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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深感不公,上市公司原财务总监敲诈董事长3000万被判刑,背后是什么样的剧情?

财税闲谈 2024-04-11

2018年,西藏旅游完成控股权变更,正值摆脱退市命运以及资本运作关键时期。原财务总监将一封封举报信发向监管部门,一度索要3000万元赔偿款平息了事。

从裁判文书网获悉,2021年2月28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揭开了敲诈案始末。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魏某林获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藏旅游公司,600749.SH)财务总监,同年12月离职时与公司结算了劳动报酬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8年下半年,魏某林向国家证监、税务部门举报西藏旅游公司存在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偷税漏税等问题,并打电话给西藏旅游公司董事会秘书郝某。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魏某林以手中掌握西藏旅游公司关于税务、资产方面违法行为的材料为筹码,以不付款就继续举报、扩大影响为由向相关人员敲诈钱款。西藏旅游公司现董事欧某(系魏某林任职期间的公司董事长)因担心公司被举报后资本运作暂停、股价下跌,被迫同意向魏某林支付“保密费”500万元,并于2019年8月8日转账人民币269万元至魏某林银行账户。

2020年7月12日至7月14日,欧某在江苏淮安清江浦区出差期间,被告人魏某林通过微信联系欧某,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欧某要求其撤销以往的举报并发出澄清声明,才能继续支付剩余款项,被告人魏某林回复称如达到上述要求则需要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否则将继续举报西藏旅游以及欧某在江苏新成立的公司,欧某遂向警方报案致案发。

2020年8月4日,魏某林在沈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对敲诈勒索的3000万元金额,魏某林是这样计算的。

根据魏某林到案后供述,2017年6月,其到西藏旅游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时任公司董事长欧某口头承诺其年薪税后60万元,此外还有股权激励和绩效奖金,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股权激励没有明确说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绩效奖金口头承诺如果发现内部贪腐行为,按照涉案金额的20%给予奖励。2017年12月31日,其因身体原因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从公司总计领取30万元左右的薪酬。

2018年4月,魏某林发现西藏旅游股权发生变更,欧某不再担任董事长,也不再是控股股东,遂认为欧某曾承诺给予股权激励是在欺骗其。

不久,魏某林以举报为由提出补偿3000万元。魏某林表示,其看了其他公司股权激励的案例,最低是1000万元,绩效奖金按照其查处内部贪腐行为计算应该是500万元,上述两项因为公司没有跟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要乘以2,就是3000万元。

敏感时点举报

从西藏旅游公告中了解到,2018年期间,西藏旅游因此前2016年、2017年连续亏损,正徘徊的退市边缘,股票简称已变身为“*ST藏旅”。2018年7年,新奥控股通过受让受让国风集团及考拉科技股权,成为上市公司间隔控股股东,新董事长为赵某。

西藏旅游董事长赵某证实:当时西藏旅游公司因为连续亏损被戴星ST了,如果第三年再亏损将会被退市,新奥公司接手西藏旅游公司后正准备采取一系列资本运作让西藏旅游公司摆脱亏损“摘帽摘星”。2019年春节后,公司陆续接到相关部门要求展开公司自查的通知,要求核查的内容与之前魏某林说的差不多,魏某林也承认是其举报的。

事实上,从2018年下半年起,魏某林就已开始陆续向国税总局、西藏税务局、中国证监会和西藏证监局举报。考虑到魏某林举报时间节点敏感,西藏旅游如果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不管内容是否属实,一些正在做的大的资本运作就要暂停,一直等到调查闭环后才能重新启动。

西藏旅游董秘表示,当公司得知魏某林举报以后非常紧张,赵某就于2019年3月安排其先与魏某林接触一下,试探魏某林的目的并安抚。

2019年7月,魏某林直接向赵某发信息“税后800万与国风集团签,了结所有”。赵某回复其做不到。

魏某林称“这算是你失信于我的补偿,你施压欧某会同意的,超800万归你,三次以承担负债收购股权转让方需要交税35亿元”。

赵某回复“那也不能要800万元啊,你的胃口太大了”,

魏某林回复“我回去星期一就接着举报”。

赵某回复“你可以跟欧某去疯,想诈骗我和新奥集团就不妥了,欧某答应给你500万元,这事我能帮你的最多了,他在你手里有短处,我协调帮你,只不过是你欲壑难填而已,白得500万元不少了”。


