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三人谈 第2期丨境内仲裁 v. 境外仲裁 – 特点和选择
方达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解决复杂商事争议,深耕境内外仲裁程序。我们旨在通过本系列访谈评论活动,从实务的角度向更多对仲裁感兴趣的朋友介绍仲裁程序中的常见问题,并邀请境内外仲裁从业者与我们一同分享各个法域的仲裁实践。
本系列访谈评论活动将自2022年1月起,在每月6日和20日左右分别播出一期,预计全年共24期,每期约20分钟,供各位仲裁爱好者利用碎片时间快速了解仲裁概述、仲裁启动、从组庭到开庭、从开庭到结案、结案后各个环节的系列经典话题和相关案例。
本期视频
境内仲裁 v. 境外仲裁 – 特点和选择
本期概述
一、境内外仲裁在制度层面的主要区别 – 从仲裁庭的权力角度审视
1. 管辖权问题的决定权 视频1’06’’
境内仲裁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具有决定权,且法院优先管辖
境外仲裁中,仲裁庭具有自裁管辖权
2. 临时措施的赋予权 视频2’16’’
境内仲裁中,原则上仅法院有权作出保全措施,仲裁机构需将当事人的申请转递给法院
境外仲裁中,仲裁庭一般有权直接作出临时措施
二、境内外仲裁在程序进行层面的主要区别
1. 程序管理措施 视频3’32’’
境内仲裁中,仲裁庭组成后仲裁机构一般会直接安排开庭时间,前期一般不会有更多、更细致的程序安排
境外仲裁中,仲裁庭组成后一般会积极推动与当事人召开程序管理会议,制订程序时间表,明确具体程序步骤
2. 审理方式 视频6’30’’
境内仲裁中,庭审多为纠问式,在证据上书证为主,不常使用证人证言,开庭时盘问证人的时间一般也不会很长
境外仲裁中,庭审多为对抗式,证据上即使提交书证,双方仍经常提交大量证人证言和专家报告,庭审时会用很长时间盘问证人和专家
3. 文书披露制度 视频16’00’’
境内仲裁中,鲜有使用,主要还是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
境外仲裁中,大量使用,根据国际律师协会发布的取证规则,双方各自申请对方披露符合披露条件的文书,由对方主动披露或根据仲裁庭的决定披露
三、当事人在选择境内或境外仲裁时应考虑的因素 视频19’20’’
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当事人的习惯和谈判地位
交易地点和交易基本情况
与仲裁本身有关的因素,如仲裁地法、仲裁员、仲裁语言、仲裁费用、潜在的裁决承认和执行等
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仲裁的可行性
本期人员介绍
主持人
刘洋律师,方达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资深律师,专注于国内外商事仲裁和诉讼业务。刘律师曾在国内外多个机构或临时仲裁程序中处理包括货物买卖、股权投资、中外合资、专利许可、能源开发、房地产开发等多种类型的争议。刘律师自2021年起连续两年被国际知名律师评级机构Legal 500评选为“争议解决:仲裁业务‘明日之星’(Rising Star)”,并于2021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纳入“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在加入方达律师事务所前,刘律师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工作。
嘉宾
黄志瑾博士,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北亚地区主任,黄志瑾博士曾担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并曾两次入选美国富布赖特项目、一次获得欧盟伊拉斯谟项目,在美国密西根大学和欧洲萨格勒布大学从事研究工作。在担任北亚地区主任之前,黄志瑾博士曾担任国际商会法律专家。黄志瑾在武汉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在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中美富布赖特联合培养博士),并在复旦大学从事博士后工作。她出版多本著作、公开发表四十余篇中英文论文,并主持多项国家级课题和国际组织课题。
师虹律师,方达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合伙人,专攻国际商事仲裁和涉外诉讼业务,办理了上百件涉及股权并购、石油天然气开采合作、酒店管理、飞机租赁、建筑工程等领域的纠纷案件,并成功代表多家跨国公司及大型中国企业处理在中国法院的诉讼案件及在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美国仲裁协会(AAA)、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进行的仲裁案件及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进行的临时仲裁案件。师律师也作为仲裁员审理了大量案件。师虹律师目前还同时担任国际商会仲裁院副主席和国际律师协会亚太区仲裁小组的联席主席。
往期回顾
第1期丨先从仲裁的特点和发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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