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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是否要交税,该给个准话了!(更新后重发)

马军生 财税闲谈 2023-02-24

这两天看到很多报道,谈到不同地税部门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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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指的是在新三板公开转让市场买入或者参与挂牌企业定增的交易。在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在出售前述交易获得新三板股票时,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挂牌前持有的新三板股票,这个属于限售股,出售时要交个人所得税。(注: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也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而对于二级市场交易的新三板股票,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也是新三板市场这几年的共识,这个共识来源于对国务院文件的理解,《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里面有一条:

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主要是指,二级市场交易个人投资者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是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新三板市场参与者就认为新三板也可以按上市公司政策,二级市场交易个人投资者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可惜,这只是市场参与者的一厢情愿,税务部门可不是这么看的。

2017年04月12日,苏州地税一个税务问答,惊醒众人,才知道税务部门不是这样理解的,苏州地税在问答中说:

部分纳税人误以为个人转让“新三板”股权可以比照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经过分析可以发现:(1)国发〔2013〕49号文件表述的是“原则上比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2)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如果对于“新三板”的政策和上市公司一样,会单独发文或者在文件里明确规定……

故综合判断,依照现有的文件支撑,转让“新三板”的股票不得随意参考上市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B应依法履行“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义务。

(笔者推测,为什么最近很多地方的地税对新三板股权转让个税格外关注,或许是因为全面营改增之后,地税管理的税种,少掉营业税这个主要税种,地税人员就对个人所得税就更为关注。)

目前各个地方地税部门,对新三板征税依据也基本是持上述解读。

这里涉及到的争议主要是两点:

其一是,文字上的解读。“原则上比照”的含义,到底是要比照、还是不比照?因为对于征税这事,是个严肃的事,必须有个明确答案,比照就应该免税,既然执行中将"原则上比照"理解为不比照,那就没必要说原则上比照,因为说了是白说。市场上大家解读为比照,应该来说是符合文件本意的,而且很长一段时间,大家也默认了这样做法。

其二是,法规的效力问题。国发文件能不能对税收政策进行规定,还是说必须要有税务机关发文才能支撑。笔者翻阅了一些法律人士观点,基本都认为 国发文件是属于行政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国发是国务院的决定文件,其效力应该是高于税务机关的。

笔者观点,还是倾向于不交税的。如果还是要交税,那国发 文件不就是一纸空文,其发文意义何在呢?给人一场空欢喜?口惠而实不至,县官不如现管,那国发的决定文件权威性何在?


目前税务机关对新三板股票转让征收的依据文件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但67号文的底三十条:“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可见67号文还是对公开交易市场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还是留了口子的。


当然,税务机关有税务机关的理解,但应该有个明确结论,而不是各地有各地的理解,没有一个统一结论,投资者没有明确预期,还面临事后被追缴和处罚的风险。

如确定下来要征税,那就正式明确下来,也未尝不可。因为真要征收,还需解决纳税所得计算方式(因为二级市场交易会有多笔不同买入卖出、不同新三板股票,如何确定纳税)、具体征收方式、是否要代扣代缴(二级市场的交易,卖方要代扣代缴是有难度的)。目前来看,相关的实施细则税务机关也没考虑好。

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的个税问题,问税务局,税务局回复基本是要征,但具体怎么征,很多细节问题税局也没想好,但税局把征税权放在手上,收放随意,反正按照税法申报是纳税人义务。纳税人陷于两难,不报税,未来可能被追征甚至处罚;报税的话,市场普遍做法是不交,而且很多细节问题税局方面也没明确。


目前这种局面,其实给新三板市场发展、投资者都带来很大困扰,根源在于目前税务机关拥有事实上的税收立法权,以及税收法律过大的解释权,对税务机关执法权也难以有效制衡。 

作为涉及资本市场的重大税务问题,不是税务机关一家能决定的,人大层面或国务院层面应该给这个问题一个准话了,而不是一直似是而非,也不能完全由税务机关自行解释和决定,也许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能推动这事能尽早有个定论。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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