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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同销售一并随机赠送的促销品不宜视同销售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 财税闲谈 2023-02-24

现在有一个加油站火了,因为他的油品价格便宜,质量有保证。别的加油站也想降价但是受到某些限制,只能采取客户加油,给加油客户赠送毛巾、纸抽、月饼等小礼品的方式。这种方式是不是要做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呢?


答案是肯定的,不需要做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因为根本不是无偿赠送给客户,而是在客户加油的时候一并赠送,因此不属于无偿赠送,也无需视同销售。那么对应的赠品在购买环节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呢?有个观点说这是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进项税。我们认为这是促销赠品,不属于不得抵扣的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情形,进项税是可以依法抵扣的。


还有一个加油站也是给客户赠送礼品,他赠送的礼品是电动热水壶,但不是每个客户都赠送。他要求凡是加油100元以上的客户进行抽奖,抽奖结果有中奖和不中奖两种类型,中奖的奖品就是这个电动热水壶,不中奖的就什么都没有。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奖概率大抵在20%左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由于采取的随机抽奖的方式,中奖获取的热水壶需要在增值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我们理解,即使采取抽奖方式,客户也必须先加油才有机会获取奖品,实际不是无偿赠送,只不过做不到人人有奖而已,不会改变其买赠的属性,还是有偿赠送,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





以上来源于 中国财税浪子 公众号的文章及留言,文章链接:

随同销售一并随机赠送的促销品不宜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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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公众号评论:

昨天在“财税闲谈会”微信群,有人咨询企业外购的宣传品,用于促销,增值税如何处理。


关于这个问题,之前我写过一篇,请大家参考:

【双十一之际】随货买赠(例如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探讨


实务中有几种做法:

1.将赠送的促销品做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理由是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同时购进物品,取得专票的,抵扣进项税;

2.不计提销项税,但将购进物品的进项税予以转出(或直接不抵扣该物品的进项税);

3.不作视同销售,同时予以抵扣购进物品的进项税;

当然,视同销售算销项税又不抵扣进项税的,可能也有,估计很少。


目前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应该是第1种和第2种。

第3种做法,很多税局并不一定认同。


但从增值税原理来说,目前已全面营改增,企业购进物品用于促销,本质上是用于经营,并最终是通过销售收回价款来获得补偿的,并非无偿赠送。

同时,促销用品是用于正常经营,相关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也于法无据。


购进物品用于促销,和购进物品用于办公、或购进包装材料再打包出售给客户,其性质是一样的,应该允许抵扣进项税,并且该行为不是无偿增税,也不应视同销售。允许抵扣且不视同销售,也并没有导致增值税税款流失。

如果视同销售,则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增值税税负。


当然,如果税局实在不接受这种解释, 那企业可以考虑将购进的促销用品不采取赠送,而是拆分定价,主营商品的定价降低一部分,同时将促销用品予以定价开票销售。 

这样操作,企业增值税税负降低,也避免了争议,但会给企业带来操作的困扰。

建议国税总局对这一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附:相关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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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附修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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