 保密协议浮出 

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事实上,魏某林曾与原董事长欧某达成一致,并签订有保密协议。

根据2019年8月魏某林(乙方)与国风集团(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及补充协议证实,协议约定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等,保证信息不外泄,甲方向乙方支付保密费500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269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31万元。

正是在第二个付款时间节点,双方因产生分歧,欧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致案发。

欧某表示,当初之所以同意给500万元,一是因为西藏旅游当时已连续2年亏损,担心举报会影响公司2018年财报;二是若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将影响公司资本运作时机,此外欧某作为西藏旅游的董事,股票下跌也将对自己产生损失。

那么,魏某林曾向税务和证监部门举报情况是否属实?判决书中相关证据揭晓了答案。

2019年1月,西藏证监局向西藏旅游发出《关于就相关事项开展自查的通知》,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开展自查,并给予回复。2019年5月27日,西藏证监局出具举报事项答复函,正式告知举报人魏某林所举报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另西藏税务局于2020年1月作出结论,未发现西藏旅游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魏某林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逮捕。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魏某林向西藏旅游公司主张的无论是3000万元,还是800万元或500万元,均非“合法薪酬”。事实上,魏某林从公司离职后从未通过任何法律途径向西藏旅游公司提出劳动待遇的主张,而是以不法行为迫使对方交付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魏某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来源:啄木鸟财经 微信公众号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12刑初60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久林,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洪朋、陈思远,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久林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朱红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久林及其辩护人朱洪朋、陈思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魏久林在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19年7月,被告人魏久林自称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掌握了公司的税务、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在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将要进行资本运作的关键时刻,向证监及税务等部门进行举报,并以继续举报为由敲诈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欧某(现任董事)钱款,欧某因担心公司被举报后资本运作会被证监部门暂停造成股价下跌,经委托他人与被告人魏久林多轮交涉后被迫同意向其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并于2019年8月8日转账人民币269万元至被告人魏久林银行账户。后经证监会、税务局等部门调查核实,未发现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有税务、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
