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实务 | 疫情形势下政府、企业复工合规管理的建议
问
针对本省部分即将复工的企业,政府如何开展抗疫防疫工作?
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针对企业复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一、《通知》性质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二条、第十条规定,《通知》是省级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复工管理建议
(一)明确管理主体
当前情况下,企业复工涉及的行政机关(以深圳坪山区为例)主要包括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局、卫生健康局。其中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局为劳动保障部门,卫生健康局为当前抗击疫情的主管部门。企业复工均涉及上述部门,但基于行政职责不同,加之当前情况复杂,合理确定管理主体具有必要性。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非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是为应对疫情,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2.复工管理主体可由政府根据辖区具体情况指定具体行政机关或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联合执法。
(二)对符合《通知》要求的企业复工,实施备案管理
企业复工,在正常情况下属于自我管理行为,在疫情状态下,若非隔离的远程、网络工作形式下的复工,而是依靠人员聚集,操作机器或对有形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加工,则可能导致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对这种聚集形式的复工,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即开展行政检查。
律师建议:对符合《通知》规定的“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的复工,实施备案管理。
1.明确复工条件:
符合《通知》要求的企业进行复工,应当符合的条件:
(1)企业参加复工的人员中不存在来自疫区或与染疫人员、疑似染疫人员密切接触或途径疫区的情形;
(2)拟复工人员体温正常,并做好定时体温监测等防疫措施;
(3)工作场所做好通风、消毒工作,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做好防护;
(4)企业做出承诺,并每日上报对复工人员监测情况。
2.明确备案程序:
(1)企业填写复工备案表,要求拟复工企业进行填写。表格应列明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复工人员数量,企业类型(根据《通知》要求的类型填写,属于“因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应要求其说明理由)。同时要求企业填写或列明防控机制情况、防疫设施或物资情况、内外部应急管理措施。
(2)企业做出提前复工防疫承诺书,承诺对复工过程中的防疫措施以及因复工导致的相关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3)对复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具备复工条件。
(4)进行复工备案。
3. 加强复工监管
(1)指导和支持复工企业完善防疫设施,加强对防护知识的培训;
(2)采用无人机、网络视频巡查等方式,与复工企业保持应急联系;
(3)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形成行政检查案卷;
(4)发现复工企业不符合规范情形的,立即督促企业按规范采取防控措施,并做出相应的行政决定。
(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
1.备案管理是复工管理的一种具体方式,并非《行政许可法》意义上的行政许可。因此,备案意见应避免出现“准予复工”等批准性质的字样。
2.企业复工备案并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的执法,行政机关应该依职责进行行政检查,并制作行政文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职权做出行政处罚等决定;企业涉嫌刑事违法的,应依据“两法衔接”原则,移交司法机关。
(四)借助社会力量,加强行政指导
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宣布我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为“PHEIC”)。而此次公布的“临时建议”本身并不包含可能严重限制中国出口贸易的措施,但是关于PHEIC的认定,仍可能对国际舆论和大众心理产生引导作用,并由此可能产生企业层面的各种合同纠纷。
基于此,建议行政机关对企业履约以及履约过程中遇到的纠纷加强行政指导,并广泛动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以及相应的商事服务机构为我国企业提供相应支持。
问
疫情形势下,即将复工的企业如何注意合规、把控风险?
根据《通知》本省本市部分企业已经或即将复工。企业在疫情期间经营除日常合规管理之外,还需要特别注意若干与疫病风险相关的问题。对此,本所律师建议企业要做到以下合规事项:
一、依法安排复工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及企业所在当地政府发布的《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等规定的最新要求,以书面等可记录形式通知、安排员工及节后复工返岗。
二、进行培训监控
配备符合标准的疾病防护用品、工具和设施,开展生产前对员工进行疫情培训,登记员工去向,定时检测体温,对于曾出入疫区或出现发热等情况的员工进行隔离或送医,必要时应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场地全面消杀
对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生产场地、销售店铺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进行全面、定时的消毒处理,确保企业场地场所安全,并保留相关文字、图片等记录。
四、保证物料安全
涉及生产的企业,应妥善保管原材料、配件等进货记录,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卫生、消毒证明,并对物料包材、周转箱等进行妥善消毒,并保留相关货物的科目数量、处理时间和处理人员等文字、图片等记录;
五、监督生产销售
涉及生产、销售的企业,生产、销售时,除了应当符合相关产品的生产过程标准外,还应注重场地场所的卫生,定时进行消毒通风,监控生产、运送人员的健康情况,并保留员工体温记录表、配送员路线登记表、定时消毒记录表等文字、图片等记录。
六、积极配合检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因此企业必须主动、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检查,若发现问题应当迅速、有效地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封存、消毒、销毁等整改控制措施,否则将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应急管理
从决策层、职能管理层、执行管理层、操作层几个企业内部层级,进行针对本次疫情的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各层级建立应急组织或定岗定人,建立应急资源调拨使用计划,及时发布应急决策,执行应急措施,并进行信息汇总,做好与外部(包括供应商、客户、政府、媒体等)的沟通。没有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或者缺乏应急管理经验,但有抗疫控疫需求的企业,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八、增加客户信心
疫情之下民众的担忧会高度增长,做好上述合规事项,并随产品制作、发放《放心卡》等证明该产品所涉及人员、材料安全的文件,能够在疫情危机之下树立客户尤其是消费者信心。
只要企业在上述各个环节做到合法合规生产、及时有效登记记录、积极配合检查,做到全流程环节可追踪、有记录,相信能够转危为机,树立企业的商业美誉度,并为将来赢得市场先机。
作者:华商合规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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