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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舞弊系列】中银绒业财务造假案:一个并不圆满的句号

2017-10-18 罗云翔 财税闲谈

8月28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对上市公司中银绒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进行公开谴责,对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出具监管函,持续近四年的中银绒业财务造假案件,至此基本尘埃落定。

经认定,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中银绒业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长、总经理马生国利用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及中银绒业的出口退税资质,以中银绒业名义与多名客户签订虚假合同,伙同他人假报出口,虚构购销业务和资金往来,涉及的虚假购销合同总金额约1.2亿美元,获得退税款约1.2亿元人民币

一、中银绒业的基本情况

中银绒业2008年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借壳圣雪绒上市,从事以羊绒为原料的羊绒纺织及羊绒制品生产和销售。公司实现了从原绒收购、无毛绒及绒条初加工、羊绒纱线到羊绒制品生产及销售的全产业链覆盖。

借壳以来,中银绒业的净利润从2008年的3557万元飙升至2012年的28057万元,增长了689%;股价也从2008年底的最低7元上涨至2013年9月的85元(后复权),堪称价值成长股的典范。

二、财务造假案始末

  • 2013年9月11日,中银绒业23亿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通过了发审会。

  • 9月12日,《上海证券报》头版刊登《中银绒业骗局》一文。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中银绒业的主要出口客户系注册于香港的皮包公司,主要内销客户则疑似关联方,加上对财务报表的分析,文章质疑中银绒业虚增销售收入,进而导致财务报表整体失真。

    报道刊出后,中银绒业停牌自查,宁夏证监局同时要求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出具核查意见。

  • 9月18日,中银绒业刊登澄清公告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四方都完全否认了报道的指控,认为出口业务真实,内销客户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宁夏证监局审阅了相关报告,并对中银绒业开展了现场检查。

  • 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在每周五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经检查,未发现中银绒业与雪晶绒业、忠兴绒业、成丰工贸、国斌绒业、俊峰绒业5家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虚构交易、虚增收入行为;未发现中银绒业与东胜国际、中国数码、群泰国际之间的外销业务存在虚增收入、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未发现中银绒业存在虚增存货的行为。”

    证监会的新闻发布会,一般是发布政策,涉及到具体上市公司的,一般是发布坏消息,比如通报案件、行政处罚等,在新闻发布会上为具体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背书,印象中这是唯一一次。

    其实证监会通报的应该是宁夏证监局的现场检查结果,但以这种形式对外发布,很难洗掉背书的嫌疑。

    证监会背书之后,大家认为此事已有定论,那篇报道不过是无良记者为了敲诈勒索炮制出来的谣言罢了,于是舆论渐渐平息。

  • 11月25日,证监会核准了中银绒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 2014年3月,中银绒业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

    没想到,证监会唯一的一次背书很快就被打脸了。

  • 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中银绒业立案调查。由于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已涉嫌犯罪,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 2015年10月,中银绒业实际控制人马生国因涉骗取出口退税向公安机关投案,随后被取保候审。

  • 2016年5月12日,马生国因犯逃税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并处罚金1000万元。法院认定,马生国等人于2012年2月-2013年9月期间,在未经中银绒业内部审议等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中银绒业名义假报出口,获得退税款约1.2亿元人民币。

  • 2016年6月30日,《上海证券报》再次刊登《中银绒业卷入1.2亿出口骗税案 盛大私有化三国杀难止》一文(当时中银绒业还参与盛大私有化,此事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记者获取了检察院的起诉书,较详细地披露了虚假出口的操作方式。

  • 2016年9月23日,二审维持原判。至二审宣判时,已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1.1亿元。

  • 2017年4月29日,中银绒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减2012年营业收入3.49亿元,净利润2.11亿元;调减2013年营业收入4.03亿元,净利润2.39亿元。营业收入的调减比例为14%和13%,净利润调减比例达75%和85%。

  • 2017年5月20日,中银绒业公告称,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已终结。

  • 2017年8月28日,深交所对中银绒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进行公开谴责,对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出具监管函。

三、并不高明的造假手段

根据《上海证券报》记者引述的检察院的起诉书,中银绒业的造假手段如下:

第一步: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马生国等人以中银绒业的名义,与东胜国际等11家公司签订489份虚假购销合同。

第二步:由第三方购买外汇,先转入东胜国际等公司的账户,后转入中银绒业公司账户,造成出口销售已回款的假象。

点评:我们把虚增收入然后大额应收账款挂账的造假称为“财务造假1.0”,这是最原始、最愚蠢的造假,现在基本上没人用了,中银绒业当然也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收入与现金流入匹配,是财务造假人员的基本素质。

第三步:中银绒业再以支付原料款的名义将款项转至供应商账户,中银绒业副总经理郑宁安排财务人员于当日或者次日再从供应商账户转回第三方指定的个人账户,从而完成资金链的闭环。

点评:我们把虚增收入导致毛利率畸高的造假也称为“财务造假1.0”,也是原始、愚蠢的造假,中银绒业当然也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中银绒业在虚增销售的同时也虚增了采购。

但是,中银绒业流向供应商的资金,与客户流向中银绒业的是一样的,而账面上虚增的收入总是比成本高,这样虚增的毛利就没有现金流对应。这部分毛利,如果在预付款项挂账也太过明显,中银绒业利用存货难以盘点的特点,选择了虚增存货。

结果就是,从中银绒业的报表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长期为负数,存货余额持续增加。

第四步:相关人员以中银绒业的名义委托深圳市顺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等33家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中银绒业用非法获取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申报出口退税。

总体来看,中银绒业的造假手段并不高明,也就“财务造假2.0”的水平。虽然表面上信息流(合同)、资金流和物流(报关单)都存在且匹配,但存货余额的快速增长,通过持续再融资掩盖恶劣的现金流状况,都是非常明显的财务异常信号。

从2008年到2013年,中银绒业虽然账面上实现净利润累计8.8亿元,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却累计净流出18.34亿元,两者缺口达27.14亿元;同时存货余额从6.88亿元增长至33.02亿元,增加了26.14亿元,非常接近。简单来说,中银绒业实现的账面净利润全部体现在存货里面了。

四、为何证监会也被骗了?