2020年7月12日至7月14日,欧某在江苏淮安清江浦区工作期间,被告人魏久林通过微信联系欧某,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欧某要求其撤销以往的举报并发出澄清声明,才能继续支付剩余款项,被告人魏久林回复称如达到上述要求则需要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否则将继续举报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欧某在江苏新成立的公司,欧某无奈之下遂向警方报案致案发。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久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魏久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予认可,认为其举报西藏旅游公司的事项均属实,其收取的款项是西藏旅游公司主动联系其解决其正当工资待遇,不存在敲诈勒索的事实。其辩护人提出魏久林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使欧某产生内心恐惧而交付财物的事实,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报酬500万元及此后魏久林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职业生涯“买断金”2500万元,均是魏久林合法索要报酬,不是犯罪行为,另外认为笨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魏久林在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藏旅游公司)任财务总监,离职时与公司结算了劳动报酬并办理了离职手续。2018年下半年,魏久林向国家证监、税务部门举报西藏旅游公司存在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偷税漏税等问题,并打电话给西藏旅游公司董事会秘书郝某。2019年3月至8月期间,魏久林以手中掌握西藏旅游公司关于税务、资产方面违法行为的材料为筹码,以不付款就继续举报、扩大影响为由向相关人员敲诈钱款。西藏旅游公司董事欧某(系魏久林任职期间的公司董事长)因担心公司被举报后资本运作暂停、股价下跌,被迫同意向魏久林支付“保密费”500万元,并于2019年8月8日转账人民币269万元至魏久林银行账户。
2020年7月12日至7月14日,欧某在江苏淮安清江浦区出差期间,被告人魏久林通过微信联系欧某,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欧某要求其撤销以往的举报并发出澄清声明,才能继续支付剩余款项,被告人魏久林回复称如达到上述要求则需要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否则将继续举报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欧某在江苏新成立的公司,欧某遂向警方报案致案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6月,其到西藏旅游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时任公司董事长欧某口头承诺其年薪税后60万元,此外还有股权激励和绩效奖金,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股权激励没有明确说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绩效奖金口头承诺如果发现内部贪腐行为,按照涉案金额的20%给予奖励。2017年12月31日,其因身体原因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从公司总计领取30万元左右的薪酬。2018年4月,其发现西藏旅游公司的股权发生了变更,欧某不再担任董事长,也不再是控股股东,认为欧某曾承诺给予股权激励是在欺骗其。2018年下半年,其以任职期间发现的欧某做董事长期间虚增资产、返利套取现金,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偷税漏税等情况向证监和税务部门举报,也打电话将这些情况告知西藏旅游公司新任董事会秘书郝某。之后不久,西藏旅游公司的现任总经理胡某约其在成都见面,其提出要对方支付欧某承诺的绩效奖金、股权激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定增奖金共计3000万元(其看了其他公司股权激励的案例,最低是1000万元,绩效奖金按照其查处内部贪腐行为计算应该是500万元,上述两项因为公司没有跟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要乘以2,就是3000万元),胡某称需要回去跟领导汇报。2019年上半年,西藏旅游公司现任董事长赵某多次与其联系,赵某担心证监及税务部门总是查西藏旅游公司,公司不能平稳过渡,称其要的金额太高了,举报的事项都是欧某在任时期的事,费用主要应由欧某支付,后来双方经过讨论,赵某称给欧某带话最低500万元,争取800万元,期间其提出要800万元不然就继续举报。2019年6至8月,其多次到廊坊与赵某安排的助理王某甲见面并商谈500万元如何落实的情况,其7月给欧某发短信称欧某与新任控股股东金奥集团的交易价格不真实,欧某的新公司有偷税漏税问题,目的就是让欧某以公司名义与其签订补偿500万元的合同。后来经过谈判,确定由欧某的国风公司签合同,分三次支付500万元,第一次269万元已经收到。2020年6月30日,第二次付款期限到了,其提醒赵某通知欧某付款,欧某让其把之前在证监、税务部门的举报撤回才肯打钱,其称不付款就是违约,其可以继续举报西藏旅游公司,欧某听其又要举报,就说要拿刀砍死其。其知道欧某在江苏有新公司要上市,就说要举报新公司到江苏的证监、税务部门,让公司不能上市,这样欧某几十亿的股票溢价就没了。如果想让其撤销之前的举报,其剩余的职业生涯就报废了。欧某要买断其10年的工资,再另行支付2500万元,一共再支付2731万元,才可以撤回举报。
