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房贷未清偿时房产如何分割?
案情
2019年1月,甲乙夫妻二人购买房产一套,购买价格共计50万元,首付20万元,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十年,贷款利率5%,利息总额为15万元,贷款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2021年1月,甲向法院起诉离婚,乙同意离婚。关于房产的分割,双方均认可2021年1月房产价值52万元。截止2021年1月,已还贷款本金6万元,尚有贷款本金24万元、利息余额12万元未还,双方均同意房产归甲所有,对于甲应当支付给乙的房产分割款,双方发生争议。
分歧
关于甲应支付乙房屋分割款的计算方式,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房产价值52万元,每人应当分得26万元,房产归甲所有,则甲应当支付乙房产分割款26万元,剩余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产贷款本息为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购置房产而产生,故为夫妻共同债务,房产价值52万元,应当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后方能在甲乙双方之间进行分割,房产价值52万元,剩余房贷本息共计36万元,故房产归甲所有,甲应当支付乙房产分割款8万元[(52万元-36万元)/2],剩余房贷本息由甲负责偿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产价值52万元,剩余房贷本金为24万元,则双方可以分割的房产价值为28万元(52万元-24万元),房产归甲所有,则甲应当支付乙房产分割款14万元,剩余房贷本息由甲负责偿还。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对于离婚时尚有房贷未清偿的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除以上三种意见外,还有获得房产一方支付另一方实际投入资金一半的分割方式,司法实践中的分割方式不一,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此类情形的分割方式及依据,有助于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理念。
首先,离婚时尚有房贷未清偿的房产分割应以房产实际价值为基础。房产自购买至离婚,房价或涨或跌,房产价值一般有所变动。通过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确定离婚时房产价值后,应当以总价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作为可以分割的价值,由获得房产一方支付另一方该价值的一半作为分割款。剩余的房贷利息对应剩余房贷本金,是使用银行资金的成本,取决于使用银行资金时间的长短,可以提前清偿或按原有方式继续偿还,具有不确定性,不应在房产价值中去除。
其次,离婚时尚未偿还的房产贷款本息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房屋贷款本息是为购置共同房产而产生,一般系夫妻双方共同办理,即便是一方办理,在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进行实体处理,而不能简单判决“共同偿还”,因为该夫妻共同债务与房产密不可分,如果简单判决贷款共同偿还,如同简单判决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具体分割,并未实质解决纠纷。在房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应当对债务分担作出实体处理,否则不利于纠纷的实质解决,较为妥当的方式就是将未还的贷款本金在房产价值中扣除,剩余价值进行分割。因此,第一种意见欠妥。
第三,离婚后未获得房产一方应否继续偿还房贷利息。对于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考量。第一,对内的方面,也就是对男女双方而言。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或者离婚判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男女双方应当遵守和履行。因为获得房产一方支付对方的是扣除未还贷款本金的房屋价值的一半,未取得房产一方并未享受到剩余未还贷款本息之利益,且该部分利息与本金紧密相关,故未取得房产一方不必负担离婚后需偿还的房贷本息。如上文案例所示,因为双方分割房产是按照2021年房产价值为基础,如果乙继续偿还以后的房贷,而不参与分割房产以后的增值,显然不公。况且,甲获得房产后是提前偿还全部、部分本金还是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剩余八年,取决于甲的经济状况,以及甲对于占用银行资金时间长短与其付出利息多少的利益考量,完全在于甲自身的利益,与乙无关,故其不应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利息,应由获得房产一方偿还。从这个角度分析,如果让乙继续偿还剩余八年的房贷,而按照房屋当前的价值进行分割,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此,第一、二种意见不当。第二,对外的方面,也就是对银行而言。因为对于财产分割约定或离婚纠纷的财产分割判决仅能约束男女双方,而不能约定第三人,所以对银行而言,即便男女双方离婚,二人均有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因此,在分割此类房产时,应考虑双方经济状况,是否具有按期足额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争取由具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偿还剩余房贷,避免在离婚后因为偿还房贷出现新的纠纷。
除了案例中的情况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形:离婚时并未分割尚有房贷未清偿的房产,离婚后剩余房贷由一方清偿完毕后另一方要求分割房产。此种情况下,分割方式其实与上文分析是一致的。只是需要确定离婚时和分割时两个房产价值以及离婚时可以分割的价值比例,将离婚时的房产价值减去尚未偿还的房贷本金,差值除以离婚时房产价值即是双方可以分割的部分所占房产总价值的比例,该比例乘以当前价值即是具体分割时可以分割的房产价值,由继续偿还房贷一般也是取得房产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即可。
作者:王华栋 作者单位:菏泽中院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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