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法律专家》系列⑫ 李达:中国新法学的奠基人和创始人之一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36期
编者按
李达 资料图
红色资源,是党在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留下的精神印记,是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彰显着党的性质和宗旨,见证着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凝聚着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蕴含着丰富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文化底蕴。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涌现出这样一大批革命先驱。他们怀着满腔爱国热情,四处找寻救国之道;他们抛家舍业,毅然投身革命洪流;他们参与中央苏区、边区政权建设,建章立制,为中国法制事业和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给我们留下了许多红色革命故事,留存了丰富的红色法治基因,汇聚成我们党的红色法治血脉。
他们是党的伟大事业与早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力行者”,是人民法制事业的创始人、人民司法制度的开拓者;他们是司法战线上有杰出建树的领导者和开拓者,他们在办案中的许多做法,已经成为人民司法事业最宝贵的优良传统和精神财富;他们所倡导的公开审判、巡回法庭、人民调解、刑事和解等制度,饱含历史和时代价值,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重要实践经验;他们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宪法、婚姻法和民法草案等一系列法律的重要起草者与见证者;他们是新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开拓者,为新中国的政法教育与法学研究作出了突出贡献;他们是毛泽东主席眼中的 “红色法律专家”“全国第一流的法学家”……
2021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中指出:“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充分运用红色资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初心使命,不断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做到在复杂形势面前不迷航、在艰巨斗争面前不退缩。”
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本刊特以“红色法律专家”为主题,第28期推出何叔衡、谢觉哉、陈瑾昆、李六如、雷经天等五位“红色法律专家”(按出生年月排序)的革命英雄事迹,第29期继续推出李木庵、何思敬、马锡五、梁柏台、陈守一等五位“红色法律专家”(按出生年月排序)的红色经典故事,本期继续推出蓝公武、李达、杨秀峰、张友渔、钱端升等五位“红色法律专家”(按出生年月排序)的法治故事,以缅怀革命先驱,重温光辉历史,弘扬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走好新时代法治事业新的长征路。
《红色法律专家》系列报道之十二
李达:中国新法学的奠基人和创始人之一
文/本社记者 张纯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程中,有一个绕不开的名字,他就是——李达。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和中共早期领导人之一的他,兼具革命家、理论家、教育家的多重身份。在他的生命长河里,对学问和真理的追求从未改变。一路走来,他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传播、宣传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其理论文化成果至今还在为广大人民指引方向。
作为一名法学家,李达同志革命的法学思想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理论,为我国近代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和新中国的宪法学理论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研究意义,为我国的近现代法学学术史和思想史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远渡重洋,
探索马克思主义救国之路
出生于贫穷农家的李达,自小就展现出过人的才智,他不仅热爱阅读古典文学名著,还对数学和自然常识有着不一般的喜爱。
日渐成长的李达在目睹了近代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疮痍之景后,意识到当时所面临的亡国灭种的重大危机。辛亥革命以后,作为一名有担当的爱国知识分子,为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和方法,李达发奋读书并以优异成绩考取湖南留日官费生。1917年春,李达第二次东渡日本,在日本第一高等学校学习理科,刻苦攻读。
留学期间,李达深切地感受到了作为一名中国留学生所遭受到的种种屈辱,进一步意识到了国内北洋政府的腐败无能、丧权辱国,这也使得他“实业救国”的想法成为遥不可及的梦想。
正当李达前途迷茫、内心苦闷时,传来了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消息,李达感到非常喜悦和兴奋,这个消息来的可谓是十分及时,在李达看来这是一条新的救国路线。
1918年,李达再次东渡日本攻读社会科学,学习和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理论,并很快成为马克思主义的笃信者与宣传者,也为日后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奠定了根基。
1920年,李达结束日本留学生活回国,还带回了他在日本完成翻译的长达21万字的《社会问题总览》《唯物史观解说》《马克思经济学说》三本书,对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回国后,李达积极从事共产主义革命活动和潜心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同时,也非常关注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分析社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理论,翻译和撰写了许多法学著作。
1922年8月,适逢北京政府鼓吹重开国会、制定宪法之机,中国共产党发起了声势浩大且席卷全国的劳动立法运动。8月16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提议趁此机会“将劳动者应有之权利以宪法规定之”。随后,各地工会团体立即组织筹建起“劳动立法运动大同盟”,向国会递交《请愿书》,将工人的意愿和诉求一一传达。
在立法运动过程中,李达凭借着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做了大量的工作。1922年9月10日,他于上海《民国日报》副刊《觉悟》上发表其第一篇关于法学的文章《劳动立法运动》中,在回顾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立法的起源及经过的同时,也对当时中国劳动者的凄惨境遇和非人道的工作条件做出了描述。他认为,当时的中华民国约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能保障少特权者的利益,“约法就变成了少数人压迫人民的武器,而劳动的人民就完全变成俯首帖耳听人宰割的奴隶了”。
