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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漏水产生的维修费,顶楼住户可否向其他住户追偿?

山东高法
2024-08-23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457

■荣成法院楼顶漏水产生的维修费,顶楼住户可否向其他住户追偿?

老董居住在某小区某幢楼东单元顶层,该幢楼共4层,有东西两单元,共有16户住户。由于该小区楼房历史较久,漏水问题严重,2023年4月,老董通知楼下住户后便开始着手维修,花费一万余元。在老董向楼下追偿维修费时,楼下住户老赵对维修费金额及承担方式有异议,多次协商未果后,老董便起诉至荣成法院,要求老赵承担相应维修费。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屋顶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基于全楼业主对楼顶所享有的份额均等,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全楼16户业主平均承担老董因案涉房屋楼顶漏水自行组织人员做防水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在垫付维修费用后可以向其他业主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老赵支付老董垫付的楼顶防水维修款710元。判决后,老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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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召开首次申诉信访听证会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用心用力回应群众诉求,有效化解涉诉信访矛盾,7月30日,博山法院召开首次申诉信访听证会,就王某某涉诉信访事项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会上,信访人王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对信访事项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并依据此前查阅卷宗的情况对办案程序提出了部分疑问,博山公安分局法制科代表、博山检察院原办案人员以及博山法院原审法官依次对案件详情和信访人的申诉进行了阐述和回应。听证员们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向各方进行了提问和询问,并向信访人进行释法明理和心理疏导。召开信访听证会是博山法院正面回应群众诉求,以公开听证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的一次有益尝试,既维护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进一步妥善处理信访案件奠定了基础。目前,博山法院已经制定实施《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办理申诉信访案件听证规则》,下一步将着力发挥听证在化解涉诉信访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探索常态化开展公开听证,推进访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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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法院:“茶农茶企笑开颜”

“谢谢!谢谢!俺代表村里70多户村民,谢谢法官!谢谢法院!”捧着盼望已久的茶园租金,村委会负责人脸上露出了灿烂的笑容,嘴里一直不停地道谢。 7月15日,入伏第一天,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洙边人民法庭庭长王维明一行来到案涉茶园,开始了一场以蓝天为背景、茶树为“审判台”、黄土地为“审判场”的“别样”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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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安丘法院:判后答疑辨法析理,胜败皆服!

  2024年6月28日,闫玉叶法官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谭某赔偿原告刘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0万余元,被告宋某对谭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闫玉叶法官主动进行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工作,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心安,力促事心双解。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裁定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针对当事人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疑问,由承办法官进行解释、说明的一种司法便民措施。虽然判后答疑不是一项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减少上诉、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判后答疑看似可有可无,实则意义重大,通过向当事人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拉近了法院与群众的情感距离,让当事人清楚法院裁判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做到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这既是对当事人司法公正期待的最好回应,又能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节约司法资源,彰显司法温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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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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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458

■成武法院微信转账错误,能否追回?

2022年4月,原告牛某通过微信向案外人(微信名:恭喜发财)转款时,误将1万元转给被告张某(微信名:恭喜发财),张某将款项收下。后牛某发现转错1万元,多次向张某请求返还,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返还。无奈,牛某诉至法院。

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张某与案外人微信同名,牛某因自己疏忽将本应转账给案外人的1万元转入张某名下,现张某收取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返还。关于利息损失,根据牛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牛某发现转错后多次向张某催要,张某明知不应取得款项,但仍不予返还,属于恶意得利人,其行为给牛某造成损失,故牛某主张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牛某1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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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459

■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关于请求退还合同押金、保证金,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2017年5月24日,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煎饼片合作协议》,约定原告王某向被告陈某每套煎饼机付50000元押金,由被告负责指导、安装;被告收回原告生产的合格煎饼片,由原告送货至被告的住所地;合同终止后由原告将煎饼机返还被告,被告将50000元押金退还给原告。2024年1月4日,原告王某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返还押金5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基础法律关系为煎饼片的买卖合同关系,协议约定了原告负责将煎饼片送货至被告处,货到付款,故被告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退还已支付的押金,该押金有保证金属性,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实际是被告应负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故也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即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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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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