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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一起棚改诉讼看侵权责任的认定

华商律师 2023-08-25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片区由多个老旧住宅小区组成。为消除片区安全隐患、完善公共配套设施、改善片区居住环境,有关部门决定将该片区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棚改项目)。2020年4月,区住建局向某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居公司)发出《关于确认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通知》,确认某安居公司为棚改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开展该项目的谈判、签约、补偿、搬迁、建设等各项工作。该片区绝大多数业主均与某安居公司签订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交房。业主梁某所有的房屋位于棚改项目范围内,但直至棚改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届满,梁某仍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1年1月,某安居公司就棚改项目拆除工程向区住建局申请备案,取得《拆除工程备案回执单》,获准拆除该片区棚改项目原有建筑物。某安居公司于6月委托某检测公司对梁某房屋所在楼体进行危房检测,并对该楼栋已签约的部分业主的门窗辅料进行拆除。


梁某等认为某安居公司委托进行危房检测及拆除部分门窗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安全和正常使用,故委托律师将某安居公司、某检测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被告某安居公司立即停止破坏原告房屋所在楼体的侵权行为;2.被告对原告房屋所在楼体造成的破坏,立即修复,恢复原状;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 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被告停止对原告房屋所在楼体的拆除行为,包括毁坏原告房屋所在楼体的共有部分,或者影响原告房屋安全、质量安全的相关拆除行为、破坏行为。同时,还包括被告某安居公司委托检测公司实施违法检测的侵权行为,原告所主张的拆毁及检测的范围系楼体的共有部位。


被告某安居公司委托律师答辩称:1.我方是依法依约对已交付房屋进行门窗辅料拆除,委托被告某检测公司对房屋进行检测是正当的行使权利,未对涉案楼栋实施破坏楼体的行为;2.作为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有权委托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3.涉案楼栋未遭受损坏且拆除门窗辅料及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行为不会导致房屋楼体损坏。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被告某安居公司(委托方)与被告某检测公司(受托方)签订《建筑物危险性检测鉴定合同》,约定某安居公司委托被告某检测公司对棚改项目进行结构危险性第三方检测鉴定;第一条项目概况载明,项目人员在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部分楼栋梁柱、楼板、墙体等承重结构存在多处裂缝、露筋等安全隐患,疑似海砂楼。为确保住户及周边居民的公共安全,需对部分楼栋进行房屋鉴定;检测鉴定目的为了解房屋的结构危险性。


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


(一)两被告的检测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原告援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主张两被告既非房屋所有权人也非使用人,无权提起棚改项目部分房屋的检测程序。但依据其他业主与被告某安居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约定该部分业主在签约并交房后,被告某安居公司应承担被搬迁房屋的管理责任。被告某安居公司委托被告某检测公司进行危险性检测符合其与项目绝大多数业主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主观上并无过错。


虽在庭审之时,各方确认结构危险性检测鉴定程序中确实包含需要破坏部分墙体并提取混凝土样芯的必备鉴定手段,但依据现实查明的证据,被告某安居公司已在检测完毕后对破坏的墙体部分予以了修复,并不存原告所主张的损害事实。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此前实施的鉴定手段客观上损害了楼栋的主体结构安全。


(二)被告某安居公司委托案外人实施的部分拆除施工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原告提交拆除的照片及视频等证据欲以证明被告某安居公司进行的部分拆除施工对其所在楼栋结构安全性造成损害。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应证实被告委托案外施工人员实施的拆除行为客观上损害了房屋结构安全。而原告经法院的释明,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该拆除行为是否会对建筑物安全性构成损害进行司法鉴定,仅凭拆除的照片及视频不足以证明该拆除行为必然导致建筑物安全结构损害结果的发生。且被告某安居公司对已交房业主的专有部分门窗的拆除行为符合被告与该部分业主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


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等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述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构成民事侵权应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二、损害事实存在;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棚改项目的启动,首先系基于政府对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的改善和生命安全的保护这一重大使命与责任,其次系基于推进城市发展以及构建保障性住房的公共需求。涉案棚改项目系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改善群众生活质量的重大举措,是意义重大的民生工程。被告某安居公司依法依规开展棚改,行为正当合法,主观上亦没有任何过错,其委托检测完毕后进行了相应修复,不存在侵害后果,所以不能认定被告某安居公司构成侵权,原告梁某等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并可对棚改项目范围内签约期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王劲松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法(含城市更新、棚改)、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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