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案例分析: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与处置规则
案情简介:
陈某某、黄某某系夫妻,于2014年至深圳某医院处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术后陈某某、黄某某尚有7枚冷冻胚胎保存在深圳某医院处,陈某某、黄某某多次要求取回该7枚冷冻胚胎,深圳某医院均以卫生部相关规章规定人体冷冻胚胎不能进行转让、赠送为由拒绝返还。陈某某、黄某某委托华商所陈武海律师、王妮律师代理案件,诉请深圳某医院返还全部冷冻胚胎。
代理人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并无明确规定,但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夫妻二人的DNA等遗传物质,经过胚胎移植手术可以形成胎儿,夫妻二人系涉案胚胎的合法权利人,对涉案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为通过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生命属性,与陈某某、黄某某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故两人对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权,法院最终支持了两原告的全部诉求。
案情分析:
科技的发展与个人需求的多样化催生了人工生殖辅助技术这项新颖的产物,该技术手段逐渐成为不孕不育夫妇普遍采用的生育方式,通过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产生胚胎的属性和地位目前未有定论,我国法律在人体冷冻胚胎技术领域亦存在滞后及立法空白,由此引发的新型法律问题不断增多,也潜藏着巨大的伦理争议。
一、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
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产生的胚胎具有生命属性,是介于物与人之间的过渡,未来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质,基于尊重生命的原则,应选择和冷冻胚胎具有较强关联性的主体作为权利主体,夫妻双方与胚胎具有生命伦理意义上的密切关联,应由其享有胚胎的监管、处置权。
本案中,医疗机构以防范买卖胚胎、违规实验等理由拒绝移交胚胎,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相关法律法规未限制夫妻双方对胚胎权利的情况下,不宜因此而否定夫妻双方对胚胎享有的监管及处置权利。
二、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属于限制性医疗服务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等部门规章中对胚胎的买卖、赠与、代孕等均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未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属于违法行为。并且,胚胎的冷冻保存过程和运输条件要求非常高,保存条件不符合要求时,冷冻胚胎将失去活性,擅自将胚胎移交给个人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伦理问题,亦存在违法隐患,医疗机构只会将胚胎移交给具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资质的医院并严格履行移交手续,确保冷冻胚胎保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当胚胎脱离医疗机构监管交由权利人监管和处置后,由此产生运输、保存的风险应当由权利人自行承担。在处置胚胎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非法代孕、违规实验等法律及公序良俗上的问题应由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人在使用胚胎时应以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
三、现实意义
本案中,法院在支持原告夫妻二人享有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的同时,也通过析法明理对当事人进行引导,明确原告在使用胚胎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生的冷冻胚胎属于新兴事物,其法律属性和所有权归属等方面的研究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本案的判决结果达成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能够在实践中形成有益的指引。
陈武海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盐田分所 副主任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公司、公立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常年法律顾问及并购、重组等非诉法律业务
王妮
华商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主要专业领域为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投融资、兼并、重组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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