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结算是否是当然退伙的必然条件?
鲁法案例【2023】606
目前,有限合伙企业是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法律载体之一,因其具备“先分后税”等优势,因而在员工股权激励、私募基金、套保等业务领域颇受欢迎。然而,尽管很多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所了解,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退伙问题可能不甚清楚。一起看下面这起有限合伙人退伙纠纷案件。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孙某系某药业公司员工,2016年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某投资合伙企业,并签订《合伙协议》,主要约定:某药业公司正式员工方可作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如果合伙人离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本协议所称“离职”是指如下五种情况:a.合伙人主动从某药业公司辞职……3.如果出现离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况,执行合伙人有权要求合伙人将所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给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个人或法人。2019年11月20日,孙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某药业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批准其申请,但仍为其缴纳了2020年度部分社保费。后因孙某拒不协助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某投资合伙企业遂将孙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孙某辩称,其不认可某投资合伙企业诉称的退伙时间,其认为应该在某投资合伙企业为其办理完所有手续(包括离职手续和退伙款结算)后才是退伙,届时其再配合某投资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伙协议》系各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合伙协议由所有合伙人签署,是规范合伙人决策方式以及各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成为合伙人的条件以及退伙的情形,合伙人应当遵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当然退伙即法定退伙,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或条件时,而导致的合伙人资格的消灭。本案中,《合伙协议》已明确约定某药业公司正式员工方可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孙某已于2019年11月22日与某药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已丧失合伙人身份。故孙某离职属于合伙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虽然某药业公司在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为其缴纳了部分社保费,但并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合伙人退伙后即不再继续享有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为退伙结算。办理退伙款结算并非当然退伙的前置条件,也非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的交换条件。综上,法院判决孙某于2019年12月12日在某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某投资合伙企业办理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
法官说法
退伙之日应如何确定?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赵新丽
平阴法院东阿法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法来源:平阴法院、济南中院 编辑: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