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原创 | 疫情期间国际贸易合同项下不可抗力证明实务应用法律问题简析
2020年1月30日,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对我国部分企业在货物及物流等方面遭受的严重影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中国贸促会”)发文公告: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该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下称“不可抗力证明”)。中国贸促会公告发布后,笔者陆续接到不少从事国际贸易的境内企业的咨询:不可抗力证明是什么?对解决当前疫情期间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不能有何作用和效果?办理及使用不可抗力证明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等等。为解答前述疑惑,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简要阐述和分析,以供广大从事外向型业务的企业参详。
什么是不可抗力证明
与不可抗力证明有关的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证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遭受不可抗力而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因此,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当事人需要采取两项措施:首先是及时通知对方;其次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证明。前述两项措施是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其后续主张免责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
正是由于上述法律规定,不可抗力证明的法律意义变得不言自明。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遭受影响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往往难以仅通过自身单方出具书面说明的方式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及其对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尤其在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通常可能会因为地域遥远或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双方无法第一时间就发生在某一方国度内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在此种情况下,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能否向对方及时提供真实有效且具有公信力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变得尤为关键,而该份“不可抗力证明”能否在域外获得被认可的法律效力也将对国际贸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后续合同善后事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可抗力证明”在国际贸易合同项下具有尤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效果来看,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遭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如能高效和快速取得相关具有国际公信力的机构(如: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则将大大有助于其向境外合同相对方作出充分和有效的解释和说明,且该等证明文件也更容易获得合同相对方及其所在国或地区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接受,这不但有利于其后续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的相关责任,也有利于避免和化解其进一步陷入诉讼或仲裁纠纷的泥沼。
如上所述,“不可抗力证明”从理论角度来看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积极的法律效果。为了进一步探究“不可抗力证明”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及其实际法律效果,笔者将在以下第四部分结合“不可抗力证明”在国际贸易实务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和相关案例作进一步的分析和阐述,以期为广大从事国际贸易的外向型企业提供些许参考和借鉴。
不可抗力证明在国际贸易中的实务应用案例
如前文所述,针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而言,“不可抗力证明”通常由具有一定公信力的商会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当地公证机关出具。在我国,作为国务院批准成立和授权的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中国贸促会(包括其授权的地方分支机构)通过多年以来在促进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在国际上积累的良好声誉和口碑,相较于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而言,其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商会及企业界的普遍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因此,在下文中,笔者的论述焦点和相关案例分析也将集中于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案例一:
江苏省东台市江苏飞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江苏飞龙”)曾于2015年4月和5月分别与乌克兰的CF Mercury Ltd.公司(下称“乌克兰公司”)签署了两份货物买卖合同,按照该等合同的约定,江苏飞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即2015年7月15日-7月18日期间)安排将合同项下的货物出运交付给乌克兰公司,乌克兰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江苏飞龙。然而,江苏飞龙在收到乌克兰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却未能按期出运货物。据了解,该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未能按期交付的原因主要是江苏省东台市在2015年7月5日-7月22日期间连续出现台风和大暴雨,直接导致货物生产商的厂房电力系统损坏,电力供应不上,无法投入正常生产。虽经当地电力部门的积极抢修,直至2015年7月23日才恢复供电和正常生产,这也直接导致前述合同项下的货物生产延误,进而延迟交货。
根据乌克兰当地的法律规定,因江苏飞龙的迟延交货引发乌克兰公司被当地财政部门处以罚款。为避免政府的罚金,乌克兰公司在了解到延迟交货的情况后,立即要求江苏飞龙提供一份中国官方的证明材料,以便其提交当地财政部门进行解释和说明,免除罚款。江苏飞龙随即提供了由当地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述暴雨和台风等不可抗力导致生产商电力系统故障和生产延误,且该等情况说明文件经过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及乌克兰使领馆的认证。
即便如此,乌克兰公司在收到和提交该份文件后却并未获得当地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接受,当地相关政府机构要求由中国贸促会出具相关的书面证明并经乌克兰使领馆认证后方能作为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可据此免除乌克兰公司的行政罚款。江苏飞龙之后按要求向中国贸促会提出了申请,中国贸促会在审核相关文件和了解整个事件背景情况后,为其出具了一份“与不可抗力事件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该证明文件最终得到了乌克兰当地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接受,使得该事件后续得以妥善解决。
四川某大型国有公司所属工厂位于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紧邻汶川。在汶川大地震期间,地震造成该厂厂房倒塌,生产设备损坏,人员重大伤亡。该公司与印尼和越南的相关企业签署了标的总额高达150亿元的数个工程项目合同,而该等合同的履行因前述地震导致遭受严重影响。根据各方签署的工程项目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遭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向对方通报情况,并由中国贸促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证明后才能争取到工期延误的免责。为此,中国贸促会四川分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赶赴公司现场,在详细了解相关的受灾情况并审核了该公司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后,为该公司出具了国际商事证明书。越南和印尼的相关方在收到中国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后,对此予以接受和认可,并同意将原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顺延。
除此之外,在汶川地震中因支援抗震救灾、保障政府救灾物资优先运输而遭受影响的其它企业,同样也申请取得了中国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其中,上海一家贸易运输代理公司与外方签署了一份钢管运输合同,因地震后铁路部门优先安排救灾物资的运输,而导致该公司的货物停运,合同无法按期履行。中国贸促会为该公司出具了商事证明书,确认了铁路部门优先安排救灾物资运输的客观事实,该等证明书获得了外方的认可和接受,也使得该上海贸易公司避免了承担相关的违约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案例可见,在国际贸易合同项下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我国外向型企业通过向中国贸促会提出申请,并获得其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其它类似商事证明书,确实有助于该等企业在商务活动中更为快捷和高效地向境外相关方解释和阐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的具体情况,进而有利于其后续进一步主张不可抗力的免责事宜。此外,相比于企业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亦或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由中国贸促会出具的该等证明文书在境外国家和地区更容易获得相关机构和当事方的认可和接受,换言之,其在域外的法律效力和被认可度更高。
疫情期间不可抗力证明申办及应用注意事项
如上文所述,为应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中国贸促会已发文公告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该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证明。那么,针对广大外贸企业而言,究竟应该如何申请办理该等不可抗力证明,具体的申办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何?在申办和使用该等不可抗力证明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针对该等一系列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一一进行阐述和说明。
结语
侯陆军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商直接投资、跨境投资和并购、银行与金融、跨境争议解决
杜兴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商直接投资、跨国并购、私募融资、高级酒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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