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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后以子女名义向对方索要,能否支持?

山东高法 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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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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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058

■高青法院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后以子女名义向对方索要,能否支持?

原告张某甲系张某乙与王某之子 ,2021年10月28日张某乙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张某甲2016年9月7日出生归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甲一直跟随张某乙生活。被告王某现刚生育一子,同时身患(宫颈)恶性肿瘤。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父张某乙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现在仅仅过去两年,原告本人正常上学,并无特殊情况发生,同时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开支并未明显增加。张某乙主张疫情期间生活困难,也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王某现刚生育一子,同时身患恶性肿瘤,经济条件较离婚时更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不符合新事由出现情形,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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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

■烟台中院“如果我是你们”

申请人是一名从福建来山东打工的农民工,与另外二人一起在烟台某建筑公司从事钢板焊接工作,三人在工作中均被评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一直拖欠三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了更好地推动案件执行,执行干警将双方当事人约至福山法院。在两个小时的“拉锯战”中,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和解。眼看双方争执不下,李雪霞及时叫停,说道:“如果我是你们,肯定会给自己买份意外伤害保险啊。”一句设身处地的话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谢某却突然有了新的想法。“法官,您稍等,我记得这些老员工入职时公司都给他们买过雇主险,我核实一下。”就这样,原本已经走到尽头的死路,因为法官的一句感触迎来了柳暗花明。“我已经联系过了,只要你们配合签字,保险赔付很快就可以打到你们账户。作为企业负责人,我自己先支付你们每人8000元作为过年的费用。剩余的钱我们企业在明年年底一定给你们。”谢某向蒋某某三人作出了保证。中午12点半,谢某向蒋某某三人分别支付了案款8000元,三起案件一起顺利执行完毕,另外两起案件也顺利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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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法院:开展2024年“执行铁拳”第一次集中执行行动

为加大对规避执行、拒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1月25日,滕州法院针对涉民生、涉农民工工资、5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开展2024年“执行铁拳”第一次集中执行行动。本次集中执行行动,执结案件7件,执行到位金额35.1万元,执行和解案件15件,和解金额82.9万,传唤、拘传人数24人,拘留5人,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执行战果回应群众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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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文登区法院深化源头治理 绘就新时代好“枫”景

多年亲密好友对簿公堂,文登区法院坚持“能调尽调”,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施工合同欠款存争议,文登区法院利用“云上法庭”远程释法明理化纠纷;十余名租户占地阻拦厂房拍卖,文登区法院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文登区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初心使命,件件“小案”不小办,切实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转化为不断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原动力,共同绘就文登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新“枫”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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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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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059

■济南市钢城区法院为索赔“空挂床位”假住院?法官提醒:诚信为本

某日,牛某驾驶轿车与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牛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牛某驾驶的涉案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杨某受伤后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并于当日转入病房住院治疗,在住院101天后办理出院手续。之后,杨某与牛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杨某的实际治疗天数产生了争议。法官查明,杨某被撞伤后虽主张住院101天,但其在医院的住院病历长期医嘱记录单显示,自住院62天后无诊治记录。因此,法官认定杨某实际住院天数为62天,后39天产生的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察费,属于杨某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杨某自行承担。同时,杨某主张的“空挂床”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万余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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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060

■平邑法院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多分抚恤金?

张先生与蒋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三女二子,分别是长女张甲、次女张乙、长子张丙、次子张丁、三女张戊。蒋女士于2008年去世,未进行遗产分割,张先生于2021年病故,遗有抚恤金8万元没有分割。因张甲、张乙、张丙、张戊拒不配合分割,张丁诉至本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抚恤金。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因此在对抚恤金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原、被告与死者张先生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与张先生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当地风俗习惯及权利人的生活来源及张先生去世后对权利人的后续影响等因素。张戊作为张先生的女儿,与其生前生活紧密程度较高,履行了主要赡养的义务,其在分割抚恤金上适当多分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张戊应分得抚恤金的40%为宜,张甲与张乙、张丙、张丁各分得抚恤金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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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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