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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的旅游打卡视频拍到了我,侵犯我的肖像权了吗?
自己拍摄上传的视频中出现了其他人
用朋友的照片做成恶搞表情包......
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概念辨析
肖像: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权: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官解答】
小明在拍摄视频时,因需要介绍、展示所在的景点环境而拍摄了景点全貌,其中包含了在景点中穿插而过的游客。这类视频以展现人文景观为主,而非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属于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这种“偶然入镜”不会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法官解答】
小华发布的内容中所使用的图片含有小明清晰的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确认图片中的肖像为小明的形象,因此小明对该组图片展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
民法典颁布后,“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判定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肖像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小华擅自使用小明的肖像照片,虽未以营利为目的,但仍涉嫌侵害小明的肖像权。
【法官解答】
是。淘宝店铺未经小明同意,在网店商品销售页面中使用小明肖像照用以宣传经营的服饰商品,构成对小明肖像权的侵害。
【法条链接】
【法官解答】
是。法律明确将“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作为侵害肖像权的一种典型形态予以规制,而以“AI换脸”技术为代表的深度合成技术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表现形式之一。某公司未经小明授权同意,使用含有小明肖像的视频作为模板供用户进行“AI换脸”的行为,侵犯了小明的肖像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解答】
是。未经被摄影人小明同意,阿飞摄影工作室擅自以发表方式使用、公开被摄影人的肖像,侵犯了被摄影人的肖像权。人像摄影作品上既有著作权又有肖像权,阿飞摄影工作室宣传使用小明的婚纱照,应取得小明的许可,并就照片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条款予以书面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官解答】
虽然人格权在自然人死亡后失去了存续的基础,但其肖像、名誉等承载和保护的利益却不因此当然消失。某酒店的经营范围未包括采访发布新闻报道的权利,其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其微信公众号吸引流量、提高热度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使用倾向。某酒店擅自使用立某照片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死者的肖像受到侵害的,死者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酒店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法条链接】
【法官解答】
制作人未经肖像人同意,使用肖像人形象制作成表情包,为了追求有趣好玩,在表情包中添加丑化、污损等元素在网络上传播,给肖像人带来诸多不良影响的,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如果仅仅是在朋友日常聊天时使用,传播范围有限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认定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情形下我们都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到他人的肖像,此时应注意,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或者在使用后得到肖像权人的追认授权许可。此外,使用行为中还需注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方式、解除权行使等问题。
【法条链接】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