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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呵护“少年的你”》系列报道②|净化网络,为孩子提供安全清朗的上网环境

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2-10-26

文/本社记者 李天琪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0期

编者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忽视或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不断引发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短视频、网络直播,一些网络平台针对儿童的软色情、网络暴力等乱象突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家庭教育缺失、不当等导致“熊孩子”“问题少年”不断出现,校园欺凌事件时不时见诸网络,让人心痛又震惊……未成年人成长的每一步,都离不开社会的关爱和帮助;未成年人成长的每一天,都牵动着万千家长和老师的心。

  为了让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围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国家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部法律。国家新闻出版署多次印发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央文明办等4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国家网信办还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国家网信办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最高检的“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新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格局正在形成。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我们推出这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系列报道,呼吁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共管共治,依法履行好应承担的监护或管理职责,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以法之名,呵护“少年的你”》系列报道之二

净化网络,为孩子提供安全清朗的上网环境

本社记者 李天琪


2022年2月2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较2020年12月增长4296万。其中,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背景下,互联网被用作未成年人完成学业、与老师亲友保持沟通的重要工具,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经统计,我国未成年网民已达1.83亿,互联网普及率为94.9%,远高于成年群体的互联网普及率。

  净化网络空间、保护网络安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一环,也是网络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是网络空间的重要参与者,网络空间是助力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重要场所。网络空间生态良好,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面对未成年人群体,网络平台在推进自身发展时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起社会责任,真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限制和杜绝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种行为和乱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清朗的网络空间,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不得不防的“暴力欺凌与软色情”

  近年来,网络暴力欺凌、“软色情”等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案件屡见报端,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即时消息的普遍、社交平台的涌现,让现实生活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逐渐转向网络虚拟世界,这种看似无身体接触的暴力欺凌行为,相比以往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心理伤害,更严重、更长久。

  网络欺凌的施暴者以人格侮辱、攻击谩骂甚至人身威胁等方式伤害别人,以宣泄内心的不良情绪。最令人头痛的是,从过往事件来看,不仅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施暴者也往往是未成年人。

  网络空间因为匿名性特征,容易被视作“真空”地带,侧面助长了欺凌行为。在网上,一些家庭监护缺失的青少年减轻了实施欺凌的心理压力,缺乏判断力、毫无顾虑地发表不当言论,传播不当、不良信息。尤其是近几年来自媒体的兴起,更加剧了侮辱诽谤等不良现象的传播。

  调查发现,网络侵害的影响范围较广、持续性更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更大。一些受害人不仅现实中被暴力欺凌,施暴者还会将施暴过程通过视频、图片形式上传网络,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遭遇网络暴力、欺凌的未成年人容易对人际关系引发排斥之感,同时产生自我排斥情绪,甚至导致受害人逃学厌学、表达抑制。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冯淼表示,网络暴力、网络欺凌存在于现在的网络社会中,与社会环境的改变、网络技术的发展、家庭教育的缺失等各方面都有着关系。“网络欺凌、网络暴力实际是身体欺凌、身体暴力行为的网络化和扩大化,身体欺凌和暴力常常导致的是对未成年人身体和健康的实际伤害,而网络欺凌和暴力最直接的结果是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有的还会引发更严重的后果。对于网络暴力、网络欺凌行为我们一直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法律对它一定是否定性的评价,是坚决制止的。”

  对此,立法给予适时亮剑。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增加的“网络保护”章节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与此同时,除了网络暴力、欺凌现象,“软色情”信息的泛滥,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身权益产生严重侵害。某电商平台的内衣广告中,童模摆出不符合其年龄特点的姿势和动作,文字配以“白丝萝莉”字样;在中小学生中风靡的漫画中充斥大量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亲昵画面;QQ上有人瞄准青少年的好奇心,自诩“萝莉”,并以衣着不雅的未成年人或“软色情”动漫作为头像和动态相册,吸引青少年“入坑”……

  面向未成年人的“软色情”信息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以未成年人作为内容,迎合恶趣味受众;二是以未成年人为传播对象,这类信息往往是“打擦边球”,传统的技防手段不易筛查。

  可以看出,不论是网络暴力欺凌问题,还是网络“软色情”问题,都是网络时代各种信息铺天盖地、内容良莠不齐的“副作用”,这些不良信息呈现泥沙俱下之势,给未成年人保护增加了新的难题。

