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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撕毁证据原件 法院:严厉训诫!
鲁法案例【2023】255
因该证据张某在立案时已扫描进入电子卷宗,经承办法官核对杨某撕毁证据原件与扫描件内容一致,确定杨某撕毁证据行为不影响案件审理,扫描件也可作为证据采用。
鉴于杨某妨碍诉讼的行为,为维护法律权威,同时也考虑到杨某认错态度积极,兼并考虑到其尚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等因素,法庭未对被告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5月17日下午,该案第二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依法对杨某进行了严肃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
经过依法训诫,冷静下来的杨某也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庭书写悔过书。
法条速递
法院提醒
法律神圣、庭审庄严。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严格遵守法庭秩序。无理取闹、撕毁证据、辱骂法官等妨碍诉讼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和破坏,依法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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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韩锋 陈娟 来源:临沂兰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