2、被害人欧某的陈述,证实其2002年至2018年6月期间为上市公司西藏旅游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其还是国风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风集团曾系西藏旅游公司第一大股东。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魏久林担任西藏旅游公司财务总监,双方关于魏久林薪酬的约定是底薪每年30万元,另外业绩提成最多每年30万元。魏久林离职时公司与他结算了所有工资等费用。2018年6月,新奥公司通过定增、股权收购方式变为西藏旅游公司第一大股东,由赵某担任董事长、胡某担任总裁,国风集团成为西藏旅游公司第二大股东,其任西藏旅游公司董事。2019年4、5月份左右,魏久林联系西藏旅游公司董秘郝某,称公司接下来可能有进一步大的运作,其掌握了公司关于税务和资产方面的相关问题,以此要挟公司给他钱,郝某向赵某进行了汇报。赵某通过属下与魏久林联系,魏久林提出要3000万元,不然就要向相关部门举报,赵某向其询问相关情况,其称公司没有问题不用理他,一开始其并不同意给魏久林钱。2019年6月左右,西藏旅游公司陆续接到税务、证监部门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的通知,此时魏久林还在与赵某进行联系,并称其已经举报了,手中另外还有其他举报材料可以继续举报。赵某对魏久林举报事项的实际情况不了解,不想因为魏久林影响公司经营,称如果魏久林继续搞下去,一是影响公司股价,二是会影响公司接下来的资本运作,希望由其出钱搞定魏久林。其考虑到魏久林举报的时间节点很敏感,西藏旅游公司股权变动后要进行下一步的资本运作,此时魏久林举报或者向媒体曝光,无论是否属实,都会影响股价,相关部门展开调查会使公司资本运作暂停,于是就跟魏久林谈了几次,先是讲到800万元,其表示没有800万元,后来魏久林就提出要500万元,要以与国风集团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由其进行担保。协议约定500万元分三笔支付,第一笔先付269万元,第二笔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30万元,第三笔于2021年6月30日支付131万元。这个500万元,实际就是魏久林以举报公司为要挟,敲诈勒索的款项。2019年8月8日,其通过自己银行账户向魏久林转账269万元,并口头要求魏久林向相关部门出具关于西藏旅游公司的澄清函。2020年6月30日以后,其接到赵某电话称魏久林催要第二笔付款,其告诉魏久林没有支付231万元是因为魏久林没有发出澄清函,魏久林得知其此时在南方,认为其可能有新公司要上市,提出除了之前说的500万元,还要2500万元,并以举报其和国风集团相要挟,当时其正在淮安出差,无奈之下报警。其当初之所以同意给500万元,一是因为西藏旅游公司2016年、2017年度年报亏损,如果2018年年报再亏损就要退市,赵某在2018年担任董事长时不了解魏久林举报是否属实,担心举报会影响公司2018年财报,新奥公司刚接手西藏旅游公司肯定不希望公司被退市,会造成数十亿的经济损失;二是魏久林举报后如果相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或发问询函,西藏旅游公司都要发布公告,不管调查结果有没有问题都可能影响公司的估价和资本运作时机;三是其还是西藏旅游公司的董事,公司股价下跌,自己也有损失。
3、证人郝某证言,证实其为西藏旅游公司董事会秘书,该公司董事长是赵某,总经理是胡某,欧某在2002年至2018年期间一直是西藏旅游公司的董事长,到了2018年7月,新奥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欧某的国风集团变为第二大股东。2018年12月左右,其接到一个沈阳的匿名电话,对方讲到西藏旅游公司以前的资本运作的一些问题,其判断对方应该是公司以前财务方面的高级管理人员,打电话就是让其将这些情况汇报给公司老总,并通过公司传话给欧某。西藏旅游公司是上市公司,如果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不管内容是否属实,一些正在做的大的资本运作就要暂停,一直等到调查闭环后才能重新启动。因为对方所说的事情是新任高管接手之前的事,肯定要以前的董事长欧某去解决这些问题,其认为对方这么做是想通过现任董事长向欧某传递压力,把欧某拉到谈判桌上来。其接到电话后,就跟公司现任财务总监罗某一起将此事汇报给董事长赵某。当时西藏旅游公司因为对方的举报产生了恐慌,因为现任董事长不能判断举报内容是否属实,怕公司受到影响产生较大损失。2019年1月21日,其收到西藏证监局给公司发的邮件,要求公司开展自查,并于2019年3月15日前回复,公司按照要求逐条进行了核实回复,后来其收到了证监部门的回复,确认公司没有任何问题。另外税务方面的问题其并不负责,但其知道公司也向税务部门进行过核实回复。
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新奥公司于2018年7月通过定增方式成为西藏旅游公司控股股东,其开始担任该公司董事长。2018年年底,公司董秘郝某向其汇报接到一个叫魏久林的人的电话,称手上掌握了欧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偷税漏税、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材料。当时西藏旅游公司因为连续亏损被戴星ST了,如果第三年再亏损将会被退市,新奥公司接手西藏旅游公司后正准备采取一系列资本运作让西藏旅游公司摆脱亏损,“摘帽摘星”,于是其就电话联系欧某询问情况,欧某对其称公司没有问题,不要去理这个人。由于其当时刚接手西藏旅游公司,对魏久林所说的实际情况不了解,也不敢完全信任欧某。2019年春节后,公司陆续接到相关部门要求展开公司自查的通知,要求核查的内容与之前魏久林说的差不多,魏久林也承认是其举报的。其担心举报会使公司的下一步资本运作暂停,影响公司“摘帽摘星”,就又找到欧某,希望他正面面对,不能让魏久林一直举报影响公司,欧某同意了。因为魏久林不愿与欧某见面,就委托其跟魏久林谈,其就让公司总经理胡某先了解一下魏久林的诉求。