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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晒粮致骑车人摔伤 责任谁来承担?​

山东高法
2024-08-23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431

■汶上法院公路晒粮致骑车人摔伤 责任谁来承担?

2023年秋收时节,被告郑某某在村庄附近道路上晾晒玉米,韩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因躲避一辆对行车辆,骑到晾晒的玉米上滑倒受伤。韩某某伤后至汶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21天,并支出2万余元医疗费。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韩某某诉至汶上县人民法院,请求郑某某、汶上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晾晒玉米,使原本的通行道路变窄,韩某某因躲避对行车辆骑行到郑某某占道晾晒的玉米上摔伤,韩某某受伤与郑某某违法占用公路晾晒玉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韩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郑某某应对韩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韩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道路被占用后存在安全隐患,而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而造成自身损害,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郑某某的赔偿责任。汶上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案涉公路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亦应对韩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在责任。法院综合考虑韩某某受伤的原因及各方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后,认定郑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汶上县交通运输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韩某某自担30%的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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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淄博中院博山法院:调解+履行 一步到位

近日,博山法院开发区(域城)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标的额超百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对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达成协议。但原告有了新的担忧:“虽然保全了被告的财产,但我外边还欠着农民工的工资,有没有什么办法尽快拿到钱……”,被告表示:“进入执行对公司信用影响很大,但是除了冻结的这部分财产,让我们再凑齐欠原告的钱,也是十分困难……”。

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在协议约定付款日前,协调银行做好程序衔接后,通知原、被告共同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了当场快速过付。

下一步,博山法院开发区(域城)法庭将继续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的意识,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人民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谋划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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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法院:一键命令、24小时智能无感运行,“流程机器人”技术大幅提升执行质效

      6月28日早晨7点半,执行法官于召祥来到办公室,照例打开已经运行了一晚上的“法官助手”,随即发现惊喜:昨晚22时许,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到账50000元,被连夜工作的“机器人”成功发现。随即执行款被扣划、过付,一起长达2年的民间借贷纠纷顺利执行完毕。      其实这要归功于寿光法院24小时自动查控的“流程机器人技术”。      “流程机器人技术”(RPA)是寿光法院执行局主导研发,能实现执行查控、信息协查、身份验证、节点提醒、管控反馈等智能化自动处理,可全面提升执行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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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法院:不离婚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山亭法院这样做……

 51岁的张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结婚20余年,两人育有一子。李某脾气暴躁,结婚以来多次因家庭琐事殴打张某。2024年7月,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某再次对张某殴打,张某报警后,经警察调解双方暂时和好。李某的多次家暴行为,给张某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及威胁,张某身心都无法再承受李某的施暴行为,但担心离婚后无法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所以一直没有起诉离婚,在派出所民警的建议下,张某向山亭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山亭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及时与当事人联系,第一时间调阅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材料,经认真核查,认定张某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当日,山亭法院为张某出具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向当事人及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送达,并明确告知李某:如果违反法院的人身保护令,可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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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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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432

■莒南法院短跑考试中,学生被撞致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和小陈是莒南某初级中学的同班同学。2024年3月27日下午,二人参加中考短跑考试时,小王被小陈碰撞倒地致右侧桡骨受伤,住院治疗,造成各项损失13217.41元。

2024年7月3日,小王将小陈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217.41元。

法官通过学校操场当天的监控视频,查明原告小王开始跑步时在小陈前面,后被告小陈超越了小王,在超越的瞬间,小陈和小王身体发生了接触,导致原告小王重心不稳摔倒,并致右侧桡骨远端骨折。事发时,学校的老师没有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事故发生时,小王和小陈均未满16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王在跑步考试中受伤,侵权人小陈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体育考试时,没有对操场专用跑道进行清场,导致现场秩序较为混乱,造成学生小王、小陈相撞受伤,且在小王受伤后,学校没有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因此,对小王的损失,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调解,小王的父母同意作出一定让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由小陈的父母赔偿7000元,学校赔偿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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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433

■平阴法院抖音发布不实言论,侵犯名誉权需担责

2023年的一天,宋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互相辱骂,并上升为肢体冲突。公安机关认定宋某和李某殴打他人和侮辱两种违法行为成立,分别给予二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后李某因与宋某发生矛盾冲突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其儿媳刘某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辱骂视频,该视频被大量点击并被评论一百多次,其中有不少负面评论。宋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在微信群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刘某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宋某的名誉权。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内容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刘某发布视频及配文与客观事实有明显偏差,该视频内容涉及的人物、时间、事件明确指向宋某,因上述视频及配文引发大量点击及评论,被告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负面影响,宋某的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因此遭到贬低是客观事实。综上,原告宋某主张被告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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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在学校被同学撞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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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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