在强调劳动立法的重要现实意义和价值的同时,李达呼吁全国劳动者团结起来,共同推进该项立法。在其著作《劳动立法运动》中,李达说:“我以为现在只是劳动界自身要努力的时候,劳动阶级若没有能力超出恶势力范围以外,换句话说,劳动阶级若没有本领能够打破恶势力,那么,劳动者在这恶势力的范围以内,是必须受苛酷的法律支配的。”
虽说此次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未实现预期的目标,但是却在工人中间树立起了劳动组合书记部的威信,增强了工人群体的政治觉悟和法律理解,在我国的劳动立法史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党的“二大”后,李达应毛泽东邀请赶赴长沙,主持湖南自修大学的教学工作。
湖南自修大学作为一所以研究、传播马列主义,培养革命干部为己任的新型学校,设有文、法两科,主要内容是研究马克思主义并以中国革命问题为中心组织教学。李达负责主持全校的教学,并亲自给自修大学的学员讲授马列主义原著。
自修大学被军阀赵恒惕封闭后,李达应湖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校长李希贤的邀请,在该校任学监兼教授。湖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是当时湖南唯一的一家法政学校,1926年该校改为湖南大学法科,李达继续任教授,在法政学校主讲社会学,内容包括唯物史观和科学社会主义。他紧密联系中国革命实际,深入浅出地讲解马克思主义理论,给学生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同年6月,在繁忙的教学工作中,李达依然完成了《现代社会学》一书。该书作为一本系统全面阐释唯物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作品,受到了众多文人学者的称赞。作为李达本人撰写出版的第一本专著,书里首次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对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还对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及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1928年年底,李达与友人熊得山、邓初民等一起在上海创办昆仑书店,出版的书籍类型大都与马克思主义相关。此外的工作重心,大都放在对国外的马克思主义学术著作的翻译上。
这其中,由上海笔耕堂书店出版的专著《社会学大纲》还受到了毛泽东的称赞,称这本书是“中国人自己写的第一本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并给予李达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的高度评价。这些哲学方面的著作,奠定了李达在国内哲学界的地位,解放后李达被推选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哲学社会科学部),并担任中国哲学会第一任会长。
挥斥方遒,
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先河
1932年8月,应进步学生的一致要求,李达抵达北平,担任起了北平法商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其他多所高校的教职。任教的过程不总是愉快的,即便一直遭受着白色恐怖的威胁和压力,李达也从未低头,坚持讲授马克思主义哲学、货币学、经济学和社会进化史等,在进步学生和报刊中享有着“红色教授”的美誉。
1947年2月,经友人卢爱知的推荐,李达结识了时任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李祖荫。李祖荫大力倡导蔡元培先生兼容并包、学术自由的思想,他对李达甚是看重并决意聘请其为法学院教授。
李达入职湖南大学后,国民党特务机关便开始了对他的严加监视,甚至通过当局对其施加各种限制,包括不准其发表公开演讲、不准参加政治活动等,更是将其列入黑名单。为了限制他的思想意识形态的输出,故意安排李达讲授法理学,不许开设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经济学。
尹世杰在《忆李达同志》一文中提到,彼时,李达据理力争地说:“我是学者,我要按自己的体系讲,要我不宣传马克思主义,办不到!法理学中,不是同样可以宣传马克思主义吗?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原理,不是同样可以贯穿到教学中去吗?”尽管困难重重,李达还是决心通过自己的方式传输自己的观点,在认真授课的同时探索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他一贯的教学习惯便是每门课的讲义都根据自己的理论体系编写,这是教学讲义得以成型的重要条件。李达将自己的法理学讲义定名为《法理学大纲》。
何勤华在《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一文中谈到,李达的教学讲义于1947年正式完稿,当时仅作为法律系的教材进行印发并没有出版。一个偶然的契机,这本讲义在学者整理李达遗留的文稿时所发现,但是最后一章尚不完整。在当时像《法理学大纲》这样由中国学者自己独立完成的专业著作非常稀少,近代被称为“法理学”的著作包括译著总共不过十几种。
方宁在《作为法学家的李达》一文中,对这本讲义给予了高度评价。她说,《法理学大纲》是中国现代史中具有突破性的法学理论著作,是第一部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阐述法学理论的作品。书中系统地论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并对资产阶级法学家的一些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为新中国法律理论的形成作出了重大贡献。
具体来说,在《法理学大纲》的开篇,李达就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理学、世界观和社会观的关系进行了阐释,明晰了法理学的对象、任务、范围和研究方法,搭建起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框架。
“法理学的基础是哲学,李达的法理学就是一种革命的法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李达思想体系的精髓和主干,也是其研究和探讨政治、经济、社会、法律诸问题的立论基础。”对此,方宁指出,李达在《法理学大纲》中提到的哲学即科学的世界观,强调“存在决定意识”,是马克思主义中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结合。在李达眼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法律融入纷繁的社会现象中加以研究,然后去阐明其背后的因缘际会。