胡某于2019年3月与魏久林在成都见面后回来向其汇报称,魏久林认为公司对其不公,所以要举报公司,要求给他3000万元以上才能撤回举报。2019年6月以后,其与魏久林分别在北海和廊坊进行多次会面和谈判,谈的主要内容是魏久林称手上掌握了西藏旅游公司违规、违法的材料,他已经举报了,给他钱他就撤回举报并且不再举报,他知道公司现在处于“摘帽摘星”的关键时期。经过几次商谈,最后确定给魏久林500万元,魏久林撤回举报并且不再举报,还按照魏久林的要求签署了保密协议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就是魏久林要保守公司秘密,由国风集团支付保密费500万元,款项分三次支付。其每次与魏久林商谈后都把谈的内容告诉欧某,由欧某作最后决定。2020年7月,欧某跟其说魏久林找他要第二笔100万元,欧某提出让魏久林发出澄清函,魏久林不同意,提出再给2500万元才能写澄清函,欧某觉得魏久林没完没了,于是报案。
5、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其2018年7月在新奥公司成为西藏旅游公司控股股东后,开始担任西藏旅游公司总经理,赵某是现任董事长,欧某是此前的董事长,欧某的国风集团成为西藏旅游公司二股东。其工作中经赵某和欧某得知有个叫魏久林的人举报公司,因为资本运作并不是由其负责,所以其不知道举报的具体内容。新任高管接手西藏旅游公司后的重要任务就是使公司恢复盈利,不能让公司退市,否则损失非常惨重,当公司得知魏久林举报以后非常紧张,赵某就于2019年3月安排其先与魏久林接触一下,试探魏久林的目的并安抚一下。其与魏久林见面后,魏久林称自己以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手上掌握了公司以前资本运作上不规范的证据,要举报,需要欧某或者公司出钱给予补偿。其回去后将情况向赵某汇报,赵某非常紧张,认为可能影响公司股价和“摘帽摘星”,甚至使公司退市,赵某就亲自接手去解决了,后续如何解决的其并不清楚。
6、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系廊坊新绎旅游公司办公室主任,赵某是新绎旅游公司董事长。2019年5月下旬开始,赵某四次让其在廊坊接待一个叫魏久林的人。第一次是2019年5月21日,其与赵某一同与魏久林见面,魏久林称其手上有欧某任董事长期间西藏旅游公司一些问题的资料,已经向证监和税务部门举报,并且诉苦称他在职时公司对他不好。赵总主要就是跟魏久林谈价格的,双方价格没有谈拢,魏久林第二天就离开了。第二次、第三次双方就价格和支付的具体方式仍旧没有谈好,第四次魏久林到廊坊就直接签了一个保密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之前谈的时候就一直要改动,魏久林提出要改动的地方其就通知赵总,经过几次修改最后敲定,协议的大概内容就是国风集团支付给魏久林500万元,还有一些保密条款,魏久林签字后其就把协议递给欧某签字的。
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是欧某下属。2020年7月,欧某简单跟其讲了其被一个叫魏久林的人敲诈勒索的事,欧某称魏久林已经举报了,当时西藏旅游公司处于运作的重要阶段,魏久林扬言要开新闻发布会制造影响,所以与魏久林签订了一个保密协议,并让其给魏久林订一张7月13日沈阳飞淮安的机票。其于7月11日订好机票后将航班信息发给魏久林,魏久林于7月12日上午回复其因身体原因不能到淮安。12日晚欧某因工作原因到淮安,让其发5份文件给魏久林,5份文件的内容相同,只是抬头不同,分别发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其跟魏久林说,上述文件需要魏久林到淮安当着欧某的面签字并发给相应机构,魏久林称欧某没有满足其提的要求,所以不会到淮安。欧某认为魏久林会到淮安来的,目前只是在讨价还价,就让其继续跟魏久林谈谈,其就继续跟魏久林联系。魏久林提出要2500万元,并且在上飞机前先打1500万元,飞机落地后再打500万元,5份文件发出去以后再支付500万元和以前谈好的231万元,魏久林称2500万元是他的名誉和下半辈子的费用,其向欧某汇报后,欧某说这是不可能的,就于7月13日打电话报警了。
8、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2018年7月成为西藏旅游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底,公司董秘郝某对其讲他接到了以前公司财务总监魏久林的电话,魏久林说其手上掌握了公司虚增资产、资产处置不合规等方面的材料,具体有什么诉求不清楚,其就与郝某一起向董事长赵某汇报了此事。2019年春节以后,公司陆续受到证监、税务部门的检查,也提出了要求公司自查与反馈的清单,其与郝某发现清单所列的项目与魏久林电话中所说的事项基本一致,猜测举报人就是魏久林,将这种猜测汇报给董事长。后来经过相关部门的核查,确认魏久林举报的事项均不属实。举报的时间正是公司努力“摘帽摘星”的关键时期,当时有退市风险。后来公司是在2019年4月公告18年财报实现扭亏,从而“摘帽摘星”的。
9、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在魏久林担任西藏旅游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魏久林每月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发放的工资标准是税前每月15000元,是否还有其他收入不清楚。魏久林任职时间是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魏久林认为劳动合同有问题所以一直不肯与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称会与董事长沟通,后来直到离开也没有签劳动合同。
