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动态 ▎华商婚家委邀请香港大律师举办“香港离婚程序及财产实务操作”讲座
7月15日下午,“香港离婚程序及财产实务操作”分享在香港金钟力宝中心31楼开讲。该活动由华商婚姻家事与财富规划专业委员会主办,华商林黎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及香港林骆律师事务所协办。
本次活动采用线上同步直播模式举办,由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大律师,北京师范大学、香港大学及香港城市大学讲师,拥有20年的实务经验的周伟雄大律师主讲。周大律师著有《香港婚姻家事法实务》及《Halsbury's香港法律汇编》,是香港婚姻家事、遗产继承以及信托和财产法的专家。华商婚姻家事与财富规划专业委员会,香港林骆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总所和各分所律师通过网上收看直播参与讲座。
本次讲座中,周大律师首先就香港离婚程序的第一步,即如何令香港法院信纳香港法院对这段婚姻拥有司法管辖权讲起。周大律师解释到,申请离婚的一方需要证明在申请提出的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需要以香港为居籍,或者在申请提出的3年内居于香港,又或者与香港有密切联系。周大律师对证明“与香港有密切联系”分享了香港最新的几个案例,讨论了拟在香港提请离婚,必须与香港有实质性的联系,周大律师尤其讨论了在香港和内地都有住所和生意的香港和内地家庭。其中,周大律师提到了自己负责的一个上诉案例,婚姻双方都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内地人,双方在内地与香港均拥有房产,其中一方长期居住在内地,另外一方虽在香港拥有一家上市公司,但除不时到香港管理公司外也都在东莞居住。香港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后,认为虽然双方都已经居住在内地,但由于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香港,因此香港法院仍然拥有司法管辖权。
周大律师也注意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在境内外都拥有资产,随着国民法律观念不断提高,婚姻协议也越来越多出现在家事法庭上。周大律师认为,香港法院不会盲目执行此类婚姻协议,但会给予法院认为公平的婚姻协议更多的权重。总的来说,婚姻协议可以不将财产平均分配给夫妻双方,但是必须合理满足双方需求,不能盲目偏向于经济更强势的一方而剥夺弱势的一方获得家庭财产的权利。周大律师对于如何使法院更倾向于承认并执行婚姻协议提出了非常实用的建议,包括选择合适的适用法,给家庭子女及伤残或患病的一方提供给养,每隔5-10年可以对婚姻协议进行复审,给予弱势的一方可以满足其合理需求的一定的经济救助,以及在结婚前做好财产审查的工作等。
在分享香港离婚案件实务的过程中,周大律师还讨论了《民法典》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以及冷静期的问题,并表示自己一直关注两地婚姻家事法律的最新进展,对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的客户以及两地律师如何沟通协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讲座结束后,与会人员就相关专业问题与主讲人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会人员表示此次讲座收获颇丰,并希望未来两地律师能有更多协作的机会,携手共进,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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