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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朋友圈继续扩大,《纽约公约》迎来新签署国

蓝海中心 蓝海现代法律 2022-03-20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是国际上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主要的公约。2021年3月4日,马拉维(Malawi)加入《纽约公约》,成为该公约第167个缔约国。公约将于2021年6月2日对马拉维正式生效。马拉维在《纽约公约》的追溯适用方面提出了保留;该国对于《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上作出的裁决,以及根据国内法被认为属于商业性质而无论是否属于合同性质的任何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分歧。2021年3月15日,伯利兹(Belize)加入《纽约公约》,公约将于2021年6月13日对伯利兹正式生效。伯利兹在《纽约公约》的追溯适用方面提出了保留。


《纽约公约》的宗旨在于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便利与保障。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对仲裁协议和外国仲裁裁决所承担的最低义务要求。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主要有两项义务,第一,尊重仲裁协议,缔约国法院应当在有效仲裁协议存在的情况下拒绝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第二,尊重仲裁裁决,缔约国法院只能在公约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我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近30年来,中国在世界经贸活动中十分活跃,得益于《纽约公约》执行的便利性和保障,我国的商事主体在争议解决方式上越来越多地选择仲裁。虽然《纽约公约》为各缔约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机制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规定,但是其在各地的执行情况并不是统一尺度的,各国国内法规制度差异较大,我国主体即使在我国境内获得胜诉的仲裁裁决,到境外申请承认与执行时,仍然需要注意一定的风险和问题。首先,各缔约国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机制一般通过国内诉讼程序立法所规定,因此会涉及到各国对于诸如执行期限、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对公证认证的要求等不同的规定。其次,尽管公约规定了看似“统一”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框架,但实践中,各国在该框架下仍有一定程度自行立法的空间,例如各国可能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公约的保留等有不一致的规定和理解,同时各国在公约第五条项下也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此而导致各国对公约的直接适用不统一。此外,一些国家可能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抱有非常保守的态度而甚至不履行公约义务。


以下是美国、东盟、欧盟及“一带一路”典型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比较,仅供参考(节选自蓝海中心《仲裁裁决境外承认与执行》课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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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蓝海中心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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