10、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屏,证实公安机关对魏久林与欧某、赵某、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予以检查:2019年5月,欧某向魏久林表示,2017年其并无出让西藏旅游公司的打算,而是2018年因经营状况作出的选择,并无欺骗魏久林之意,对于魏久林提出的要求,如果魏久林愿意签订协议保守公司秘密,可以支付169万元补偿费,魏久林提出的要500万元已经脱离常识、不合法合规,自己不能接受。
2019年7月,魏久林向赵某发信息“税后800万与国风集团签,了结所有”。赵某回复其做不到。魏久林称“这算是你北海失信于我的补偿,你施压欧某会同意的,超800万归你,三次以承担负债收购股权转让方需要交税35亿元”。赵某回复“那也不能要800万元啊,你的胃口太大了”,魏久林回复“我回去星期一就接着举报”。赵某回复“你可以跟欧某去疯,想诈骗我和新奥集团就不妥了,欧某答应给你500万元,这事我能帮你的最多了,他在你手里有短处,我协调帮你,只不过是你欲壑难填而已,白得500万元不少了”。
2020年7月,魏久林发微信要求欧某按照保密协议付款,并称“你新公司要上市对吗?这事办成了你给我800万也不多呀”。欧某回复“你打算趁新公司上市,再敲一次?开价800万,不会吧”。魏久林称“今天你再不按协议约定付款,江苏证监局、西藏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会收到含新旧内容的资料,你没有按约定付款责任全部自行承担”。欧某回复“出尔反尔,不来把澄清信当面发出,绝不付款”。魏久林称“我在西藏旅游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很多重大决策都是背着我,公司对我不好;我如果撤回举报就把个人信誉抹黑了,连代账都没有人敢用我,你公司上市股票溢价几十亿到上百亿,你花小钱办大事,如果你有1000元给我2.5元你肯定答应,你就给我2500万元按比例算才千分之二点五,只是大家都没有看开吧,我在沈阳你先付我1500万元,收款后我转给我爱人后去机场,飞机淮安落地再500万元,信发出后,把213万元保密费和500万元付给我,全程我付费找110陪同,我多次去廊坊谈,补偿从3000万元、800万元降到500万元,我已经仁至义尽”。欧某回复“你要求我支付钱貌似合法无风险,且要签协议有担保,我只是落实你的指示而已,为防止你拿了钱说话不算数,再吓唬我胡乱捏造举报导致股价下跌受损,这次你必须当我面把纠正信发出才行,你完全知道,不管真假一立案西藏旅游公司估价就会下跌N亿,我的新公司上市审核就会中止,你拿这个筹码警告我敲诈我吗”。
2020年7月12日,魏久林向李某发微信表示“永不举报的前提是2731万元全部付款,不全部付款可以举报,要保证我全家安全,不得故意提及举报事项损害我声誉,要写在永不举报协议中”。
11、2019年8月8日保密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份,证实魏久林(乙方)与国风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保密协议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等,保证信息不外泄,甲方向乙方支付保密费500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269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31万元,甲方若违反本约定不按时支付保密费,乙方则无义务继续遵守保密协议书规定的保密义务。
12、中国建设银行回单一份,证实欧某于2019年8月8日支付魏久林269万元。
13、辞职申请表一份,证实魏久林于2017年12月31日与西藏旅游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其在辞职理由一项书写:个人原因(身体不适应高原工作)。财务薪金结算一项载明:本人离职薪金已结算,经验收无讹,并确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魏久林在该栏签字确认。
14、西藏旅游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发出的公告,该公告载明聘任魏久林为公司财务总监,薪资标准为每年18万元。
15、西藏旅游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发出的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告,该公告载明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欧某变更为王玉锁。
16、举报信息登记表,证实魏久林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8月22日、2018年9月15日、2018年10月5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5日向国家证监部门举报西藏旅游公司相关问题。
17、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向西藏旅游公司发出的《关于就相关事项开展自查的通知》,证实证监部门要求西藏旅游公司就相关事项开展自查。
18、2019年5月27日西藏证监局出具的举报事项答复函,证实证监部门于2019年5月27日正式告知举报人魏久林所举报的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19、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及税务稽查结论,证实税务部门于2020年1月作出结论,未发现西藏旅游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0、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截屏,证实欧某于2020年7月12日入住淮安市曙光国家大酒店。
