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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个人破产那些事(五)债权申报和审核篇——以呼某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为例

陈东 胡晓月 华商律师 2023-08-26


由于破产程序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公平受偿,因此无论是企破还是个破,债权(含申报和审核)和财产(含调查和处置)构成了破产案件的两大重要部分。


笔者有幸参与了呼某个人破产清算案中与债权相关的工作。宏观上看,在个破案件中开展债权相关工作与企破案件并无二致,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登记债权并编制债权表以及审核债权等工作的方法和流程与企破案件基本相同。但是从微观上来看,个破案件的债权工作仍有其特殊性所在。故笔者将结合办案经历简单谈谈自己对个破债权工作的理解。



一、债权申报


正如本札记前篇所言,破产程序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较,破产程序的特殊之处在于债权人必须按照统一的方式行使债权,即在申报期限内以法院或者管理人要求的申报形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则将承担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下文将通过与《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比,从个破债权申报通知的义务主体和“已知债权人”范围的确定两个问题展开。


1.债权申报通知的义务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法院是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主体,虽然实践中不同地方法院或依据地方法院的破产案件审判指引[1]或直接援引《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将该义务赋予管理人,然而《个破条例》第四十九条直接规定管理人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个破条例》下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加重,如果说《企业破产法》下仍有法院为该责任兜底,那么《个破条例》下管理人的该责任将完全被“勤勉尽责”所包含,如管理人在通知已知债权人这个环节出现纰漏将要视情节轻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2]或资格处罚结果[3]。因此,管理人在办理个破案件过程中应当尤为重视已知债权人的通知环节,最好能够建立高效的复核机制并在项目团队内部进行流程化管理,最大程度防范履职风险。


2.“已知债权人”范围的确定


确定“已知债权人”范围的方法个破案件与企破案件基本相同,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提供;②法院提供;③公开渠道查询;④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信息。下面笔者将以个破案件为例具体加以说明。


债务人提供的最为重要的能够帮助管理人确认已知债权人的材料就是载明债权人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的债权债务清册;法院提供包括立案材料、听证笔录等能够显示已知债权人线索的材料;公开渠道主要是指裁判文书网等能够直接查询债务人涉诉涉执信息的网站,通过此步骤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已知债权人清单出现遗漏;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信息主要是指与债务人亲戚朋友进行访谈所获得的或者与债权人沟通过程中债权人所提供的信息(如债权发生转让等)。


信用卡债权也是管理人在个破案件中需要处理的问题。在此,笔者想要特别提示的是个破案件中信用卡债权的已知债权人通知问题。在呼某案中,债务人仅提供了信用卡信息及信用卡申领银行信息,因不同银行内部分工不同,专门负责债权申报的部门也不同[4],也就是说信用卡的申领行不一定是最后申报债权的银行。故管理人的通知应注意明确到具体负责债权申报的银行部门并与对接人保持沟通。如在此过程中遇到阻碍,可尝试拨打客服电话说明问题。另外,管理人应当认真将债务人提供信息与其最新的个人信用报告进行比对,避免遗漏。



二、债权登记和债权审核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即开展债权登记和债权审核工作。债权登记表是管理人重要的工作底稿,债权登记表应详细记载债权人基本信息,债权申报金额和明细以及债权确认金额和明细情况等。除此之外,债权登记表最好体现债权审核的分工情况,如债权的初审和复审的负责人。


管理人应结合开会时间预留充足时间开展债权审核并提前就债权审核结果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及时处理异议债权,为后续向法院申请裁定无异议债权做准备。债权审核具体分为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形式审核是针对债权人主体资格条件及授权情况的审核,实质审核是对债权的真实性、性质和数额的审核。至于如何针对不同性质债权进行实质审核,大家可以参考《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5],将自己置于像法官一样中立者的地位,结合已有证据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受理裁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五日内,自行或委托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法院并应在人民法院报上予以公告。涉及境外已知债权人的,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

[2]《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70条第1款:“管理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70条第2款:“管理人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由人民法院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等措施;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4]如呼某案中有的银行是分行申报债权,有的是信用卡中心申报债权。

[5]尽管该指引是依据《企业破产法》出台的,但是在个破案件暂无明确的债权审核操作指引的情况下,该指引对管理人处理个破案件仍具有参考意义。


未完待续


陈东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企业并购、债务重组



胡晓月

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主要专业领域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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