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原创 ▎同股不同权实务解析之二——股东资格
基于笔者在《同股不同权实务解析之一——主体资格》中对能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资格的分析,得出目前能够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从全国范围来看,包括满足一定条件的申报科创板和创业板的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新三板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未限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则限定为科技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文拟对该几类板块中有资格获得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资格予以进一步解读。
现行规定中对有资格获得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资格的要求
类目 | 股东资格要求 | 依据 |
科创板 | 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5.3条 |
创业板 | 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 |
新三板 | 应当为挂牌公司董事,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并对挂牌公司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第7条 |
深圳科技 公司 | 可以包括公司的创始股东和其他对公司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99条 |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 无 | 《公司法》第131条 |
股东资格的解读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同板块的公司其对能获得特别表决权的股东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
科创板上市规则对能获得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分为四类,并且只能从这四类股东中选定,即:1、对上市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后均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2、对上市公司业务增长做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后均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3、对上市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后均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担任实际控制人的持股主体作为公司的股东;4、对上市公司业务增长做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后均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担任实际控制人的持股主体作为公司的股东。
从这四类资格要求总可以看出,科创板能够获得特别表决权的股东不仅有自然人股东还有非自然人股东。由于持股主体的表现形式不仅可以表现为公司,还可以为合伙组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而根据《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三类股东”的相关要求,只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其余只需要披露即可的监管理念,笔者认为,只要董事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第一大股东,其担任实际控制人的持股主体作为公司的股东仍有资格获得特别表决权股。
除此之外,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
创业板上市规则对能获得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分为两类,并且只能从这两类股东中选定,即:1、对上市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2、对上市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担任实际控制人的持股主体作为公司的股东。
从以上资格要求可以看出,创业板能够获得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和科创板一样,不仅有自然人股东还有非自然人股东。如前文科创板关于“持股主体”的阐述,再根据2019年3月25日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关于“三类股东”的规定,笔者认为,和科创板规定一样,只要董事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第一大股东,其担任实际控制人的持股主体作为公司的股东仍有资格获得特别表决权股。
与科创板一样,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
新三板挂牌公司里有资格获得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仅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并对公司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董事股东。即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有资格获得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仅为自然人股东。
对于深圳科技公司而言,享有资格的股东主要分为三类,即1、公司的创始人作为公司股东;2、对公司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作为公司股东;3、前述两类股东实际控制的主体成为公司股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的规定,有资格获得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并不限定在该三类,而是“可以”包括这三类股东。如果公司章程有其他的规定,那么对深圳科技公司而言,其有资格获得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可以在这三类股东之外进行约定,如非创始人股东,而股东的形式也包括了公司、合伙组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对能获得特别表决权股东的资格无特别规定,只要是公司股东即可获得,从现有案例看,主要限定在自然人股东,并且以创始人股东居多。
小 结
综合以上分析,目前除了新三板对能获得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限定为自然人股东,其余无论是科创板、创业板还是深圳科技公司,自然人股东和非自然人股东均有资格获得特别表决权股。
获得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资格是否能继承?
由于贝壳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左晖的突然离世,享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资格能否继承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热议。根据贝壳在纽交所挂牌的招股书及公司章程披露,左晖持有547348915股A类普通股,885301280股B类普通股,其中A类普通股每股享有一票表决权,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10票的表决权。除表决权和转换权外,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相同的权利。B类普通股只能由创始人本人或者其全资持有的实体或为其及其直系亲属设立的信托持有。但未规定创始人死亡时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如何处理。
我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的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它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而表决权就是最典型的共益权。既然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基于股东资格而存在的表决权必然也能被继承,那特别表决权这样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否继承呢?现行规定中关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死亡后其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的处理基本限定为转换成普通股,详见下表:
类目 |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死亡后特别表决权股的处理 | 依据 |
科创板 |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5.9条 |
创业板 |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 |
新三板 | 特别表决权股东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或者死亡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第19条 |
深圳科技 公司 | 无特别规定 | / |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法》第75条 |
深圳科技公司没有特别规定,应该是参照《公司法》第75条,也即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话,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包括表决权在内的所有股东权利。但根据前文对获得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资格具体要求的解读可以看出,大部分公司对能获得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还是限定在对公司的发展及业务具有突出贡献的股东范围内,而这样的股东一般来说要么是创始人股东要么是技术骨干,均具有强烈的个人属性,而这种个人属性一旦消失有可能使之丧失继续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资格。基于此,无论是科创板、创业板亦或是新三板才会明确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丧失相应履职能力及死亡时,该股东名下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
因此,获得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资格仍然能被继承,只是特别表决权股将会转换为同比例的普通股。当然不排除一般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去做特殊的安排,但这应属于个例中的特殊操作了。但就笔者目前所接触的客户而言,大部分还是希望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的股东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或死亡时,其特别表决权股应转换为普通股。
杨栎洁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股权融资、IPO、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及企业日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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