21、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欧某到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报案而案发,魏久林于2020年8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公安分局文官派出所抓获。
上述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久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魏久林及其辩护人提出魏久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院不予采纳,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魏久林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主观故意。本案中,被告人魏久林在西藏旅游公司任职六个月,共计已领取劳动报酬合计30余万元,在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已签字确认薪金经过结算,验收无讹,对于其主张自己的行为是正当讨薪行为缺乏证据予以证实:一、关于其陈述“时任董事长欧某口头承诺给其的股权激励及业绩奖励”,股权激励的数额及发放条件双方从未明确达成一致,而业绩奖励的数额除了被告人魏久林主张应为500万元以外,其不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的金额,被害人欧某亦不予认可。二、从被告人魏久林向公司主张的数额来看,股权激励1000万元,绩效奖金500万元,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按照二倍计算。后来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款项又从3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可以看出其主张的“劳动报酬”数额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即使按照其陈述自己任财务总监的薪资标准为每年100万元左右,其在西藏旅游公司工作半年已经实际领取30余万元的情况下,主张“合法薪酬”的金额亦严重脱离实际。故此,被告人魏久林向西藏旅游公司主张的无论是3000万元,还是800万元或500万元,均非“合法薪酬”。事实上,被告人魏久林从公司离职后从未通过任何法律途径向西藏旅游公司提出劳动待遇的主张,而是以不法行为迫使对方交付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款项,足见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其次,被告人魏久林具有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魏久林先向相关部门举报西藏旅游公司,后联系公司高管人员,使公司得知其手中掌握不利于公司的相关资料并已经进行了举报。当相关部门陆续开展问询、调查之时,其提出索要款项的要求,并作出不付款就继续举报或扩大影响的表示,使西藏旅游公司管理人员及被害人欧某产生了畏惧公司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心理。从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来看,被害人欧某起初对于支付魏久林500万元是并不认可的,而随着事态的发展,相关人员产生畏惧心理具有现实基础。不能以双方之间存在“讨价还价”的行为就认定欧某主动自愿交付款项。如果魏久林不以掌握公司相关材料进而影响公司的恶害相通告,双方是不会达成案涉保密协议的,即上述保密协议并不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而是通过胁迫方法,以貌似合法的手段,实现了被告人魏久林通过敲诈勒索方式取得款项的非法目的。
再次,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人魏久林的敲诈勒索行为具有持续性,至2020年7月案涉相关人员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时,双方仍在通过手机就犯罪款项的支付进行交涉,故本院管辖区域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之一,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久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魏久林向被害人欧阳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9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祖超

审 判 员  赵 夜

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仇利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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