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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专题③|李扬:进一步推进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

文/李扬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8期


编者按

  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1月1日挂牌成立,正式启动为期三年的我国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试点。近期,受中央政法委员会委托,中国法学会对试点运行工作作了独立、全面、深入的第三方评估。结合有关评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有关工作作了专题报告。现将评估组专家管育鹰、郭禾、李扬、易继明等关于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完善的文章刊发,以飨读者。


《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专题报道之三

进一步推进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

李扬

作者简介

李  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届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战略部署。根据党中央批准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于2019年1月1日挂牌成立,开始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这两大类案件的飞跃上诉。法庭运行试点三年来,举全国之力抽调、选调优秀人才推进该机制,充分发挥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和垄断案件集中管辖和审理优势,基本实现了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等试点预期目标,充分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丰富和完善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增强了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动能。

  任何新鲜事物都有一个发展和完善过程。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司法改革和创新的产物,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和垄断案件飞跃上诉审理机制也是如此。在法庭三年运行试点工作评估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

  一是法庭定位需进一步明确。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法庭组织架构与我国现行“四级两审”诉讼制度存在冲突。法庭审理案件的再审工作,由同是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和法庭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三庭负责,再审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的担忧。第二个方面是,法庭职能定位名不副实。按照我国现行诉讼体制,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承担审判监督、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等工作。虽然名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际上承担的却是本应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二审案件审理工作,级别和地位无异于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庭,强使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监督、制定司法解释和政策等职能,给人名不正言不顺之违和感。

  二是人员队伍不稳定,人案矛盾较为突出。法庭2020年、2021年法官人均受案(新收加旧存)分别为109.2件、126.5件,已远超设庭时的测算基数60件,人案矛盾较为突出。过大的人员队伍流动性和较为突出的人案矛盾,客观上制约了法庭案件审理质效的进一步提升。

  三是人员配额和物质保障难以满足正常运行需要。人员配额、领导职数、办公经费均挤占最高人民法院原有配额。办公场所一直借用北京互联网法院租用的办公楼。

  四是审判配套制度有待建设。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需要配套的诉讼制度作为保障。这方面现行制度还存在不足之处。如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循环诉讼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诉讼中,法庭是否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发布秘密保护令法律上也不明确,既不利于商业秘密保护,也增加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难度。民事诉讼法也没有针对知识产权案件规定更加高效、便捷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等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的“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和“完善上诉审理机制”要求,在法庭试点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健全机制,明晰职责,找准定位,进一步推进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具有必要性。

  首先,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已经刻不容缓。要站在“国之大者”和历史的高度看待和对待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只是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基本目标。科技引领生活,创新决定发展。通过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增强市场主体创新信心,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是内在和长远目标。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也是进行国际合作,参与国际竞争,争取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话语权的敲门砖。我国与西方国家虽然存在意识形态的差别,但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方面并不存在实质分歧。通过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进一步塑造我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形象,树立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国形象,是真正融入国际社会、加入国际大循环的最好方式和途径。从历史上看,美国1982年成立的专门审理全美专利上诉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美国参与国际科技竞争,塑造美国世界头号强国地位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步美国后尘,日本等国相继成立了专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其次,要尽快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保障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增进司法权威。要明确规定禁诉令、先行判决、秘密保护命令等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保障措施。尤其是要赋予法庭在个案中认定专利是否有效的权力,以加快审判效率,彻底解决困扰业界多年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循环诉讼的老大难问题。要适当调整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既发挥集中审判的优势,也调动地方法院的积极性。也要规定适合于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更加便利、高效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等等。

  第三,要切实保障人员队伍和物质条件。要尽快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法庭目前面临的人员与物质条件实际困难,保障法庭正常有序运行。也要规划好与未来可能成立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相匹配的人员与物质技术条件。


编辑:芦佳琪  康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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