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购车款能否作为彩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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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329
■莒南法院: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购车款能否作为彩礼返还?
张甲与王乙(女)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23年8月份订亲,同年10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张甲在举行结婚仪式前给付王乙彩礼8万元。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张甲家中,在此期间,王乙因想购买汽车,张甲给付王乙购车款6万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常因琐事争吵产生隔阂,于同年12月份分手。张甲诉至法院,要求王乙返还彩礼及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甲与王乙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乙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收受张甲的彩礼8万元,在婚约解除时应当退还。关于张甲支付给王乙的购车款6万元,张甲提交的转账记录、取款记录及媒人证言能够证实已向王乙支付购车款6万元,该款项发生于双方订立婚约以后,系以结婚为目的,其赠与的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因此亦应属于彩礼予以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张甲与王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未有孕育情况,结合双方同居期限较短、且无子女等事实,酌定王乙返还张甲彩礼11万元。宣判后,王乙不服上诉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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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法院:发布首份大运河遗产及古建筑《司法保护令》
为切实加强对大运河会通河临清段的遗产保护,更好地维护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5月30日,临清法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大运河遗产及古建筑发布《司法保护令》,并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临清运河钞关”树立公示牌予以公告,以司法之力筑牢大运河遗产保护屏障。以令促保,以宣促保。此《司法保护令》是临清法院首份针对大运河遗产及古建筑发出的保护令。明确禁止对大运河会通河临清段遗产及古建筑的古墙、古砖、古木等实施拆除、损毁、刻划、涂污等破坏行为;禁止在遗产保护区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或扩建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禁止在遗产保护区或缓冲区进行爆破、钻探、挖掘或栽种、移植大型乔木等。该令的发布,是进一步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点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前瞻性、预防性保护的有力举措。■蓬莱法院:全省首家!长岛海洋生态环保法治教育基地建成迎来首批访客
6月2日,长岛海洋生态环保法治教育基地正式建成,这是全省首家融海洋生态、文化与法治教育的实践基地。基地集法治教育、海洋生态科普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于一体,开创了法治教育新的专业领域,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师生、案件当事人及当地渔民丰富法治知识和海洋生态知识,增强爱国意识、法治思维、生态环保意识提供了平台。基地正式揭牌运行后,将通过建立联合教育机制和基地开放日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师生、案件当事人及当地渔民参观学习,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海洋生态环保普法宣传活动,深入挖掘整理长岛海洋文化,宣传海洋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传播海洋生态文明理念,普及海洋科学知识。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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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330
■青岛市即墨区法院:未给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王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二人婚后育有一女王小甲。后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王小甲由母亲李某抚养。两年后,王某与张某再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小乙。2023年,王某因病去世,去世前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其个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均由儿子王小乙一人继承。王某在该份遗嘱立遗嘱人落款处签署了姓名,另有两位案外人作为见证人,签署了各自的姓名并捺印。王某去世时,女儿王小甲系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女儿王小甲认为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人王某在遗嘱中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将王小乙等其他继承人诉至即墨区法院,请求确认涉案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继承开始时王小甲虽由母亲李某抚养,但李某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另一方面王小甲年龄尚幼,系没有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且无法依靠自身劳动获得经济保障。结合现实情况,应认定王小甲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遗嘱人王某理应为女儿王小甲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故法院认定王某在设立涉案遗嘱时,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王小甲保留必要遗产份额部分的处分无效。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王小甲年龄、抚养人经济情况等因素,依法判决确认涉案遗嘱部分无效,王小甲继承10%遗产份额。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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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331
■河东法院:当“假一赔十”遇上“职业打假”,法官怎么判?
2023年11月,李某某到某诊所购买阿胶三盒,其中一盒的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9日,另外两盒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诊所工作人员反复提醒李某某商品已经过期,但李某某坚持购买并录像,其中一盒已开封。次日,李某某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要求诊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4条予以赔偿,但双方就赔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后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诊所返还1050元货款,并赔偿10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在明知阿胶过期且其中一盒已经开封的情况下录像保留证据,并坚持购买,说明原告购买阿胶并非用于日常消费,以此牟利的目的明显。李某某购买后也并未使用这三盒阿胶,未举证其因购买过期阿胶而受到损害。因此,对于李某某要求诊所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令诊所将货款1050元退还李某某,李某某返还其购买的三盒阿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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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法院:闪婚就能闪离吗?
编辑:马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