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璟翊:在“改革+法治”方面深圳要作出新探索
在“改革+法治”方面
深圳要作出新探索
肖璟翊
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执行理事长
深圳经济特区走过的四十年历程中,特区立法权是深圳显著有别于其他城市的“特”之一。先行示范区的建设中,法治也占据着重要地位。近日,羊城晚报记者专访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执行理事长、深圳先行示范区专家库(法治专业组)专家成员肖璟翊。她认为,“法治”的根本在于“良法善治”,“在新时期,深圳要在‘改革+法治’方面作出新探索、创出新经验,那才是叫得响的‘先行示范’和最佳范例。”
深圳建先行示范区有五大优势
羊城晚报:您在深圳的这些年,觉得深圳发展有哪些特征?
肖璟翊:深圳的发展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创新型”的特征。深圳率先全国进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化程度较高,产生了一批高质量的、具有较高创新力的企业;在法治方面,深圳注重培育“尊法尚法”的城市氛围,在特区立法、法治政府、公正司法、公民守法等方面都取得很好的成绩;深圳还善于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外贸出口连续27年位居内地大中城市首位。另外,深圳的勃勃生机还体现在它的创新,从原来的“三来一补”逐步发展到现在的“创新之都”,不断在学习积累、蓄力发展。
羊城晚报:对于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您有何看法?
肖璟翊:我最关注两个方面,一是法治,二是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法治方面有不少的亮点,例如实施方案提出“在新兴领域加强立法探索”,要“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支持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等。
实施方案还强调要增强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核心引擎功能”“支持以规则衔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发展”。深圳处在改革开放的前沿,非常有条件通过规则衔接,增强自身国际竞争力,同时也应当发挥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的作用,在规则衔接方面作出示范,带动整个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与发展。
羊城晚报:您觉得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有什么优势?
肖璟翊:优势分为五个方面。在政策方面,有中央和上级单位的大力支持,新时期又赋予了“先行示范的综合改革试点”的使命,这是深圳的重大制度红利;在地缘方面,深圳毗邻港澳、面向国际,是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引擎城市,得开放之先风,更易学习和借鉴国际领先经验;在产业方面,深圳的产业配套比较完备,产业链协同分工不断深化,更易于实现产业升级;在法治方面,深圳拥有特区立法权,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公民守法等氛围良好;在人才方面,深圳不断加强和优化人才引进机制,而且具有移民城市的包容性和开放性。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羊城晚报:您参与创办的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是全国首家查明域外法的实务机构。您当时为何想创办这个中心?
肖璟翊:域外法律查明机制是在深圳特区建设背景下创造出来的。当时为了配合前海自贸区的建设,《前海条例》规定了要“深港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域外法律查明是涉外业务当中一项非常基础性的工作,比方说某企业要到东南亚投资,那他在投资之前就需要了解投资目标国的市场准入、劳工、税务、公司等方面的法律,这就是法律查明能够帮助解决的问题。
羊城晚报:您觉得特区为何要强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如何看待法治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肖璟翊:当不同的国家、地区在比拼“营商环境”的时候,主要就是在比拼谁在降低“制度性的交易成本”方面更有优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营商环境的建设中,法律起到了引领和保障的作用。例如,今年深圳率先通过的《个人破产条例》,是市场退出机制的重大举措,对“诚实而不幸”的人来说是一种保护,为深圳“敢闯敢试”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治”的根本在于“良法善治”
羊城晚报:深圳近些年法治建设“先行示范”有哪些成果?
肖璟翊:深圳的每一次跨越式发展,都伴随着法治和改革的突破。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深圳共制定法规235项,其中经济特区法规194项、政府规章332项,是全国立法最多的城市。仅在今年,深圳就推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科技创新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等7项重要法规。深圳通过特区立法权,制订了高质量法规,实现了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深圳还设置了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法庭等,这些都起到了很好的“先行示范”作用。
羊城晚报:您觉得法治对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起到什么作用?
肖璟翊: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方案也提出要“推进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我想这句话就很好地阐释了法治在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当中的分量。这说明在改革开放4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不仅注重改革、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也注重同步的法治建设,要遵循法治的轨道,“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法治”的根本在于“良法善治”。我觉得在新时期,深圳要在“改革+法治”方面作出新实践、创出新经验,那才是叫得响的“先行示范”和最佳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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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羊城晚报 记者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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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前身为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由深圳市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是集域外法律查明和国际商事调解于一体的跨境服务平台。
调
解
示
范
条
款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均同意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首先将纠纷提交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调解前置为由对申请方或原告的仲裁或诉讼提出异议,不得以调解前置否认仲裁机构或法院对本合同的管辖权):
(1)提交__________仲裁机构仲裁;
或
(2)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示范条款说明:调解,诉讼和仲裁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三种方式。调解方式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商业利益的处分,并不构成商事争议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即使约定“调解优先”条款,当事人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调解前置为由对申请方或原告的仲裁或诉讼提出异议,不能以调解前置否认仲裁机构或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