营的自由。如果不允许NPO独立于地方政府机构运作,就不可能改革公共服务体系。
未竞的讨论:研究的局限性
在本文自呈的局限性之外,本研究可能还有以下问题值得商榷。第一,理论上,本研究试图用四种制度逻辑理论来理解社区服务外包中的NPO的行动逻辑,尤其在西方文献中经典的三大制度逻辑基础上加上了较有中国特点的关系逻辑,颇具创新性。但是这四种逻辑的主体并不对等和统一,其中W街道政府遵循官僚逻辑和管理逻辑,NPO则遵循专业逻辑与关系逻辑。尚且不说关系逻辑未有效区分NPO是与政府的关系还是与居民的关系等,如果是统一到NPO的四大逻辑会更加有说服力,比如NPO的行政化就是其官僚逻辑。上述四大逻辑实际上归于一个逻辑就是政府与NPO之间一对竞争与冲突的制度逻辑,这更加符合竞争性制度逻辑理论框架。(作者回应:主要是想说明NPO在中国复杂的政购体系中面临多重制度逻辑的要求,这些逻辑之间是相互竞争的,这些竞争的逻辑会给NPO带来压力和挑战,但是同时NPO也具有能动性,通过采用不同制度逻辑的优势去应对挑战。)
第二,结构上,上述四大逻辑与其后的三大挑战及其策略并未遵循典型的案例分析的写作结构,论文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四大逻辑未很好地对应体现在后面的挑战分析中,各种挑战也混杂了不同逻辑。但是如果按照前面说的统一到一个竞争制度逻辑上来,后面的三大挑战分析就有了统一的理论维度。此外,既然是分析NPO应对挑战而采取的应对策略,那么似乎在讨论部分还有必要讨论这些应对策略的效果如何,是正向还是负向的效果?(作者回应:内在的思路是想呈现NPO用专业逻辑来应对行政逻辑、管理逻辑和关系逻辑。)
第三方法上,本研究同时使用案例分析与内容分析,本来是创新,只是两种方法的核心特征体现不够充分,比如内容分析的编码过程及内容一般要有图表。当然,更重要的是样本的选择上有所失衡,本研究的样本是与同一个W街道政府办公室签订合同的18个NPO,其中包括17个直接服务机构和一个为两者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也就是间接服务机构,但不知道这些是不是与W街道政府办公室签订合同的全部的样本。如果不是全部样本,17:1显然失衡了,无法进行有效比较分析。那为何选择这些样本?(作者回应:这是一个街道的全样本,中介机构是协助政府管理与17个NPO的合同。当前北京大部分的政购服务都有一个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合同管理方,这种运作模式目前比较普遍,中介平台在协调不同制度逻辑方面的作用很重要,也值得后续研究继续关注。)
不过总体而言,本研究较早且较为系统地研究中国社区服务中的NPO,研究较为深入,研究拓展空间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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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参考文献附参考文献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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