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QQ诈骗,财务人员是否要担责和赔偿?
骗子冒充公司领导,将该公司的会计加为微信好友,接着又将会计拉进以公司命名的微信群,之后,以各种理由要求会计转钱……南宁一公司女会计方某被这样的骗局骗走了18万元。为此,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这名会计赔偿全部损失。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认为,方某在上述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是,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依法应考量损失大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劳动者从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数额、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程度等因素后综合确定。
本案中,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在日常工作中均通过微信或QQ的方式指令被申请人方某向他人转账,致使方某有理由相信“某公司内部群”的“洪某”即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洪某,且申请人的会计、出纳岗位工作均由方某一人负责,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对财务岗位也没有明确的业务流程及管理制度规定,故公司在管理方面负有一定的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第三方实施的诈骗行为,而非被申请人方某的失职行为。对此,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方某承担该公司20%的经济损失,即方某应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3.6万元,扣除其已赔偿的4000元,方某还应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差额3.2万元。
某公司财务郑先生在QQ上接到老板蔡先生指令,要求其帮忙将一笔款项转入某指定账户以参加项目招投标。郑先生虽有疑惑,但仍按要求先后转账248万元。而事实上,该账户竟是诈骗团伙假冒,老板银行账户内248万元最终无法追回。事后,蔡先生将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黄浦法院作出判决,由郑先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24.8万元。
郑先生是上海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处理该公司老板蔡先生个人及投资项目的相关财务。2014年11月7日,郑先生接到公司同事刘某的电话,对方要求他在QQ上确认添加老板蔡先生的QQ号为好友。郑先生也没多想,直接添加了该QQ账号。
添加完账号,这位所谓的蔡老板在QQ上表示,自己正进行招标项目急需用钱,要求郑先生赶紧帮忙转账46万元到某指定账户。虽然按照公司规定,动用资金大于5万元时,需要部门经理、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签字,但由于是蔡老板自己要求汇款,郑先生当即指示公司出纳陈某将蔡先生账户内的资金转账到某账户。
之后,所谓的蔡老板又发出指令,要求转账,郑先生又让财务人员先后转账44万元和158万元。
不久,蔡先生返回公司,这才发现自己的账户内被转走了248万元,而他本人根本没有在QQ上发过指令,郑先生遭遇了电信诈骗,蔡先生遂向警方报案。
警方在进行一系列调查后告知,汇入的款项已被取走,难以追回。公安机关虽经全力侦查,但案件始终没有告破。
248万元打了水漂,蔡先生认为,郑先生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防范意识淡薄,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未与其本人核实的情况下就擅自将248万元汇至他人账户,导致被骗。为此,蔡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郑先生赔偿248万元。
庭审中,郑先生辩称其与蔡先生个人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郑先生指出,在这起案件中,对蔡先生实施侵权行为的是诈骗分子。事发当天,并不是他一个人过错,在转帐前他还曾电话联系过老板的姐姐,在获得同意后才进行转账。
此外,在汇款时并非是他一个人操作,出纳等公司其他的同事也均未按照规定的财务程序操作,损失并非其一人之过。对此,蔡先生认为,郑先生是财务部门负责人,其他财务人员都是其下属,造成该结果,作为负责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受蔡先生委托为其处理财务相关工作,应做到与其职务、经验、薪酬想称的谨慎和注意义务,郑先生在未与蔡先生核实的情况下仅凭QQ聊天内容就将蔡先生账户内的钱款打给他人,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蔡先生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使用混乱,公司制度也存在纰漏,公司的其他员工在操作中也存在过错,现有证据也未证明蔡先生的损失系郑先生所为,让郑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欠妥。
据此,法院按照郑先生的过错大小以及其在该公司的收入情况认定郑先生承担10%的责任,赔偿2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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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说:“注意移动支付中的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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