  未成年人正值特殊时期,辨别是非的认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均较弱,容易受到网络不良内容的侵害。网络上充斥的超越言论自由范围和未成年人心理承受限度的侮辱性言语欺凌内容、“软色情”画面,或侵犯着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或对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同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出台之际,2022年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不得利用网络组织、胁迫、引诱、教唆、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和认知能力。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遭受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警惕比“啃老”更隐蔽的“啃小族”

  提起“啃老族”,相信大家不会陌生。在社会公众认知中,这种趴在老人身上“吸血”的子女无一例外遭到大众的口诛笔伐,深为不齿。但是一说到“啃小族”,还有很多人不知道这类家长的存在。

  打开短视频平台,我们能经常刷到一些萌娃的身影。与普通的“晒娃”行为不同,一些家长在吃到了流量变现的甜头后,把孩子“工具化”,将孩子推到镜头面前,批量生产供人娱乐的短视频。有逼孩子吃下大量食物,让孩子当起“吃播”的;有以让儿童饮酒、吃柠檬等方式“逗”儿童,抓拍其出糗表情,以此娱乐用户的;有塑造“人小鬼大”形象,让孩子说超越年纪的成熟话术的……

  可能会有备受网友关注、喜爱的儿童博主辩驳:“人家的父母就是为了记录孩子的日常,随手记录生活的点点滴滴……”但实际上,据业内人士揭露,“网红儿童”爆火的背后,可能存在一条“利益链”。一部分亲子账号前期确实是单纯分享日常生活,在突然爆火获得流量后,便会有机构主动与其签约,而签约之后又能获得更多的商务机会,这也导致一些父母利用孩子打造账号,当作生意经营。

  晒娃、记录生活无可厚非,也属常情,但我们反对的是那些在发现孩子爆火后,通过带货或接广告进行商业变现,把孩子当摇钱树的家长。短视频中萌娃天真无邪的表演背后,是成年人费尽心机的编排导演。

  而在此过程中,未成年人权益极易被漠视。在我们看来只有几分钟的视频呈现,制作过程中,儿童很可能被要求在镜头前卖力表演、一遍一遍地录制,过度透支本该享受无忧无虑快乐童年时光的孩子们。

  不仅如此,为了攀上更多的流量,这些家长通常让孩子跟风模仿时下最流行的元素、段子,不排除让儿童接触到庸俗、低俗、媚俗信息的可能,容易使其小小年纪便沾染物质主义、拜金主义思想,对儿童的消费观、就业观、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产生误导及侵蚀。《网红经济对青少年的影响》调研结果显示,有49.6%的青少年想要成为网红。而这一数字相较于其他相似调查样本而言,甚至有些保守。近些年“明星光鲜”“网红爆火”“亮丽光鲜”“高额薪资”等标签不断被搬到荧幕前,让缺乏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梦想着一夜成名,而忽略奋斗的意义,价值观被误导扭曲。

  毋庸置疑,要对这种急功近利的行为坚决说不,亟须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筑起防火墙。可以说,我国对这一问题的治理较为及时。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其次,2021年11月,文旅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

  其中,《意见》指出,要严管严控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对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出镜或者由成年人携带出镜超过一定时长且经核定为借助未成年人积累人气、谋取利益的直播间或者短视频账号,或者利用儿童模特吸引流量、带货牟利的账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但如何区分合理出镜和借机牟利,还要在监管实践中进一步厘清。

  毫无疑问,在这一过程中网络平台负有很大的主体责任,应发挥更大作用。一方面,一定要严格落实主播准入条件和年龄限制,同时通过机器算法排查、辅以人工标注等,更高效地甄别出以儿童为主角的视频账号,加强针对性管理。另一方面,需要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用户随手点击举报违规内容,提高处理效率,一旦经过严格审核后查出涉及未成年人的直播信息和视频内容属于过度消费“网红儿童”情况,宜对其账号采取封禁等措施。

网络平台责任不容推卸

  为何要对网络平台苛以重责?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雯洁法官表示,互联网平台是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主要场所,涉及了未成年人生活和学习的许多领域,因此,作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平台承担着多方面的重要责任。

  “除了负有预防沉迷网络的责任,互联网平台同样负有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的责任,其自身也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她表示。

