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以破产清算为视角之二 | 在疫情及经济下行的重压下,亏损企业如何依法退出市场

徐江华 张岩 华商律师 2023-08-25


  要 

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及经济下行的双重影响下,部分民营企业经营状况不断恶化,濒临破产,亏损企业如何依法退出市场是许多企业尤为关注的问题。破产清算程序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组成部分之一,与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共同构成独立的债权债务清理程序,破产清算制度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中始终居于基础性地位。而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是一项复杂、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启动并运用破产清算制度需明确申请主体、掌握如何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如此方能实现亏损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关键词】 亏损企业  破产清算  退出市场



问题的提出


自2020年1月份起,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湖北武汉爆发,并借着春运期间人员流动向其他省份和城市扩散,而防控的力度又前所未有,全国的居民均宅居在家,不出门、不旅游,过着低消费的生活,除医疗、民生保障行业外,几乎其他行业均停产、停业,春节假期一再延长,给很多中小民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从目前的情况看,疫情还没有得到控制,对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来说短期的低谷运行甚至停业一般是可以支撑得住的,但中小民营企业由于其自身存在着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弱、自救能力差等弱点,短期的停产、停业对其来说可能就是致命的一击。因此,此次疫情过后,定会有大量的中小企业亏损,濒临破产,甚至出现“破产潮”。而如何应对这一“破产潮”,使这些亏损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是中小企业主及政府面临的重要问题,也给破产专业律师及其他相关法律工作者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亏损企业的界定


亏损企业是指由于自身或其他外部客观原因而造成亏损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


亏损企业一方面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或破产和解。本文拟从破产清算申请的角度探讨亏损企业如何退出市场。


破产清算制度的意义


作为破产制度创立和发展的原初形态和制度基石,破产清算制度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集中清理、变价和分配,以清偿全体债权人债权的一种程序。在制度功能上,与重整程序、和解程序重在挽救不同,破产清算则是让没有挽救希望和生存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面清理退出市场。(注释:见贺小荣、葛洪涛、郁琳:《破产清算、关联企业破产 以及执行与破产衔接的规范与完善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下)》,载《人民司法》,2018.16版,第45页。)


通过在Alpha系统检索相关案例可知,在全国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各类破产案件中,申请破产和解案件总数为55件,申请破产重整案件总数为1364件,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总数为9518件,占各类破产案件的 87%,即大多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都是通过清算程序予以处理,破产清算制度对于亏损企业如何合法、有序退出市场意义重大。


破产清算制度可以利用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与中立性保障市场退出过程中多方利益的平衡,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清道夫”功能。对于债务人而言,通过破产清算可以使企业主脱离企业债务的拖累,从而使其东山再起。并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破产清算可使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债务人即亏损企业可以选择履行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对于债权人而言,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对于社会而言,破产清算制度通过淘汰落后的企业,有利于社会资源和产业结构的合理配置和调整。同时亦能消化长年积压的“执行难”案件。


破产清算的申请


(一)

1.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由此可知,对亏损企业有权提起破产清算的主体主要为以下三类:(1)债务人,即亏损企业本身;(2)债权人;(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2.申请破产清算所需材料

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破产清算申请主体需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用以破产清算案件立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而有的地方就申请主体的不同而要求其提供的材料也有所不同。比如,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的规定,针对债务人、债权人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交的材料就有不同的规定。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


3.管辖法院

在地域管辖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可知,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含本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受理及指定管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可知,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一律接受并出具书面凭证,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予以登记立案。当亏损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


(三)开展清算工作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清算工作主要由管理人负责,其主要包括:1.管理人接管工作,管理人应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2.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方案、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3.债权申报与审核、确认;4.债务人基本情况调查;5.财产调查与追收;6.对债务人进行审计、评估;7.与破产案件相关的衍生诉讼。


(四)宣告破产及财产分配

管理人在完成上述清算工作,经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


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后,适时拍卖售破产财产,在实践中,一般是在淘宝平台或京东平台进行拍卖。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拍卖破产财产所得的价款进行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五)终结破产程序

经变卖破产财产后,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或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至此,被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方完全退出市场。



结语


在当前疫情及经济下行的双重压力下,部分民营企业经营遇到较大困难,甚至陷入严重资不抵债的破产境地,在上述企业无法进行重整再生的情形下,选择申请破产清算进而退出市场是一种较好的路径选择。破产清算程序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虽然现代破产法更注重于破产预防和拯救制度的发展,但破产清算制度的重要性仍不可忽视,其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中始终居于基础性地位。

而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严谨的工作,其要求破产管理人及其他相关的破产业务律师具备较高的素质及专业水平。要想成功应对此次疫情过后可能出现的“破产潮”,一方面,亏损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应及时借助破产律师的力量,另一方面,破产专业律师也应积极主动帮助难以继续经营的亏损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徐江华

华商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破产清算、并购重组、重大经济诉讼


 

张岩

华商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公司重整与清算、不良资产处置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华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请私信沟通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及作者姓名。




往期精彩回顾





以破产重整及预重整为视角 | 在疫情及经济下行的重压下,困境企业如何实现法律突围?

华商实务 | 浅谈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案件上诉期限及诉讼时效相关法律问题

华商以案说法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例和提示

华商实务 | 疫情形势下政府、企业复工合规管理的建议

华商研究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企业复工指引

华商原创 | 从“非典”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华商实务 I 承租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暂停营业,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有无法律依据?

华商原创 | 从“非典”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华商研究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企业复工指引




微信号:huashang_lawyer

邮箱:hsweixin@huashang.cn

联系电话:0755-8891 8012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