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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
针对案件的起诉和受理中对被告身份的要求,我国法律法规早已明确,但是否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证具体信息,尤其是被告身份证号信息的问题,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实践中给很多当事人和立案法官带来了不少困扰。最高法院这次回复,算是解决这个问题了。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编者按: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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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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