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研究 ▎ 强制清算程序在IPO领域中的运用
【摘要】
企业法人合法退出市场机制的法律标志是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有两条路径:一为行政注销,即企业法人向注册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自行办理注销;二为司法注销,企业法人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途径办理注销。在司法注销路径中,若企业法人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或负有清算义务人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期完成注销;若企业现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八十条等相关规定情形,占股10%以上股东或债权人可申请企业强制清算以期完成注销。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全面分析企业法人目前所属状况,帮助企业法人合理选择合法路径退出市场机制。
一
案情简介
A公司在申报IPO项目过程中,律师尽调发现该公司在90年代先后对外投资了数家公司,其中以中外合资企业居多,经查阅工商设立信息、历次变更、年检等全部底档资料得知,数家公司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或者两年未连续工商年检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因年限已久,A公司投资的数家公司人去楼空,A公司当时仅是资金投入方,未实质参与其投资的公司经营管理,无法得知外资股东去向,无法查找合资股东具体下落,外资股东早已撤销或注销。在上市项目申报过程中无法通过自行注销方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相关规则,关联企业之间要处理好同业竞争关系,关联企业过多会涉及上市主体独立性判断,势必一定程度影响或阻碍上市进程。基于A公司对外投资公司的一些共性问题,笔者接受A公司委托处理其以A公司(股东身份)申请目标公司强制清算之系列案件,现以一宗案件代表为例:
1993年7月17日,H公司由申请人A公司、香港B公司两家法人股东合资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其中申请人A公司投入资金人民币50万元,占出资比例25%,香港B公司投入资金人民币150万元,占出资比例75%。被申请人H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测量仪器仪表、电子器件并提供与本公司经营范围相关的技术咨询。被申请人H公司经营期限自1993年7月17日起至2008年7月17日止。
被申请人H公司成立以来,申请人A公司从未参与被申请人的实际经营与管理。
针对被申请人H公司已吊销,已停止经营,经营期限已届满,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其财产、印章、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特殊情况,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A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相关规定,2018年9月28日,A公司特向被申请人H公司住所地区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清算。
二
法律分析
A公司以股东身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列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公司解散的原因之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之诉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第一款“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文}“七、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14.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可根据公司财产状况要求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垫付不高于5万元的清算费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垫付的清算费用由清算财产随时清偿,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垫付人承担。
根据强制清算程序相关法律规定及结合本案实际,H公司经营期限已届满,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另一港资法人股东B公司于2002年10月25日公司注册撤销并解散。A公司此时要注销H公司,A公司对H公司经营情况毫无所知,显然,H公司无法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公司解散的股东会决议,故A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启动司法强制清算程序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
三
实务技巧
笔者根据实际办案经验,就律师办理IPO领域中强制清算案件在每个关键程序节点应当注意的核心要点分享如下:
(一)立案启动阶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第五条明确了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一)清算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五)被申请人自愿解散或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愿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书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书;(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此之外,笔者考虑因A公司申报上市项目紧迫性和特殊性,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实际本着该强制清算案件尽快结案原则,也为解决日后管理人顺利开展工作,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关于《自愿垫付不高于人民币5万元的清算费用的承诺书》,表示自愿承担5万元清算费用。从目前办结的强制清算案件来看,被申请人无任何财产,法院不收取案件申请费。该5万元用于支付管理人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必要费用(如刻章费用、公告费用、邮寄费用等)和管理人报酬。
(二)听证调查阶段
听证调查程序是破产案件裁定受理前的必经“前置”程序,经听证调查,经合议庭评议是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但强制清算案件并不当然全部举行听证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文}“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9.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在笔者代理的多起强制清算案件,仅有一宗强制清算未经庭审听证调查而书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符合该纪要“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要件,此类案件从立案申请至被申请人注销登记办理时限较短,通常半年时间全部完成。
(三)裁定受理阶段
裁定受理为强制清算案件进入程序的实质阶段,一旦裁定受理标志着清算程序不可逆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裁定受理后,被申请人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裁定受理同时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管理人)。清算组接管被申请人,接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组应当履行的相关职责。
(四)裁定终结阶段
清算组就接管的被申请人全面展开清算工作,勤勉忠实履行完毕清算组职责后,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鉴于清算工作已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之规定,清算组申请法院裁定确定该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确认H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终结H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因无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五)办理注销登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关于注销登记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如前述,企业自行清算,应先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注销完毕后才能办理工商注销,若税务无法注销,则企业无法注销。但强制清算程序的注销登记,清算组持终结强制清算裁定书及相关资料向H公司住所地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即可。据笔者了解,破产审判作为政府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之一,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时限大大缩短,如福田、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次日办结。企业注销通知书记载注销原因:强制解散。
四
结 语
从强制清算立案启动到企业注销登记,才真正完成企业从设立至完全退出市场机制的全流程工作。笔者注意到,司法强制清算程序是有效破解“僵尸企业”全面出清的有效途径,不管是拟上市公司申报IPO项目过程中对关联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还是针对企业长期吊销、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下落不明,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失联等特殊情况,为保护继续存在的合法主体权益,占股权10%股东或债权人通过强制清算程序全面清理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以免除其法律风险责任与义务将成为常态机制。
刘慧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破产清算与重整、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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