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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 物权通则——物权编的基本原则(上)

山东高法 2021-08-25
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一章  物权通则第二节  物权编的基本原则(上)

维护国家经济制度原则(物权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有什么关系?)


《民法典》物权编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物的归属就是确定物的所有人是谁,物的归属关系就是所有权关系。物的利用,就是谁有权对特定的物进行利用,既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也包括他人对所有权人的物的合法利用,比如农户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物权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调整的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对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纵向财产关系,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法言俗语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所有制形式、交换形式、分配形式等,而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是劳动工具,生产关系的核心要素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归谁所有的问题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所有权关系,从这个角度可以说物权编必然体现和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和维护国家所坚持的所有制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些经济制度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在内容上与资本主义物权制度的本质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必然反映和维护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善营商环境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民法典》物权编在一般规定中重申“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就是通过法治的方式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产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活力。


《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以案释法

      人防车位的权属如何认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迟某因开发项目缺少资金多次向案外人王某1借款。与王某!签订抵账协议。协议约定。迟某用B小区九套房产九个地下停车位抵顶欠款。王某2从王某1处购买B小区一处房产并装修入住,并签订停车位买卖协议,支付王某1价款9万元购买王某1拥有停车位使用证的地下71号车位,同日,王某2与王某1到A公司将王某1名下71号车位使用权证更名为王某2。A公司开发的B小区共有地下停车位120个,全部属于人防工程停车位,人防部门至今未验收,A公司未取得人防部门发放的使用证。另有生效民事判决A公司给付闫某工程款5205146.7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闫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A小区地下车位80个,其中包括王某2所主张的71号车位。王某2对香封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主张该车位归其所有,应排除执行。执行法院裁定中止对王某2名下的71号车位的执行。遂闫某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在未经人防部门行政审批颁发使用证的情况下,对作为人防工程的案涉车位没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因A公司对案涉车位既没有所有权,亦未取得使用权和收益权,故该车位不属于执行标的,闫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闫某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观点认为,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防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但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从程序上看,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人防工程的战时防御功能,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才能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王某东与闫某良、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详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152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基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同时在总结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物权编专门就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范围作了规定,构成了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的逻辑起点,为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稳定社会预期、增强社会信心,完善了制度逻辑、奠定了制度基础。经济活动主体在以产权作为交易对象时,应依照法律规定清晰辨别产权性质,比如交易对象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防止形成错误认识,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预期。


平等保护原则(围家、集体的物权受到优先保护吗?)

法言俗语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物权编在前述条款规定的“受法律保护”中间添加了“平等”二字,进一步突出了保护的平等性,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完善物权、债权、股权等各类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从立法上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平等保护”的要求。物权编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由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属性决定的,是民法典平等原则在物权编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既不是实行差别对待,更不是对公有财产的优先保护,而是要在结合不同所有权的特点作出有针对性规定的同时,实现物权的平等保护。要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同时,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平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相反,如果对各类市场主体在保护的位次、义务的分配保护力度上搞差别对待,势必会减损全社会的物权保护力度,物权法律规范将难以贯彻落实,物的效用就难以发挥,所以《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207条就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足以彰显出这一原则在物权法律规范中的重要地位。



《民法典》条文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以案释法

       2011年5月,民营企业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开发某气象局旧房改造项目。后某气象局将正在施工使用的唯一通道堵塞,造成无法施工。经诉讼及强制执行,该通道被疏通,共造成停工112天。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要求某气象局支付停工产生的违约金损失、人员工资损失、监理费报酬损失、借款利息及罚息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4358404.81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某气象局应向某房地产公司承担因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判令某气象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55240元。

 本案是因相邻关系造成妨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存非公有制企业和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因相邻关系等非合同关系引发的民事纠纷,在此类纠纷中,同样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不能允许其他主体对其合法权益肆意侵害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气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详见201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

法官说法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提出的位于第一位的总体要求就是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党的产权保护政策在法律层面的体现,要坚持参与民事活动的特别法人、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确定各主体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实务中要避免把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利益不加区别地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画等号,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和内部合规审查,依法履职、诚信履约,决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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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李金峰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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