那么,既然中银绒业的造假手段并不高明,为什么在媒体报道后,证监会和各中介机构还是愿意相信它是真的呢?

有人可能会说,那很简单,有利益关系呗;或者,他们没认真核查(所谓勤勉尽责)呗。这些都有可能,但都只是猜测,我们只能通过公告看他们都做了什么核查程序。

针对出口业务,中介机构检查了三家被质疑的客户相关交易的合同、生产计划通知单、原料领料单、产品完工入库单、出库单、货运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专用发票、银行收汇凭证等。其中与东胜国际2012年全年业务订单总计66笔,与中国数码2012年全年业务订单总计104笔,与群泰国际2012年全年业务订单总计91笔。

由于这三家客户明显是贸易公司,因此中介机构还询问了其最终去向:“根据东胜国际、中国数码、群泰国际出具的说明及对其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东胜国际主要客户为法国 LAREDOUTE、法国 MONOPRIX 等,中国数码主要客户为法国老佛爷(GALERIES LAFAYETTE)、法国巴黎春天(BALENCIAGA)等,群泰国际主要客户为英国服装连锁商 Edinburgh Woollen Mil 等。”

中介机构的结论是,该等业务交易各环节手续完整,单据齐备,相关票证能够支撑交易发生的真实性。2012年中银绒业对东胜国际、中国数码、群泰国际的销售业务真实。

针对存货,中介机构查阅采购合同、入库单据、磅码单、采购发票、付款凭据等,对中银绒业原料采购和入库资料进行抽查;抽查部分月份成本核算表,并勾稽复核; 查阅中银绒业财务账套和库房记录,实地查看生产车间和库房,了解生产情况和存货库存情况;取得中银绒业存货期末汇总表和明细表,实地对库房中的价值量较大的原绒、水洗绒和无毛绒进行重点抽盘。

中介机构的结论是,中银绒业存货管理较为规范,内控执行较好。另外,由于中银绒业约65%的存货已质押给银行,中介机构认为有效支撑了存货真实性。

而对于存货的快速增长以及恶劣的现金流状况,中介机构认为是业务发展太快所致。在企业快速成长过程中,下一年的销量远高于上一年的销量,因此为满足下一年的生产所需,上一年的采购量也会高于当年的销量。由于采购量过大,即使采购单价低于销售单价,采购金额也会高于销售金额,导致存货快速增长,以及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

类似,宁夏证监局在现场检查时,也调取了有关购销合同、运输合同、明细账、发票、出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单据,抽盘了其部分存货,将其外销业务有关数据与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了比对,并对部分交易相关方进行了实地走访。

从核查过程看,我们认为已经非常勤勉尽责,不但遵守了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而且在调查范围上还有加码。比如,中介机构调取了三家客户2012年度每笔交易的全套业务资料,这个通常情况下只需抽查一定比例即可。

但从最后的结果看,中介机构和宁夏证监局的核查都是失败的。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认为,第一,当时监管机构和中介机构都过于强调对原始凭证与会计账簿进行匹配的细节测试。细节测试对发现一些初级的财务造假确实有一定的帮助,比如它虚增采购,但是没有对应的采购合同、入库单、磅码单等;它虚增销售,但是没有对应的生产计划、原料领料、产品完工入库单、出库单等。但在财务造假不断升级的情况下,大家早就明白要造假,就必须系统性造假,必须全方位造假,必须从头到尾造假,在伪造会计账簿的同时,所有原始凭证都进行同步伪造,传统的细节测试就逐渐失效了。抽查100笔业务,一家真实的企业,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可能真有一两笔的原始凭证缺失或填写错误;而一家假企业,反而可能全部的原始凭证都是正确的。

第二,监管机构和中介机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对客户、供应商的访谈都依赖上市公司的沟通和协调,访谈对象也集中于高管,访谈的有效性也受到削弱。而记者在调查时,通常以潜在商业伙伴的身份与访谈对象沟通,以及与门卫、保安、一线工人沟通,反而可以得到更真实的信息。

第三,中银绒业之所以选择用虚增存货的方式来处理虚增的毛利,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的存货盘点难度较大。中银绒业的存货包括羊绒、水洗绒、无毛绒、绒条、纱线等,财务或法律背景出身的中介机构哪里分得清楚?即使能分清楚,由于每类存货库存量都达数千吨,而虚增的比例只有15%左右,850吨羊绒和1000吨,堆在那里都长一个样。除非选一类存货全部重新称重,否则难以发现。而在实务中,由于工作量实在太大,基本上不可能全部称重。

其实,如前所述,对中银绒业的财务报表进行简单分析,不需要做细节测试,仅凭常识和逻辑,就可以发现这家企业的财务风险是非常高的。在这种情况下,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直接选择做空,但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大部分一级市场的中介机构还不可能任性到不做细节测试就拒绝一个项目的地步。而即使做了那么多细节测试,只要最后发表了错误的核查意见,一个没有保持足够职业谨慎的罪名,就足够受罚了。

五、并不圆满的句号

最后我们再回到案件本身。

中银绒业财务造假案,涉及净利润虚增达四倍以上,并且成功骗过了中介机构和宁夏证监局,最后只是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很难说这是在处罚还是在奖励。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案件并没有划上圆满的句号。


本文转载自凯瀚财经(搜索ID:catheadfinance),授权本公众号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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