其次,李达在《法理学大纲》中,全面系统地介绍和分析了西方历史上从古希腊到近现代各派法学理论产生的经济根源、政治背景和基本内容,实事求是地客观辩证地评价各派法理学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并指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科学性。对此,方宁提出,李达结合各派法学理论以及法学研究方法后,针对性地指出了各法学流派的问题所在,进一步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相关问题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第三,《法理学大纲》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念,对法理学基本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同时针对旧中国法学理论的模式和架构进行了革命性的创造,对于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法律的属性等问题提出了基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除此之外,方宁指出,李达摒弃了照搬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做法,尝试着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和中国的革命实际进行结合,强调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形成了符合中国革命实际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
总的来说,李达作为我国现代法学的奠基人和创始人之一,用他丰富的法学思想和具有开拓精神的法学理念为我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构建作出了巨大贡献。法学泰斗韩德培曾评价李达为“一位少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学贯中西,
奠定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发展基石
新中国成立之后,李达先后担任了多个要职,并对新中国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建设作出巨大贡献。
1949年6月,中国新法学研究会筹委会(中国法学会前身)在北京成立,李达被推选为筹委会常委,随后任副会长。8月,李达任中国政法大学第一副校长和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副院长。10月,李达又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教委员会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不久后,他就在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和中国政法大学作《学习马列主义的国家观》和《从共同纲领推测新宪法的轮廓》的报告,受到与会者的热烈欢迎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与此同时,韩德培在《一位少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一文中提到,李达还曾赴武汉大学为法律系师生进行名为《怎样学习法律》的专题报告。在会上,他多次强调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方法和观点对于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要性,给法律系师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除了教育领域的突出贡献,李达还曾当选为多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起草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国家政治法律生活中一项大事。在此前后,李达在《人民日报》《长江日报》等重要报纸上发表多篇文章,如《谈宪法》《热烈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拥护宪法学习宪法》等宣传新宪法,号召广大人民学习、遵守宪法,积极参加宪法草案讨论。1956年,他又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以通俗易懂的文字,向人民群众宣传关于新宪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他在1954年发表的《谈宪法》一文中,以马克思主义的宪法理论,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资产阶级的宪法学说。他指出,资产阶级学者关于宪法问题的学说很多,派别也非常复杂,但它们却有一个共通之点,即资产阶级的立场、唯心论的观点与形而上学的方法。
万宁介绍,在《谈宪法》一文中,李达认为正确的观念是:“宪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从那个社会的基础产生并适合于那个基础的。宪法的来源必须从那个社会的经济制度中去探求。”宪法的形式与内容是由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所决定,同时又为该基础服务。
除此之外,在梳理了奴隶社会的国家与法律、封建社会的国家与法律,到资产阶级社会的国家与宪法,再到苏维埃社会主义的国家与宪法的历史之后,李达还进一步对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变化的过程进行考察,对不同社会经济结构基础上的法律或宪法的特点进行总结。方宁指出,在此基础上,李达指出我国的宪法是不同于上述所有的,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与此同时,李达也在积极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理论和与中国社会现实有密切联系的基本理论。方宁提到,除阶级性范畴以外,李达还采用和探讨了诸如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宪法经验与历史经验、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主义、国家与法律、国家与社会等学术理论范畴。通过这些内容,试图从宪法——国家——法律的角度和根本范畴,建立其宪法学理论体系。同时,他也注重坚持法学研究的相对独立性,从而使法学理论不被政治哲学所湮没,成为其附庸,体现了法学的学科特点和独立价值以及独立的学术品格,在今天看来仍是极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最后,方宁强调李达所展示出的这一套成熟的思想体系,着重论述了新中国宪法的意义和基本精神,阐明了我国宪法的性质和特点,打造了一套以阶级性为基石,以国家、法律和宪法为基本范畴的新中国宪法学理论框架,其全面系统的宪法理论为新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产生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作为“我国新法学的奠基人和创始人之一”,毛泽东曾当面称赞他是“中国理论界的鲁迅”;他三次远赴日本,只为学成而归后能挽救处于水深火热中的祖国;他毕生研究、传播马克思主义,撰写、翻译和出版了大量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著作,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知识遗产;他一生坦荡、无私奉献,把自己的一切奉献给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新中国的建设事业。他,就是李达。
编辑:屈赫赫 康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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