  当前,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实施欺凌、诈骗、性侵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侵害和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在其看来,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积极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如严格禁止犯罪行为人利用平台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做好犯罪信息的监测、识别、举报工作,建立起有效的未成年人警示机制,设置未成年人投诉处理的专门渠道等。另一方面,平台应规范自身行为,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如平台应当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后,依照法律规定、用户协议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建立起完善的未成年人信息安全制度,防止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露滥用等。

  同时在内容上,经雯洁认为互联网平台负有内容管理的责任,以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不良信息的侵蚀。“网络信息庞杂多样、良莠不齐,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快速发展时期,如果长期遭受血腥、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侵蚀,身心健康将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互联网平台应当严格禁止向未成年人推送和提供不良信息,同时做好不良信息的过滤,为未成年人发展提供健康的网络环境。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中,互联网平台还应当积极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主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优质内容。”她说。

  看似要求网络平台承担更多的责任,但从长远角度出发,实际对其发展和成长大有裨益。

  湖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莫梅锋在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治理问题进行思考后曾发文形容,一个纵容网络攻击和反攻或者充斥着擦边球内容的网络平台好比一种“破窗”环境。如果破窗没有及时修补,会给施暴的违法犯罪者有恃无恐的错觉,也会让更多的人发展为潜在的犯罪者,去打碎更多的玻璃,形成“破窗效应”。

  虽然短时间内,由于大众猎奇的围观,会为网络平台增加很多的流量,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不少网络平台碰到网络暴力与欺凌、“软色情”,以干预会增加治理成本为由,不愿意积极参与干预治理。不过,正如莫梅锋所表示,通过制造或放任网络暴力与欺凌、“软色情”形成流量,只能是昙花一现和饮鸩止渴,并非长久之计。

  治理上,他认为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和优化算法,加强对有欺凌嫌疑的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的智能识别和自动过滤,建立完善对不良网络言行的举报机制和拦截机制,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同时,通过虚拟机器人担当起“指定干预人”角色,对施害者实施“信誉降级”阻挠,为受害者提供“欺凌保护”支持,就可以打造“共情社群”。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全社会都应当树立关爱、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加强平台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是平台积极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社会责任的题中之义。”经雯洁法官告诉记者。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主要用途是进行娱乐消费,使用互联网提升学习能力、拓宽视野思维的比重不高。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监管,部分未成年人网络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不足,在互联网上肆意发表言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也比较常见。因此,经雯洁认为加强平台治理,建立长效机制,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使得丰富的网络资源能够真正惠及未成年人。

  既然我们知道了加强平台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有利于培育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具体而言,网络平台需要做到哪些具体的工作?对网络平台的监管需要关注哪些点?应该建立怎样的长效机制呢?

  冯淼副庭长认为,作为网络平台,要从企业的社会责任出发,在提供网络服务时,从事前预防和事后保护的角度,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事前预防即通过技术开发、人员投入,积极研究相关未成年人防沉迷、防网络欺凌、防止非法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系统,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环境,并对软件不断完善优化,同时形成行业规范。事后保护即网络平台在发现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安全隐患漏洞时,要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且为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相关数据。同时,网络平台还要从个案中总结经验教训,进而提升相关技术规范。”冯淼副庭长告诉记者。

  与此同时,她认为对于网络平台的监管也对应的要在事前和事后两个阶段进行。其中事前的监管应作为重要的防范手段,对于网络平台对国家各项相关网络安全规范要求的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要给予相应的惩处,目的是从源头上避免网络侵权的发生。对于发生问题后,网络平台负有相应责任的,要对网络平台予以公示,督促网络平台从自身做起,规范网络行为,建立网络安全环境。

  冯淼副庭长认为:“总而言之,要形成长效机制还是要对网络监管形成制度化、规范化。首先,立法要系统推进,将各个部门对网络的监管规范进行整合,出台相应的制度化规范,同时要注意和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其次,执法要严格,对于违反相关网络监管规范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再次,司法要公平公正,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审理涉及网络侵权行为特别是通过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最后,普法要广泛深入,使广大网民特别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深刻认识网络安全问题,远离网络侵权、网络犯罪。同时建立完善网络举报平台,发动社会力量对网络安全进行监管。”

  孩子们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刻不容缓。


编辑:欧达苑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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