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原创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主体群防群控法律职责分析
2020年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经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针对本次疫情,全国多个省份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月24日,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16条措施》,要求开展群防群控,深入发动群众,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全力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2020年2月2日,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社区(城中村)疫情防控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全市社区(城中村)疫情防控工作。
由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传染性且有一定时长的潜伏期,为有效控制疫情传播,疫情防控专家呼吁群众尽量居家隔离。鉴于此,充分发动社区群众,做好群防群控,将是当前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和关键所在。针对群防群控工作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现作如下分析:
一、相关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属于。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020年1月20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采取群防群控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3、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及有关政府决定、命令规定,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上级及相关部门工作要求,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做好辖区内群防群控的组织工作,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4、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什么职责?(以深圳为例)
根据现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六条规定,为预防及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卫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向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预案中应对预防和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另《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1日实施)第六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及深圳市针对本次疫情的相关决定、命令等文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如下群防群控工作:
(1)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和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要求门卫、保洁等岗位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身体不适的要立即停岗隔离观察;
(2)认真做好小区出入口、楼栋大堂、箱式电梯等人员流动场所的环境清洁和卫生消毒工作,增加清洁消毒频次,切实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3)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完善外地车辆、人员进出小区管理制度,做到防控无盲区;
(4)配合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重点观察人群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5、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业主委员会、包括业主在内的公民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作为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业主等公民,应遵守上述规定,针对本次疫情防控,笔者认为包括业主在内的公民应做到:
(1)配合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
(2)科学防控,减少不必要的外出、聚会,做好居室的环境清洁和卫生消毒工作等;
(3)不信谣,不传谣;
(4)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同时,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重大利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开展群防群控工作,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4、现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七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供水、供电和供气事故,物业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治安及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进行具体规定,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给予必要的指导。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1日实施)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治安、消防、防灾管理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应当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给予必要的指导。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专营单位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或者未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
(二)违反本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七)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
(八)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对违法行为予以劝阻、未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
(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
6、《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动员居(村)民小组长、楼门栋长等自治组织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和志愿者,对居民院落(楼、门、栋)、小区、驻区单位、商业企业等进行细致摸排……
(四)进一步做好环境整治工作。……动员驻区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环境卫生整治,确保社区环境干净整洁。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吴桐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政府法律服务、房地产、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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